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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案外人权利保护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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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不必然导致执行异议之诉。如杲法院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中止执行的裁定后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将在十五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民诉法解释316条),那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达成,则案外人没有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
以如下一例说明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因债务人乙未向债权人甲按期偿还债务,甲将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向甲清偿债务。执行程序中将乙的房屋查封,随后案外人丙以被查封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丙有权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例中,丙的执行异议与确定甲乙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判决无关,丙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另一例中:法院判决甲有向乙交付房屋的义务,执行程序中,丙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因为丙的执行异议涉及到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该异议足以排除原判决确定的甲向乙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丙只能通过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对其系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进行确权,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是否可以在原审法院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且执行异议亦被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呢?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禁止案外人在此情况下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申请再审。但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之考虑,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对案外人的救济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均为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民诉法解释292条、423条),在案外人的撤销之诉被驳回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会以同样的理由不受理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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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案外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292条)。以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案外人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5条1款)。
即使案外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被受理,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不再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此时应当适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权(民诉法227条、审判监督解释5条2款)。简言之,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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