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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冷链防控,桐乡发布最新通告→

桐乡人都在看→ 桐乡发布 2022-05-19


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总体防控要求


  从即日起,进入桐乡市域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三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仓储贸易、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及时准确录入 “浙冷链”系统,凭“冷链食品溯源码”(一码)销售,并即时采取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分局)报告备案,严格做到“四个一律不得上市”: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一律不得上市,无核酸检测证明一律不得上市,无消毒证明一律不得上市,无“浙冷链溯源码”一律不得上市。


二、各环节管控要求


  (一)首站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入 “三证”、“一码”不全的进品冷链食品应履行首站责任。无消毒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的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三证”齐全后,方可入站,并及时通过“浙冷链”系统上传“三证”等信息,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完成无码入库,并可进入下游环节。


  (二)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查验追溯工作,“三证一码”齐全的方可收货,并及时通过“浙冷链”系统完成扫码入库出库。


  (三)流通环节。食品销售或餐饮单位应实行专区存放、专人管理、专柜销售,在销售区醒目标注“进口冷链食品”标识,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售。销售经营者还需按要求在最终销售单元外包装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即“拆包赋码”。建立完善的购销货台账,不得销售和使用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消费环节。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可使用“支付宝”扫专柜公示的的溯源码,查询“三证”信息,对发现销售无码或信息不符的行为,可通过“浙冷链”系统一键举报功能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加强人物同防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健康管理台账,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规定,规范做好从业人员防护,落实食品贮存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工具用品的清洁消毒,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相关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建立检测结果登记制度。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宜佩戴一次性手套,双手及时清洗消毒,避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解冻时避免水龙头直接冲刷法,防止溅洒污染。加工时生熟分开,充分烧熟煮透,做好餐用具和操作台面的清洁。


四、强化监管惩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相应执法机关将从严从快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桐乡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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