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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识这 20 个拉丁语法律名词 羞称法律人 | 麦读学园

2017-06-22 麦读君 麦读


麦读君按:江平讲授曾在一次采访中谈到,在苏联学习法律期间,他的老师讲道「学法律的,必须学拉丁文,因为法律名词术语的起源都是用拉丁文,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个共同的源头,那就是用拉丁文表达的罗马法。」

 

理解一些常见的拉丁法律词汇,其实是法律人的必修课。



 

1.actus reus 犯罪行为


犯罪意图(mens rea)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意图是犯罪的内在因素。犯罪行为在不同的犯罪中表现形式不同,包括犯罪行为本身、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的结合等。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在具备正当、合法理由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2.mens rea 犯罪心态;犯罪意图


在普通法上,「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犯罪主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素。犯罪心态指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3.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


指犯罪的客观外在事实,如被谋杀者的尸体、被焚毁的房屋。其引申意义指证明犯罪确已发生并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证据,包含犯罪行为与行为应受刑法追究(即非意外事件)两方面。犯罪事实是追究犯罪的基础。若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仅依据被告人的口供,而未提供犯罪的事实证据,则指控不能成立。这是英美法上一条重要的原则:犯罪事实原则(corpus delicti rule)。

 

4.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


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5.bona fide 善意的;真实的


在法律术语中指善意的、良好的意图,常见的表达如: 善意第三人(bona fide third party)、善意占有人(bona fide possessor)等。

 

6.culpa 过失


罗马法中的一个术语,指行为人因怠于注意而造成不良后果,其并没有侵害的意图,故与故意(dolus)相区别。常见表达如: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

 

7.dolus 故意;欺诈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将损害他人的权益而仍为之,或消极地听任损害的发生。由于其违背交易的诚信原则,故与无意识的过失(culpa)不同,对所致的损害,一般应负赔偿之责。

 

8.damnum 损害


指因欺诈、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害。常见表达如:潜在损害(damnum infectum)。

 

9.vis major 不可抗力


与法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含义相同,意指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件或结果,不仅包括自然力,还包括人为的力量(例如暴乱、罢工、政府干预、战争行为等)。

 

10.stare decisis 因循前例;遵循先例


意为「遵照执行已决之事项」。「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被看作是英美普通法制度的核心,该原则是指:较高级的法院在处理某一类事实确立一项法律原则后,在以后该法院或其同级、下级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同类事实时应遵循该已确立的法律原则。

 

11.ratio decidendi 判决理由;判决依据


指法庭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从先例的效力之维来划分,先例往往被分为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一个先例中,只有作为判决理由的要素,才对后来的法官判案具有拘束力,而先例中的其他要素,只是附带意见,仅仅具有说服力。

 

12.obiter dictum (法官的)附带意见


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就某一与案件并不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评论,它并非为本案判决所必要,因此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

 

13.per curiam 由法庭全体(同意)


常见表达如:法庭的共同议决(per curiam decisions);法庭的意见(per curiam opinion),指全体法官一致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不必再做讨论。

 

14.nolo contendere 不辩护也不认罪的答辩


该词的本意为「我不争辩」。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可作的三种答辩之一,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被告人只有经过法庭的同意才能作出此种答辩。在法律后果上,它等同于作有罪答辩,区别仅在于这种答辩在以后基于同一行为而对该被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15.res judicata 既决事项;既判力;一事不再理


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后,在原当事人间不得就同一事项、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最终的决定。

 

16.ex post facto 事后的;有溯及力的;溯及既往的


常见表达如:有溯及力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指在某一事实发生或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制定的、能够适用于该事实或行为并改变其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关系的法律。

 

17.subpoena 传票


由法庭或其他授权机构签发的指令某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的命令,如不遵行,将受到惩罚。

 

18.onus probandi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事实认定者确信其主张的责任。证据法上的一般规则是提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19.non liquet 不清楚;不明确


该语源自罗马法。指法官在听审案件之后,认为事实不够清楚且不宜作出裁决,则在表决记录上以缩写形式「N.L.」注明该短语,将案件留待日后裁决。国际法上,该短句用于指因为解决争端的法律规制不明确而导致未作出裁决。在现代,通常不允许法庭作出此类关于「不明确」的声明。

 

20.lex causae 准据法


应适用的法律。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冲突的准则援引所应适用的某国或某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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