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观点 | PPP 在实践中的创新模式
来源:《商法》2016年4月号(微信:CBLJ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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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捆绑模式
从目前的PPP项目实践来看,一方面,项目收益率好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人趋之若鹜,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及合理回报的准经营性项目或不具有营利性的非经营性项目无法推销出去,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投入资本。为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出现了很多通过项目捆绑方式选择社会投 资人的项目。将非经营项目或准经营项目和收益较好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捆绑打包,以确保社会投资人获取合理回报,同时又带动了非经营项目和准经营PPP项目的开发建设。
从笔者的经验来看,项目捆绑打包的方式多样,既可以捆绑交通流量不同、收益率不同的高速公路项目;又可以将公益性项目及其周边衍生或配套的商业性项目组合成“项目包”进行整体PPP招商和运作,例如“地铁+上盖物业”的开发模式、体育场与周边餐饮、娱乐等商业配套打包模式; 再比如将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的项目捆绑打包,形成规模化效应,如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笔者处理的某区域基础设施项目就属于典型的项目捆绑模式,涉及的项目类型涵盖了棚户区改造、铁路项目、滨海新城、经济开发区建设等多种业态。
二加入设备供应商
在中国目前PPP项目的实践中,承担社会投资人职责的通常为国有大型央企,因为这些央企通常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具备承担大型项目的资质与能力。但随着央企所参与的PPP项目增多,项目资本金的出资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而央企通常又有很多的下属工程局,还承担着投资带动施工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方的引入,既缓解了投资的重任,又可以通过参与项目承担施工总承包任务,完成产值目标,可以说是双赢的局面。
笔者最近参与的福州某项目就提出了设备供应商与传统施工类央企合作参与PPP项目的创新合作模式。某央企子公司工程企业和某大型施工设备制造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某PPP 项目。施工设备制造商承担对项目公司的绝大部分出资和负责项目公司全部融资工作,央企子公司工程企业承担对项目公司的少部分出资和负责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工作。 在PPP项目建设期内,央企子公司工程企业将向施工设备制造商采购一定金额的施工设备。由于央企子公司工程企业中标该项目承担施工任务时,购买施工器具是其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因此该种合作模式并没有增加企业的额外支出。
施工设备制造商只是国有大型企业合作伙伴的其中一种选择,实践中合作方的选择范围非常广泛,央企与民企的合作也越来越普遍,双方只要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就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分享市场蛋糕。
三基金介入
在国家政策鼓励下,基金参与PPP项目的热情高涨。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鼓励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到PPP项目中。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过去,基金参与PPP项目通常期限较短,股权或债权方式进入,只作为阶段性股东,收取固定回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两到三年时间内即实现了退出,并不分担项目的运营风险。
在新的操作模式下,出现了基金长期持股的案例,基金公司在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判后如果对项目运营收益有信心,将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其存在时间与项目的特许经营期等长;不再是收取固定回报的方式,项目的车流量风险、收益率风险与基金的回报直接挂钩。
PPP项目操作模式创新的方式还有很多,但是每一个模式都不是简单复制的,需要政府方、投资人、项目法律服务团队等咨询机构共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
刘瑛,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律师。作者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阅读原文)《深度调整中的中国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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