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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三)》解读

唐周俊 中伦视界
2024-08-25


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挂牌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逐渐规范、相关规则进一步明晰。就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而言,主要以《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辅以《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和《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2017年7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明确市场预期,发布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三)》(下称“《问答三》”),对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问答三》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问答三》主要明确了三个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如何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及如何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实施完毕”。


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对比《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两条规定的思路基本一致,督促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承诺,避免不符合实际的高价交易。


《问答三》明确,《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系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该等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更加明确,上市公司并未明文排除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进行业绩承诺的可能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以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挂牌公司重组中的业绩对赌事项并非强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未进行业绩对赌的交易安排。《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系对挂牌公司及促使相关交易达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即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约束,《问答三》进一步明晰约束的界限。


此外,证监会严格限制重大资产重组所做业绩承诺进行变更,但《问答三》对此尚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二、如何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问答三》明确,挂牌公司在计算“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过程中,挂牌公司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也即为挂牌公司净资产不考虑合并报表净资产中的上述股东权益,挂牌公司在计算相关交易指标时需注意,尤其针对相关指标计算时,较为接近的交易,该等规定的出台,可能导致本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变为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判断标准

《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但该规定并未明晰“实施完毕之日”的具体时间节点。


《问答三》明确,实施完毕对于购买资产和出售资产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不同。前者,如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挂牌公司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下发的《关于发布并上传“发行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的通知》为准;如不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完成过户为准。后者,“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过户完毕且交易对价支付完毕为准。


《问答三》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实施完毕时点的概念,挂牌公司应严格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重组办法》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三)》的陆续公布,标志着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的逐渐完善,也使得挂牌公司的重组行为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原则、制度、管理的逐渐趋同,由于挂牌公司的特殊性,在某些特殊方面,甚至较上市公司更为具体、严格,上述业务问答的陆续公布,也对推进挂牌公司重组行为、信息披露等起到指引与规范的作用,有利于挂牌公司利用挂牌的优势,更好地做好行业的并购重组与业务整合,有利于挂牌公司做大做强。


此文为LexisNexis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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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周俊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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