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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解读

2017-02-10 陈际红 刘晗 中伦视界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以下称“《通知》”),依照《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1.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包括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在内的新电信业务蓬勃发展,但伴随而来的违规经营电信业务现象也逐渐增多,包括不规范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基于此背景,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包括三方面:

一是加强资质管理;


二是严格资源管理,重点打击“层层转租”等违规行为;


三是落实相关要求,推动接入服务企业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成各项评测工作。


2.整顿非法经营行为

《通知》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不同于ICP许可证“单省办理、服务全国”的属性,IDC、ISP许可有全网和地网之分,《通知》明确要求禁止擅自部署机房、服务器和违规开展服务,无论是全网还是地网许可,均仅在业务覆盖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


3.禁止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禁止层层转租

尽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施行)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实践中变相转租、转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本通知发布之后,工信部将可能大力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排查并予以严惩,同时,IDC、ISP企业从基础运营商等获取的电信资源仅可自用,不得转租。


4.给予IRCS、CDN业务一定的“过渡期”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新版目录”)新增的业务形态。IRCS归类于IDC业务项下,而CDN业务单独纳入管理,与IDC业务同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考虑到新版目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确属必要。《通知》以新版目录施行时间为节点, 对于2016年3月1日之前取得IDC许可的持证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承诺2017年年底之前达到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电信经营许可证。“过渡期”内,相关持有IDC许可的企业仍可继续从事相应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5.进一步明确网络接入审查要求

《通知》重申了严格审核租用网络接入资源的企业资质及用途,禁止无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获取网络接入资源。相关资源方未能尽到审核义务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实际上,2012年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中已经要求IDC和ISP企业:

1)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2)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3) 对在本企业进行主机托管并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6.严禁自建或租用VPN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通知明确了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自建或租用专线(含VPN)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事实上,VPN的监管问题早已凸显,工信部已逐步开始对使用VPN从事的电信活动进行管理。2016年11月24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规范云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到,云服务(也即IRCS)提供者应在境内建设云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器与境外联网时,应通过工信部批准的互联网国际业务出入口进行连接,不得通过专线、VPN等其他方式自建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根据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同志的解答,本次VPN规范的对象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租用国际专线或VPN,私自开展跨境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比如提供IP电话、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等。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作者简介:


陈际红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刘晗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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