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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以色列 | 规避环保违法,公司高管应怎么做?

2017-09-06 吴清发 中伦视界



随着中国和以色列之间经贸合作的飞速发展,中国投资者大量涌入以色列进行投资,并在当地设立经济实体,以期收获更大的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是一个非常注重环保的国家,其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拟在以色列设立经济实体的中国投资者无疑是一大考验。中国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色列环保违法行为下的个人责任,提前规避作为公司高管可能面对的环保违法责任。


过去几十年里,随着以色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色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亦发生了重大改革。在一些情况下,监管机构甚至可对涉案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雇员提起公诉并予以刑事惩罚。对于近年来大量在以色列设立经济实体的中国投资者来说,作为公司高管,如何避免环保违法个人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以色列法律,环境保护法下的个人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即追究这种类型的责任,不需要提供证据表明是故意犯罪。同时,该种刑事责任不能投保专业保险,因此,一旦定罪,公司不能代替被定罪的管理人员承担责任或帮其缴纳罚金。除了对管理人员处以个人罚金外,还将对公司处以罚金,该等处罚将对公司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可能尝试将罚金开支转嫁给第三方承担。例如,由于存在罚金,公司管理层可能决定裁员和/或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期减少罚金开支。

 

在大多数以色列环境保护法中,岗位负责人被定义为“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所属公司环境领域负责的公司在职管理人员、合伙人(非有限合伙人)或高管”。在一般情况下,考虑起诉某位岗位负责人的因素为谁最能有效地防止未来重复违反环境保护法。但根据色列环境保护联盟诉Haifa Chemicals一案,以色列法院对岗位负责人的定义作了扩大解释,岗位负责人包括董事,这也与以色列环境保护法的最新发展一致。该趋势表明:董事会应作为负责制定公司环保政策的机构,且应负责监督环保政策的执行。

 

那么,是否有合理措施可以免除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呢?以色列法院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合理措施可使得岗位负责人免于承担责任。之所以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原因可能在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多样性,以及认识到不可能预先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必须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一些行为是否能视为“合理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此外,应强调的是,岗位负责人采取回顾性的行动不能视为环境保护法下的“合理措施”。法院顶多将这类行动看作旨在减少环境损害,并仅在认定事件的严重性时考虑。

 

根据我们的经验,近几年在实践中,大多数针对公司的指控,均以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且均得到法院批准。作为该等辩诉交易的一部分,针对公司的岗位负责人的起诉也会撤销。如今,由于立法的发展和以色列环境保护部的新政策,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低了很多。不过,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不存在道德缺陷的情况,以色列法院仍然可能不会判定公司的岗位负责人有罪。


以上材料由吴清发律师团队和以色列泰德乐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仅供参考。如采取进一步行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简介:


吴清发  律师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诉讼仲裁, 知识产权


作者往期文章简介:

《投资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不可不知的知识产权保护》

《雇佣以色列当地员工的法律须知事项》

《并购以色列企业需了解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hina》

《 Investment into China》

《Succession of Real Estates in China by Foreig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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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Expert Working Permit in Guangdong》

《A Window Opened for Filipino Maids in China?》

《One Up on Wall Street :一本也适合法律人的投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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