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观点 | 钻石加工贸易企业收购:如何实现生产经营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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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高端珠宝行业经历了持续发展,珠宝行业并购整合也不断加速,当前行业整合的趋势主要为收购国际品牌,从而迅速实现收购方品牌形象提升(如刚泰控股收购Buccellati,通灵珠宝收购Leysen);以及在行业内横向展开并购,通过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实现渠道规模扩充。在这种模式下,收购者迅速扩大了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以及经营地域,这对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竞争力有着快速的提升作用。珠宝企业的并购中,收购方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在收购后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无缝衔接,从而尽快实现收购期望产生的协同效应。其中通常涉及被收购方珠宝原材料(如钻石)、半成品和产品的转让和进出口监管、珠宝加工相关资质证照等问题。近期,笔者协助客户完成了某国际钻石首饰加工贸易企业的资产收购。希望借本文以这起交易为例与大家分享钻石加工贸易企业并购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和实践问题。
一、案例背景介绍
笔者代表一家境外高级珠宝制造商A公司作为买方收购另外一家境外业内领先珠宝制造商B公司。作为全球并购资产的一部分,B公司位于中国境内某保税区的子公司C将把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租赁厂房、人员等在内的全部资产以资产转让的方式转让至A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D。C公司主要从事钻石等贵重珠宝首饰来料加工而D公司在收购前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并不包含钻石珠宝首饰来料加工。
二、钻石加工贸易企业收购交易中如何尽量实现生产经营无缝衔接
在上述收购案例中,我们成功协助客户实现了并购后生产经营无缝衔接。在此,将笔者在本案中遇到的一些可能影响并购后生产经营的关键点分享总结如下。
1.收购方应尽量在并购交易完成前获得钻石加工贸易所需的所有资质
要实现生产经营无缝衔接,首先必须确认收购方的收购实体具有拟定收购钻石加工贸易所需的所有资质。在我们处理的这一案例中,D公司(收购方)原本从事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其相关业务资质并未涵盖C公司(卖方)目前从事的钻石等贵重珠宝首饰的来料加工。要在交割后进行钻石等贵重珠宝首饰的来料加工,需获得以下两项必要资质:
(1) 与拟定业务相匹配的来料加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且自身从事加工生产的,需 (1) 向当地经信委(局)办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并 (2) 向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鉴于收购完成后,D公司将采取与C公司完全一致的模式从事钻石等贵重珠宝首饰的来料加工,因此,D公司的《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加工贸易手册》均应涵盖钻石首饰这一类目。在收购前,D公司虽然已经持有《生产能力证明》,但是其原《生产能力证明》仅包含是金银饰品,并没有涵盖钻石首饰,基于原《生产能力证明》而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也没有涵盖钻石首饰项目,因此其《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加工贸易手册》并不能满足交割后的生产经营需求,需要在《生产能力证明》中新增钻石首饰加工贸易这一类目。根据我们向当地经信委的咨询,新增类目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因此D公司申请新的《生产能力证明》,而非进行简单的变更申请。此后,在获得新的《生产能力证明》并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后,D公司则可向当地海关申请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变更以涵盖钻石首饰项目。
实践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在此类收购交易中,若收购方希望并购交割完成即展开生产,则其必须确保在并购交割前就获得涵盖拟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手册》。在实践中这一时间点的把握通常会非常棘手。根据政府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重新申请《生产能力证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审核生产线运转情况、生产设备权属(如设备发票或转让合同)、生产线人员配备等因素。
实践中,现场核查的具体时间取决于行政人员的时间排期,有时可能要等待一两个月的时间,从而可能影响收购方交割后的正常生产经营。另外,在现场核查时,行政人员往往会核查生产设备的发票或转让合同以核实收购方对设备的所有权。但是,通常情况下,在资产收购交割前,相关设备资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收购方,《生产能力证明》的申请可能会因此受到阻碍。
考虑到以上情形,我们建议(1)收购方应尽早与政府部门沟通、预约现场核查时间,以避免政府排期不确定拖延交易进程;(2)为在交割前顺利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并购双方可以协商在交易文件中约定资产转让协议签订时相关设备所有权即转移至收购方。为打消出售方的担忧,收购方可以根据相关设备价值占总对价的比例在签约时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提供担保来确保其履约。
(2)钻石进口资质
作为钻石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钻石作为原材料是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因此,收购方应确保其收购实体具有钻石进口的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钻石进口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钻石的,应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机构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钻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应在当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作为钻石加工贸易企业,一般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钻石。
企业进口的产品范围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即若要进口钻石作为原料,收购方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钻石相关类目。另外,鉴于收购方将以钻石作为进口原料进行加工贸易活动,收购方的《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还应列明钻石为进口原料,钻石镶嵌首饰为出口货物。这一步骤可在前述变更《加工贸易货物手册》时一并变更。
实践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如上文所述,企业进口的产品范围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然而,企业经营范围通常根据工商部门的规范表述。通常珠宝加工行业的经营范围仅列明“珠宝首饰”加工而不会特别提及珠宝首饰的具体种类,如“钻石”。因此,经营范围包含笼统的“珠宝首饰”的珠宝加工企业是否能够满足海关对进口钻石资质的要求存在一定疑问。
在我们处理的这一案例中,经与当地(即D公司注册地)海关和工商部门咨询,D公司目前经营范围列明了“珠宝首饰”,该项目已经涵盖了镶嵌钻石的首饰,因此不需要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考虑到各地海关与工商部门的实践操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在不同案件中提前向当地海关和工商部门咨询确认经营范围问题。
2.卖方正在加工中的半成品如何转让
实践处理的难点:
对于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其与境外企业签订来料加工合同,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制成品应当交付至来料加工合同中指定的境外企业。因此,在钻石加工贸易企业并购中,卖方受限于加工贸易货物的特殊监管(即加工后的制成品只能出口至来料加工合同中指定的境外企业,而非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企业),无法像通常资产收购那样将正在加工中的半成品直接转让给收购方。
建议:
实践中,可考虑采用的方案包括:
(1) 将半成品加工完成后出口至境外,然后在境外进行转让
若收购方在境外设有关联实体,本方案是比较推荐的。在我们处理的这一案例中,客户就采用了由C公司将半成品生产完成后出口至加工合同中指定的境外实体,然后在境外完成这部分资产的转让。
(2) 深加工结转
若收购方在境外没有关联实体,需要在境内完成半成品转让交易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操作。
具体而言,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转出方”)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转入方”)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手续。要进行深加工结转,转出方在其《加工贸易手册》中对于成品的描述和转入方在其《加工贸易手册》中对于进口料件的描述需要完全一致。例如,转出方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成品是加工后的钻石(如经切割打磨后的钻石),而转入方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同样为加工后的钻石,用于进一步加工成为钻石镶嵌首饰后出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出售方(作为转出方)可通过海关的平台系统以电子方式申请深加工结转。海关审核后将出具“关封”,出售方和收购方需凭“关封”在30天内办理货品的转移交付。据此,转出方与转入方在形式上完成了虚拟的进出口跨境手续,不需要实际进行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交付可以直接在境内完成。
考虑到深加工结转的条件严格,且手续实践操作较为复杂、耗时较长。若希望采用本方案,必须确认出售方与收购方满足深加工结转的条件并提前与海关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
综上,每个行业并购都存在其特殊性,钻石加工贸易企业的并购也不例外。除了涉及一般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关注的基本问题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特殊资质和证照的办理以及因此可能对生产衔接、转让时间安排甚至境内境外层面转让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当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设计高效合理的转让步骤和架构,避免因某一问题考虑不周而影响交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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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非权益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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