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一、一审原告美的洗涤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云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官网、天猫旗舰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康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天猫专卖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3.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电商平台的侵权洗碗机的网页链接;
4.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连带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5.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连带赔偿美的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1877.6元;6.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权利要求及附图
美的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10、11主张权利,其中对于权利要求11,主张引用权利要求1-4、10。
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
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对美的公司主张的与凸台相关的技术特征均有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于涉案专利。
云米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美的公司涉案专利中的凸台,不认可其相对两侧的位置关系,对凸台和叠边位于螺钉两侧的技术特征不认同。
三、法院判决/裁定
一审法院(杭州中院):
1、云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康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3、云米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康志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4、驳回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驳回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判决/裁定理由
一审法院(杭州中院):被诉侵权产品洗碗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引用权利要求1-4、10)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云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康志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均侵犯了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美的公司据此要求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针对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提出的不同点,本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上存在外门,安装孔,内门,叠边,通孔,螺钉,外门和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外门上在安装孔周侧形成凸台,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门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洗碗机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确定云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未区分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不妥,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无影响。
2.云米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在原审程序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和证据是否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上述规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本案中,云米公司以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再审程序启动后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为了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再审事由应当限于原裁判的诉讼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存在妨害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大缺陷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再审新证据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证据不应属于上述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权的行使,无论是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方面,还是从防止滥用诉权方面,都应赋予人民法院通过正当审判程序形成的裁决结果以实质性的效力,即裁判一旦生效,就应当具有既判力,使诉讼产生最终结论,使之具有稳定性,不得轻易推翻。反之,就某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轻易地启动重新审理的程序,不仅难以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终局裁判,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云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云米公司申请再审行为形式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特有的一种抗辩权,是被诉侵权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既然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被诉侵权人应当依法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未在一、二审程序中行使其抗辩权而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出,不仅有违程序正义原则,而且有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
第二,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如果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轻易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则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专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电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不同技术领域中,许多关键的专利技术直接关系到产业的命脉和技术的发展。在行业竞争和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不但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获得高额许可费及赔偿,以补偿其研发成本,为后续研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能够获得并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生效判决,能够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绕过专利技术方案放心地进行制造、销售等市场经营行为,并可以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创新研发。因此,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其竞争对手或社会公众,专利侵权纠纷状态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当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涉诉法律关系予以确定后,信赖该判决的专利权人及其竞争对手等行业从业者会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事实尽快稳定并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依据原本就存在的现有技术证据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就会使得本已耗时长久获得稳定的经济秩序再次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从两审终审制度的价值角度考虑,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抗辩权,快速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及时对当事人受损害的权益给予司法救济,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形成诉累。如果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审查在一、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势必会对一、二审程序产生极大的冲击,实质上架空了一、二审程序,损害了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四,从民事诉讼双方在程序中的诉讼平等角度看,如允许在再审阶段审查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及证据,违反诉讼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应当在一审中确定,以确保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平衡,提高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一、二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合议庭:焦彦、佘朝阳、魏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二区皇嘉商务中心B314。
法定代表人:万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志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米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相关行为不构成侵权。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外门和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和“外门上在安装孔周侧形成凸台”,也没有包含从属权利要求2-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2.本案有新证据推翻一审判决。原审庭审结束后,云米公司在南京市位用户家里,发现了一款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该产品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故云米公司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错误。上述产品是云米公司因客观原因,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因此,请求再审法院对依据该新证据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予以审理,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云米公司不构成对美的公司专利权的侵害,驳回美的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美的公司承担本案原审诉讼费用。
美的公司提交意见称:1.云米公司在一审判决送达以后,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云米公司直接申请再审,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判基本原则,而且是对诉讼资源的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审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2.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3.云米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云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4月21日,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2015年9月9日涉案专利取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245340.0,专利权人为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美的公司。目前涉案专利有效。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门,所述外门上形成有安装孔;内门,所述内门设在所述外门的后面,所述内门的边沿形成有叠边,所述叠边抵在所述外门上,所述内门上间隔布置有与多个通孔;螺钉,所述螺钉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内门上的所述通孔并伸入所述外门的所述安装孔内与所述外门螺纹连接,所述螺钉为多个;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外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门的侧壁上形成有朝向所述外门的内侧延伸的安装部,所述安装孔和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上,所述内门的叠边抵在所述安装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的内边缘且邻近所述安装孔。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门的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
11.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的洗碗机。
云米公司认可美的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实物洗碗机系其生产销售,美的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10、11主张权利,其中对于权利要求11,主张引用权利要求1-4、10。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对美的公司主张的与凸台相关的技术特征均有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于涉案专利。云米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美的公司涉案专利中的凸台,不认可其相对两侧的位置关系,对凸台和叠边位于螺钉两侧的技术特征不认同。云米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没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洗碗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引用权利要求1-4、10)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云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康志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均侵犯了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美的公司据此要求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予以支持。美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天猫公司与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存在侵权合意,故美的公司关于天猫公司亦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美的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云米公司、康志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美的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理费用,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工作及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物等相关证据,对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1、云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康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3、云米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康志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4、驳回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于上诉期满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云米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在原审程序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和证据是否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针对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提出的不同点,本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上存在外门,安装孔,内门,叠边,通孔,螺钉,外门和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外门上在安装孔周侧形成凸台,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门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洗碗机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确定云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未区分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不妥,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无影响。
(二)云米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在原审程序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和证据是否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上述规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本案中,云米公司以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再审程序启动后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为了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再审事由应当限于原裁判的诉讼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存在妨害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大缺陷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再审新证据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证据不应属于上述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权的行使,无论是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方面,还是从防止滥用诉权方面,都应赋予人民法院通过正当审判程序形成的裁决结果以实质性的效力,即裁判一旦生效,就应当具有既判力,使诉讼产生最终结论,使之具有稳定性,不得轻易推翻。反之,就某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轻易地启动重新审理的程序,不仅难以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终局裁判,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云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云米公司申请再审行为形式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特有的一种抗辩权,是被诉侵权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既然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被诉侵权人应当依法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未在一、二审程序中行使其抗辩权而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出,不仅有违程序正义原则,而且有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
第二,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如果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轻易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则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专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电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不同技术领域中,许多关键的专利技术直接关系到产业的命脉和技术的发展。在行业竞争和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不但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获得高额许可费及赔偿,以补偿其研发成本,为后续研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能够获得并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生效判决,能够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绕过专利技术方案放心地进行制造、销售等市场经营行为,并可以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创新研发。因此,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其竞争对手或社会公众,专利侵权纠纷状态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当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涉诉法律关系予以确定后,信赖该判决的专利权人及其竞争对手等行业从业者会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事实尽快稳定并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依据原本就存在的现有技术证据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就会使得本已耗时长久获得稳定的经济秩序再次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从两审终审制度的价值角度考虑,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抗辩权,快速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及时对当事人受损害的权益给予司法救济,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形成诉累。如果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审查在一、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势必会对一、二审程序产生极大的冲击,实质上架空了一、二审程序,损害了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四,从民事诉讼双方在程序中的诉讼平等角度看,如允许在再审阶段审查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及证据,违反诉讼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应当在一审中确定,以确保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平衡,提高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一、二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综上,云米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再审理由不应予以接受。鉴于云米公司全部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管 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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