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9期)--“LUCID HEARING”违反10.1.7,“机器人人才网”违反11.1.2
本期导读:
1、申请商标“ANYTHINK”与引证商标“ANYTHING STUDI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
3、申请商标“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763375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7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0247895 | |||
兰州古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32786142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3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28123594 | |||
德馨康复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272934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理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3787151 6227164 24327770 | |||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744946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脚套、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便携式取暖器、非医用电加热垫、热水袋、暖床器、非医用电热毯、长柄暖床炉、电热地毯、电热袜、电热服装、电热马甲、电热手套、电热窗帘、电热靴、怀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脚套、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便携式取暖器、非医用电加热垫、热水袋、暖床器、非医用电热毯、长柄暖床炉、电热地毯、电热袜、电热服装、电热马甲、电热手套、电热窗帘、电热靴、怀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4979985 20751533 8451112 8574618 13969741 6716292 | |||
提姆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916684 | 申请商标 “LUCID HEARING”可译为“清晰的听力”,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杭州指南车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135757 | 第35/41/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机器人人才网”,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武汉奥思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37055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2375210 12970281 | |||
昆明抱朴子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42293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4975644 | |||
昆明抱朴子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45910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324545 25985259 24870391 | |||
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025001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3482680 | |||
烟台赛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77458 | 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1042433 | |||
中央电视台 | 申请商标 31960782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9341370 7196553 | |||
泾阳县耀阳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163376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718712 6267944 | |||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10132 | 鉴于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七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570930 26063022 7618023 3135674 3135673 23359468 27852507A 8062456 | |||
广州文运堂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482790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0283076 | |||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131492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835900 G1054985 21691211 6678745 | |||
张慧妮 | 申请商标 3246024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377448 16291366 9356370 1768779 15461185 330528 29489578 | |||
宁波第一车友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875340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在异议决定中准予注册,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3621793 | |||
泰国和歌有限公司(大众) | 申请商标 30807248 |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6318546 6755274 | |||
九合之(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693862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141423 18256074 26522264 18563801 28356629 | |||
北京客名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828636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788311 | |||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 申请商标 27709781 |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池、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4659758 9392492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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