处女情结、男孩子遭性侵、衣着暴露与性骚扰,如何用法律人思维看待 | 麦读人文
衣着暴露,反而能「吓退」施暴者?
作者=林垚 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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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颂》里应勤和邱莹莹分手,谁对谁错谁有理?
我没有看过《欢乐颂》,但时常听到身边朋友谈论。如果所记不误的话,应勤和邱莹莹分手,始于前者的处女情结。
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处女情结说不上有什么好坏对错,只是个人的偏好而已。你接受不了男方有处女情结,你别和他在一起不就得了,干嘛要去批评人家。说不定有的处女还就喜欢男人有处女情结呢。」
这样的说法蕴含一种惯常的错误:「只要是个人偏好,就没有好坏对错之分」。其实,偏好当然是可能有好坏对错之分的;具体到处女情结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错的或者坏的偏好。
处女情结并不是「喜欢喝咖啡还是喜欢喝茶」「喜欢甜粽子还是喜欢咸粽子」这种纯粹私人口味式的偏好,而是社会偏见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内化的结果,反映的是男权文化长久以来对女性的物化态度:女性是男性施加性行为的被动对象,是等待男性声索和占有的战利品,一旦被「占有」和「转手」之后,其「品相」便遭到玷污,其价值自然也随之遭到贬损。无论有处女情结者在别的方面多么「尊重女性」或者有「骑士精神」,对女性的物化态度本身毫无疑问是对女性人格与尊严的漠视。
恰恰因为处女情结是男权文化的直接产物,这种偏好的持有者才会如此声势浩大且理直气壮;同理,没有人会真的以为「处男情结」是一个广泛存在的、值得花时间讨论的社会现象(不像「甜粽党」和「咸粽党」之间却是势均力敌的关系)。而持有处女情结者的声势浩大与理直气壮,包括旁人「处女情结是个人偏好所以没有什么好坏对错可言」式的辩护,本身又强化了既有的社会文化,令女性被物化(以及非处女被污名化)的程度益发严重,形成恶性循环。换言之,持有处女情结者,一方面是男权文化洗脑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又成为了男权文化的共犯。
还有一些人,为了替处女情结辩护,而发明出诸如「先父遗传」之类的伪科学理论。倘若因为相信这些伪科学理论而持有处女情结,那么这种「个人偏好」便是无知的产物,自然同样糟糕不过。
未满十四岁男生遭女教师性侵,为什么有人要说赚大了?
正如我在关于「处女情结」的回答《〈欢乐颂〉里应勤和邱莹莹分手,谁对谁错谁有理?》中提到的,男权文化「异性恋规范(heteronormativity)」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女性的物化态度:女性被视为男女二元关系中的客体、是等待男性占据与抢夺的「性资源」,而男性则通过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来劫掠「资源」、声张「领地」、彰显「雄性气质」;所以女性要「待价而沽」、要从一而终,否则作为资源的「品相」就会受到玷污,而男性则不妨拈花惹草处处留情,他的每次「风流韵事」都标志着他成功占有和享用了额外的性资源。
受这种意识形态的熏陶,「男生被女教师性侵」自然无从谈起,男生本人意愿的被忽略和可能遭受的心理创伤、及其作为未成年人本应受到的特别保护(参见《同意与年龄》),都变得无关紧要,剩下的只是一群看客津津乐道于「男生被女教师送福利上门」了。
然而受男权文化影响的并不只是开玩笑说「赚大了」的看客,还包括我们的刑法体系本身。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成年男性遭遇性侵(不论是被其他男性性侵还是被女性性侵),根本求告无门,而未成年男性遭遇性侵,也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以本案为例,尽管据新闻报道,女教师多次与该男生发生性关系,而刑法定义的「猥亵儿童」却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但由于男性不在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削足适履,仅以「猥亵儿童罪」将该教师判刑三年(与之相比,倘若同样情况发生在男教师与未成年女生之间,则可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判罚)。
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的调查,每71位男性中就至少有1位曾经遭遇过强奸或性侵。尽管美国的法律已经将男性纳入性侵受害主题的范围,社会文化中「异性恋规范」的意识形态仍然使得绝大多数男性受害者不敢求援、或在求援后遭遇二次伤害(遭遇其他男性性侵的,会被别人视为丧失「雄性气质」而污名化;遭遇女性性侵的,会被别人开玩笑说「赚大了」而漠视其身心创伤)。
总之,修缮刑法中的过时条文,平等保障性侵受害者的法律权益,是我们迫切需要迈出的第一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地与男权社会根深蒂固的异性恋规范进行艰巨的斗争。
女学生公交车上遭猥亵,民警提醒夏季着装要避免暴露,你怎么看?
看到很多答主说「性骚扰确实是不对的,但是警察提醒女性出门衣着别太暴露也是出于善意嘛,说『衣着暴露容易招来骚扰』,又不等于说『衣着暴露的话被骚扰就活该』,你们这些批评警察的人都犯了『把解释混同于辩护』的逻辑谬误」云云。
然而事实上,犯错误的恰恰是这些为题中民警辩护的答主。
首先,过去几十年的相关研究早已达成共识:「衣着暴露」并不会增加性骚扰的概率,所谓「穿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吸引公交痴汉」的「日常认知」,其实是与实际的犯罪心理学南辕北辙的。
心理学中对于罪犯如何选择潜在对象下手的大规模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研究者发现,在抢劫、强奸等一系列案件中,施害者都会有意无意地以一系列肢体动作(比如步频、步幅、手臂摆幅等)和面部表情(比如自信、悲伤、紧张、恐惧等)作为线索,来迅速判定目标人士的被动性(passivity)、脆弱性(vulnerability)与屈从性(submissiveness),亦即其容易得手的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动(比如Grayson & Stein, 1981. “Attracting Assault: Victim’s Nonverbal Cues”,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1: 68-75;Gunns et al, 2002. “Victim Selection and Kinematics: A Point-Light Investigation of Vulnerability to Attack”, Journal of Nonverbal Behaviour26: 129-158等;其余文献结论基本一致,故不一一列出,下同)。
对性骚扰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结论与上述更广泛的犯罪心理学一致。性骚扰的施害者对目标是有挑选的(尽管这些挑选可能是在潜意识中完成),绝大多数时候只会对那些他们觉得容易控制、不敢反抗的对象下手;同时,与「日常认知」相反,「着装暴露」不但不会增加被施害者盯上的概率,反而有可能降低这种概率,因为某些施害者会把「着装暴露」视为女性自信大胆的一个表现而不敢去「惹」后者(比如Richards, Rollerson & Phillips. 1991. “Perceptions of Submissiveness: Implications of Victimization”, Journal of Psychology 125: 407-411;Richards, 1991.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Nonverbal Communication and Victim Selection for Sexual Assault”, Clothing and Textile Research Journal 9: 55-64;Murzynski & Degelman 1996, “Body Language of Women and Judgments of Vulnerability to Sexual Assault”,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26: 1617-1626)。此外,心理学家在实验室里获得的这些研究结论,也与现实生活中从性骚扰案件卷宗里整理分析得出的作案模式高度一致:作案者动机基本上与受害者的衣着无关(比如Beiner 2007, “Sexy Dressing Revisited: Does Target Dress Play a Part in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and Policy 14: 125-152)。
有趣的是,心理学家同样对普通人关于「衣着暴露」的「日常认知」做了研究,结果毫不令人惊讶:大多数普通公众确实以为,性侵与性骚扰的潜在作案者更有可能挑衣着暴露的、化浓妆的、举止「挑逗」的女性下手(比如Workman & Johnson, 1991. “The Role of Cosmetics in Sexual Harassment”, Sex Roles 24: 759-769;Johnson & Workman, 1992. “Clothing and Attributions Concerning Sexual Harassment”, Home Economics Research Journal 21:160-172)。可以看出,公众关于性犯罪成因的「迷思」,与实际的犯罪心理学,有很大的差距;与此同时,前者的迷思也使其更容易将案发责任归咎于受害者本人,并且普通男性公众比普通女性公众更倾向于进行这种归咎(比如Lonsway & Fitzgerald, 1994. “Rape Myths: In Review”, Psychology of Women Quarterly 18: 133-164;Moor, 2010. “She Dresses to Attract, He Perceives Seduction: A Gender Gap in Attribution of Intent to Women’s Revealing Style of Dress and its Relation to Blaming the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omen’s Studies 11: 1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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