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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单词的记忆方法及中文释义构成文字作品

北京知产法院 IP控控 2024-01-02
核 心 观 点

一审:拆分记忆单词的方法,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glove、grain两个单词,因所包含的字母数量少,拆分方法固定且有限。在固定的拆分方法下,单词拆分后记忆表达方法有限。

二审:岳德宇对false、gallery、inform、glove、grain等5个单词采用近音、拆分等方法对单词的记忆方法及中文含义进行解释,该释义内容具有岳德宇个性化的表达,体现了岳德宇的取舍、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岳德宇对glove、grain两个单词的上述释义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但并不代表其对上述单词拆分方法以及拆分后各组成部分的单词释义享有著作权,亦不得限制他人采用相同的拆分方法对上述两个单词展开联想释义。

合议庭:兰国红、刘义军、张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京73民终649


上诉人(一审原告):岳德宇,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11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教育科学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德宇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卓越公司)、被上诉人教育科学出版社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584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3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德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宏、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伟建、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德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的法定审限;拒绝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未当庭公开法官心证和法官法律观点,属于“神秘司法”和“裁判突袭”;未督促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程序不当。本案诉讼过程中,岳德宇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关于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法定审限的上诉主张。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对与抄袭相关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违背了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常识;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不构成对岳德宇图书的抄袭,另一方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部分内容与岳德宇图书内容一致构成使用方式不当,二者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glovegrain两个单词记忆方法表达有限,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未查明被控图书是否侵权了岳德宇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教育科学出版社对权利人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当,但又判决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利益微小为由而不加以保护,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序良俗;一审判决违背了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卓越公司、教育科学出版社均辩称:不同意岳德宇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岳德宇的上诉请求。


岳德宇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由教育科学出版社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由卓越公司通过亚马逊网进行销售。该书中false等五个单词的记法表达,抄袭了岳德宇著作《奇思妙想记单词》、《三三速记》系列丛书、《三三速记考研英语词汇》,侵犯了岳德宇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权利。虽其抄袭的文字占侵权图书全部文字比例较小,但却构成侵权图书的核心价值和精华所在。侵权图书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更为广泛和严重,并给岳德宇造成了经济损失。卓越公司销售了侵权图书,客观上传播了侵权作品,也构成了对岳德宇作品发行权的侵害,其应依法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审法院判令:


1、教育科学出版社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分别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二版、《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第二版刊登“停售侵权图书的公开声明”,详细说明停售原因(其字号大小以侵权图书封面上的书名的字号为准),通知全国各地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图书20117月第1版、20143月第3次印刷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的销售,否则责任自负”;


2、判令教育科学出版社在《中国教育报》第二版的显著位置刊登“关于侵犯岳德宇先生著作权的公开声明”,其字号以侵权图书封面上的书名的字号为准,详细澄清侵权事实(原告图书和侵权图书各自的名称、作者署名、出版时间、版次、出版单位、图书版号、图书的定价),以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


3、判令教育科学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第二版的显著位置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其字号大小以侵权图书封面上的书名的字号为准),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教育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9974.5元、合理开支33.8元;


5、判令卓越公司停止销售20117月第1版、20143月第3次印刷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


卓越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岳德宇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定涉案图书涉及侵权,我们同意采取停止销售措施。


教育科学出版社在一审法院辩称:在岳德宇的图书出版之前,就已经有相同英语单词记忆法表述的图书出版,岳德宇的图书并不具有独创性,我公司不同意岳德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19956月,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岳德宇主编的《奇思妙想记单词》一书(以下简称《奇思》书),该书字数262千字。200312月,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署名岳德宇主编的《三三速记英语四千词》一书(以下简称《四千词》书),该书字数242千字;200312月,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署名岳德宇主编的《三三速记中考高考英语词汇》一书(以下简称《三三中高考》书),该书字数160千字;20066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岳德宇主编的《三三速记考研英语词汇》一书(以下简称《三三考研》书),该书字数500千字。上述四部图书,主要内容为以字母表顺序排序,按词条编撰的常用英语单词中文释义及记忆方法。如英文单词“abandon”下的内容为:“abandonvt.①抛弃、放弃②丢弃;遗弃Ⅰ【一(a)条带(band)子破又旧,只好丢弃在(on)地上】Ⅱ【近义】desertquit”。


20117月,教育科学出版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曲一线科学备考丛书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以下简称(《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该书署名“丛书主编:曲一线,本册主编:徐保国”,该书于20143月第3次印刷,字数1060千字。其主要内容为高中英语数千条词汇的释义、例句、短语、用法、辨析、归类记忆方法,并包含高考真题链接、词汇练习题等内容。


岳德宇在本案中主张教育科学出版社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构成剽窃的包括以下词条中的下列内容:


1false,【速记】独裁者强迫(force)人们说假(false)话;

2gallery,【速记】买票观画廊(gallery),掏空了钱包(wallet);

3inform,【速记】通知大家的内容,全都写在(in)表格(form)里;

4glove,【速记】哥(g)爱(love)手套;

5grain,【速记】怪(g+雨(rain=谷粒(grain)雨。


在教育科学出版社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中,上述词条除包含以上内容外,还包含该单词的释义、例句、短语、用法等内容。上述词条所对应的岳德宇的书籍与具体表述方法如下:


1false在《四千词》书中,【近音】独裁者强迫(force)人们说假(false)话;

2gallery在《三三考研》书中,【记忆窍门】由于该词和词义为“钱包”的单词wallet词腰都是alle,则可记成:买票观画廊(gallery),掏空了钱包(wallet);

3inform在《三三中高考》书中,【通知大家的内容,全部写在(in)表格(form)里】;

4glove在《奇思》书中,【哥(g)在严冬,喜爱(love)手套】;

5grain在《奇思》书中,【谷物大丰收,多亏及(g)时雨(rain)】。


就上述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出处,教育科学出版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


卓越公司通过亚马逊网站(域名amazon.cn)销售了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四千词》书、《三三考研》书、《三三中高考》书、《奇思》书的署名,本院可以认定岳德宇系上述图书的作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中glovegrain两个单词的速记表达,与岳德宇图书当中近似,使用了相同的词汇拆分记忆的方法。拆分记忆单词的方法,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glove、grain两个单词,因所包含的字母数量少,拆分方法固定且有限。在固定的拆分方法下,单词拆分后记忆表达方法有限。false、gallery、inform三个单词的速记表达,虽与岳德宇图书当中完全一致,但应当注意到,《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与岳德宇的系列图书,均是对常用英语词汇进行注释的教辅类书籍,均所包含有数千条英语单词。上述记忆法表达完全相同的单词,无论是在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还是在岳德宇的系列图书当中,所占篇幅均极小。上述三个英文单词,既非英语语言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单词,亦未在岳德宇的作品及教育科学出版社的作品中进行突出标识,同时上述三个单词还散布在岳德宇三部不同的图书当中,从量上讲对原作品的影响可以忽略。岳德宇以该三单词记忆法表达内容构成教育科学出版社所出版图书的核心价值和精华内容,并无事实依据。综合上述因素,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不足以影响岳德宇相应作品的使用及利益的获取,该书不构成对岳德宇图书的抄袭。但应当指出,该书的部分内容与岳德宇图书内容一致,该种使用方式确有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岳德宇主张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卓越公司销售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书构成剽窃并要求其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岳德宇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岳德宇认为一审判决未对与抄袭相关的定义及判断标准进行调查,对事实认定不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卓越公司销售的《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由四川文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目前该商品已下架。岳德宇通过亚马逊购买《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花费了33.8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销售发票、供货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下架网页打印件、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谈话笔录及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falsegalleryinformglovegrain5个词条的释义内容是否构成对岳德宇所著《四千词》、《三三考研》、《三三中高考》、《奇思》等书中上述5个词条释义内容著作权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岳德宇对false、gallery、inform、glove、grain等5个单词采用近音、拆分等方法对单词的记忆方法及中文含义进行解释,该释义内容具有岳德宇个性化的表达,体现了岳德宇的取舍、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falsegalleryinform三个单词的释义是否构成对岳德宇权利的侵权问题,本院认为,《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的上述三个单词的释义内容与岳德宇图书中上述三个单词的释义内容完全一致,而岳德宇图书的出版时间早于《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的出版时间,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就上述三个单词的释义内容具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false、gallery、inform三个单词的释义构成对岳德宇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一审法院关于《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不构成对岳德宇图书相应内容抄袭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glovegrain二个单词的释义是否构成对岳德宇权利的侵权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本案中,glove一词在《奇思》一书中的释义为:哥(g)在严冬,喜爱(love)手套;grain一词在《奇思》一书中的释义为:谷物大丰收,多亏及(g)时雨(rain),由此可见,岳德宇系将glove一词拆分为glove两部分进行释义,将grain一词拆分为grain两部分进行释义。尽管岳德宇对glove、grain两个单词的上述释义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但并不代表其对上述单词拆分方法以及拆分后各组成部分的单词释义享有著作权,亦不得限制他人采用相同的拆分方法对上述两个单词展开联想释义。将《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glovegrain两个单词的释义与岳德宇图书中上述两个单词的释义进行比较可知,尽管二者的释义中均含有“哥”、“爱”、“谷物”、“雨”等内容,但上述相同内容或是英语单词原本的中文意思,如“love”的中文释义为“爱”,“rain”的中文释义为“雨”,“glove”的中文释义为“手套”,“grain”的中文释义为“谷物”,或是与“g”字母的中文谐音,如“g”字母的中文谐音为“哥”,上述相同内容均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采用上述相同的单词拆分方法对上述单词进行联想释义,岳德宇对上述拆分方法及拆分后各组成部分的释义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此外,《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将grain的“g”字母表达为“怪”,而岳德宇图书中并无该表达,二者区别较大。因此,尽管《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与岳德宇所编图书中glovegrain两个单词的释义表达相近,但该相近之处系因英文单词拆分方法本身固有的规律及单词本身的固定含义所致,均来源于公有领域,不构成对岳德宇所编图书相应内容的抄袭。


综上,《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false、gallery、inform三个单词的释义构成了对岳德宇权利的侵权。教育科学出版社作为《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的出版者,就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卓越公司作为销售商,能够提供《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教育科学出版社、卓越公司是否应当停止销售涉案《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本案所涉及的侵权单词词条仅为3个,且词条释义内容较少,只占被控侵权作品极小的比例,而被控侵权作品除了上述3个侵权词条之外还包含大量未侵权内容,如果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作品这一整体,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亦不利于文化的传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故本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给岳德宇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本院将在确定损害赔偿具体金额时予以考虑,对岳德宇要求教育科学出版社停止侵权以及要求刊登“停售侵权侵权图书的公开声明”、说明停售原因、通知全国各地销售商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但如果教育科学出版社对《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进行再版发行,不得包含上述侵权内容。


关于岳德宇要求教育科学出版社在《中国教育报》刊登“关于侵犯岳德宇先生著作权的公开声明”以及在《中国青年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教育科学出版社未在《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就涉案侵权词条内容为岳德宇署名,侵犯了岳德宇的署名权,故对于岳德宇要求教育科学出版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被控侵权内容所占比例较小、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教育科学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应当以书面致歉为宜。此外,岳德宇并未举证证明教育科学出版社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故对于岳德宇要求教育科学出版社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岳德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974.5元及合理开支3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以及侵权人无需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对岳德宇的要求的经济损失不再予以全额支持。岳德宇主张的合理开支33.8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岳德宇关于一审法院拒绝诉讼指导、未督促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程序不当等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5843号民事判决;

 

二、教育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岳德宇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教育科学出版社负担);


三、教育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岳德宇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及合理支出三十三元八角;


四、驳回岳德宇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科学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兰国红

员 刘义军

员 张 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方晓红(saili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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