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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思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附2015年以来主要案例汇总)

乔文骏徐沫杨文龙 中伦视界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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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8年征求意见稿》”),拟对2005年底发布、2006年初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1]进行修订。笔者根据近年代表客户参与的相关项目实践、之前与商务部的沟通及公开市场信息披露材料,对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就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主要案例做了汇总,以此抛砖引玉。


本次修订背景

1.《战投管理办法》时代久远

本次修订的重要原因之一为现行《战投管理办法》制定于2005年,时间已经过于久远,内容(例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与目前的时代需要并不完全契合。商务部曾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征求意见稿》),在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条件等方面对《战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但正式稿修订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导致市场对涉及外资战投项目的观点都莫衷一是;而根据笔者之前与商务部投资法律处处长的交流,商务部对于外资战投项目的审批和适用均为“一事一议”,对于申报项目(包括物产中大、杭钢股份等)均做具体批复,实践中也会有一定的突破(包括但不限于10%持股比例)。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制法律改革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其后,商务部及相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一些配套完善外商投资备案制管理的配套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2](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3](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8年版)》”)等,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制度。审批改备案的法律变化这一时代催化剂,让商务主管部门不得不修改原本规定审批权限的《战投管理办法》。


3. 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进行了以“开放创新的亚洲,繁荣发展的世界”为主题的演讲,就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四大方面做出重要指示,吹响了中国扩大改革开放的号角,而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国发[2018]19号文”)承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等。不难发现,本次对《战投管理办法》的修改体现了A股市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决心和我国政府鼓励跨境并购放开市场准入的承诺。


本次修订主要亮点

1.明确由审批变更为备案/审批,审批权限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实施备案管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4]


其实,在2017年7月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中已明确,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据此,《2018年征求意见稿》实现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协调,即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均实施备案管理。


同时,《战投管理办法》下所有外资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均需要商务部审批,《2018年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这无疑将促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避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就涉及外国投资者时是否报商务部审批事宜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关联并购仍需要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向商务部履行审批手续。


《战投管理办法》

《2018年征求意见稿》

《负面清单(2018年版)》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三条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实施备案管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2.股份锁定期缩短

《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注意到了市场上一些机构将该条解读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票的锁定期均为12个月,我们理解该等解读存在一定偏差。新的修改仅仅是将《战投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3年锁定期缩短为12个月,但是其后半句的规定,将引致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6]中规定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的情形。


《战投管理办法》

《2018年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而,实践中,在12个月与36个月的锁定期之间,存在着更多样的情形。例如在2015年宁波韵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境外投资者汇源香港在本次交易后取得宁波韵升的股份锁定期分为40%锁定36个月、30%锁定24个月和30%锁定12个月;在2015年东软载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境外投资者VPI、CIII、USL、张晓诗和邓杰在本次交易后取得东软载波的股份锁定期分为50%锁定24个月、50%锁定12个月。具体案例见附表《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


3.删除首次投资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低于10%的限制

《2018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战投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即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一)、(四)、(五)项内容在其他条款予以体现,第(三)项予以修改,第(二)项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的限制予以删除。


其实,在《2013年征求意见稿》中即有相关修订倾向,即上市公司对外实施换股并购进行境外投资,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因换股并购成为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即“外国投资者资产条件”和第五条第(二)项即“首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


《战投管理办法》  

《2013年征求意见稿》  

《2018年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


上市公司对外实施换股并购进行境外投资,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因换股并购成为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删除


与上述关于锁定期的实践情形类似,首次投资后持股比例在实践中亦早有突破。如在2016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境外投资者GRACEPEAK PTE LTD.在交易完成后持有福安药业6.58%的股份;在2015年宁波韵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境外投资者汇源香港在本次交易后取得宁波韵升2.71%的股份;蓝丰生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杭钢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风华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案例中,境外投资者首次投资后的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具体案例见附表《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


4.放宽外国投资者条件,明确允许境外自然人投资

《2018年征求意见稿》区分控股型投资与非控股型投资情况下的外国投资者的条件要求。控股型投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要求维持原标准,即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非控股型投资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但是资产范围均不再仅限于境外。


同时,为落实国发[2018]19号文的要求,《2018年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条件仅包括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此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自然人合法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的途径只有QFII/RQFII、IPO前入股和商务部特批的作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具体案例见附表《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本次修订增加了境外自然人的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合法渠道。


《战投管理办法》

《2018年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提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82号)及同时发布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已对外国战略投资者中境外自然人开立证券账户的操作做出了规定。


5.明确允许跨境换股

《2018年征求意见稿》增加第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16条,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如属于第6条规定的投资方式,上市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相关外汇登记证明材料;境内公司或其股东还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做尽职调查,提交顾问报告。


另外,《备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述规定为跨境换股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方式。


但是,《并购规定》亦对跨境换股并购境内公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购规定》尚在有效期间,且截至目前,实践中商务部仅批复过首旅酒店(600258)发行股份收购如家酒店、航天科技(000901)发行股份收购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跨境换股交易。具体案例见附表《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


我们注意到,《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制定依据中删除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7]。如《2018年征求意见稿》生效后,其与《并购规定》如何适用和衔接,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明确排除适用情形

《2018年征求意见稿》第27条明确了排除适用的情形: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应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等相关规定。


2)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应适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


3) 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4) 在中国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5) 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外国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本办法。


小结

自2016年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制改革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规章文件予以落实。随着2018年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措施政策的推出,资本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亦拉开序幕。在此背景下,商务部对《战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恰合时宜。《2018年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亮点不仅限于上述六点,还包括更多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文件、后续管理等方面的完善。


另一方面,从附表《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中不难看出,自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制改革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案例中越来越多的按照备案程序,跨境换股的案例也在增加,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实践可操作性和确定性越来越强。随着《2018年征求意见稿》和接踵而来新政的颁布和实施,我们代表外国战略投资者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时设计交易结构也将会以此为参考,进一步在符合中国法律的基础上为客户节约交易成本并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的复杂性。

注释


[1] 《战投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28日经《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删去了第七条第五项。


[2] 《备案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8日首次发布实施,后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修订和2018年6月29日修订。


[3]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后于2017年6月28日修订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4] 根据仍有效的《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根据商务部网站2017年12月1日更新的《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需到商务部审批。根据国发[2018]19号文,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此处的“限额”具体标准尚待明确。


[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46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6]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9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7]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03月07日发布,后于2006年8月8日、2009年6月22日被修订,修订后为《并购规定》。


附表

《201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案例汇总》


1. 蓝色背景为取得商务部审批的项目;

2. “/”表示尚未取得证监会核准的项目;

3. “-”表示无需取得证监会核准的项目;

4. 阅读表格时,建议将手机横屏放置。

1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明毅,53.80%


【该公司为中粮集团全资控制的BVI公司】


尚待审批

尚待取得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中粮地产新增股份及其他相关事项予以批准或备案。

36个月

2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协议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30%


【该公司为外商投资性公司】

尚待审批

尚待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

3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8年5月11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Phoenix   Prestige,2.04%


Spread   Grand,3.40%

否(撤回)

   


本次交易中涉及上市公司拟向Phoenix   Prestige 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复曼达置业 30%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拟向 Spread Grand 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上海星耀 5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Phoenix Prestige、Spread Grand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10%。


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商委”)的访谈,根据《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商委认为Phoenix Prestige、Spread Grand 通过出售资产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股份比例不足10%,不属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也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豫园股份出具的确认函,豫园股份依据上述访谈结果通过上海市商委向商务部递交撤回 Phoenix Prestige、Spread Grand 认购豫园股份股票的外资主管部门相关审批申请材料,截至该项目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市商委、商务部同意豫园股份撤回材料的申请并已将申请资料退回豫园股份。

36个月

4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Grand Metr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要约收购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Grand Metr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收购前间接持股39.71%,本次收购20.29%,完成后持股60%。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订)》的规定,水井坊将在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后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

5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CMID,64.05%


【CMID 系招商局香港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尚待审批

尚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核准或备案

36个月

6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10.70%

律师认为,本次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适用备案管理。

36个月

7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43.02%

尚待审批

尚需取得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及其他事项予以核准。

36个月

8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8年2月13日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New Sure Limited, 5.25%  

根据2017年7月30日起生效的《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华灿光电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华灿光电已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就 NSL参与本次重组交易完成正式变更备案手续。

36个月

9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7年8月21日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Alliance   Healthcare Asia Pacific Limited,

13.88%

否(材料被转退回)

根据反馈答复,2016年9月22日,南京医药已根据《战投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商务厅的要求报送战略投资事宜的相关申请文件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并取得申办事项材料接受单。


2016年10月9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电话通知南京医药,南京医药现为外商投资企业,Alliance Healthcare Asia Pacific Limited认购南京医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适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商务部不再出具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南京医药已收到江苏省商务厅转退回的全套申请文件。

36个月

10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7年7月21日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香港籍自然人陈志成,1.02%


香港籍自然人邱镇强,0.82%


加拿大籍自然人张辉(ZHANG HUI),0.34%

根据反馈答复,飞凯材料与目标公司和成显示所从事行业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且不存在股权要求、高管要求,因此根据《第22号公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飞凯材料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和成显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飞凯材料全资子公司,即和成显示将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前述规定,和成显示届时需要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飞凯材料在本次交易前即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对《外资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相关人员向中国商务部咨询的意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陈志成、邱镇强、ZHANG HUI(张辉)三名境外自然人取得飞凯材料1.02%、0.82%和0.34%的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不适用《并购规定》,亦不适用《战投管理办法》,不需要履行中国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审批程序。

36个月

11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7年4月21日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马可孛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1.32%

(含配套资金)

否(退回)

根据交易报告书(修订稿),鉴于马可孛罗为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青岛金王参照《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可能涉及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审批事项依次向即墨市商务局、青岛市商务局分别报送了申请文件,青岛市商务局于2017年1月4日印发提交商务部外资司批复的请示文件(青商资字〔2017〕1号),同意将青岛金王申请材料上报,青岛金王已于2017年1月6日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商务部。2017年1月16日,商务部向青岛市商务局下发《关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外国投资者适用管理程序问题的函》(商资产函〔2017〕27号),经核认定青岛金王系外商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战投管理办法》、《并购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属于并购境内企业的范畴,故将申请资料退回,交由青岛市商务局办理。综上所述,依据商务部的审查意见,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商务部针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审批。

36个月

12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6年12月28日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亚新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5.35%(考虑配套融资影响) 


【该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性公司】

本次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根据原《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及相关协议后,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审批手续。同时,鉴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6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因此,就本次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郑煤机作为A+H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上述新生效的《2016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个月

13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6年9月29日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Easunlux S.A., 6.21%

EASHINE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1.47%

(募集配套资金后)

2016年9月13日,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Easunlux S.A.等战略投资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32号)。

48个月

14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6年7月28日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现金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沈南鹏(Nanpeng   Shen)0.38%,


Smart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3.46 %,


Wise   Kingdom Group Limited 0.32%,


Peace   Unity Investments Limited 0.23%


(考虑配套融资因素)

2016年9月28日,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旅酒店”)收到商务部出具的《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Smart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战略投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94号),商务部原则批复同意首旅酒店向Smart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境外机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批复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有效。

36个月

15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6年4月28日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GRACEPEAK PTE LTD.,6.58%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加坡GP将持有福安药业6.58%股份,低于福安药业本次交易后已发行股份的10%;且新加坡GP原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除持有只楚药业股权(以及本次交易后,福安药业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与福安药业及只楚药业均没有紧密的业务关系,其通过本次交易对福安药业所进行的投资系为以退出获利为目的的财务性投资。


据此,新加坡GP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福安药业6.58%股份的行为不具备一定规模且非为中长期战略投资,不具备《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要素,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12个月

16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2月14日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Media management (HK),24.77%

Power Star (HK),9.13%


Glossy City (HK),8.09%


Gio2 (HK),7.85%


Giovanna Investment (HK),7.85%


HGPL T1 (HK),1.93%


CEL Media (HK),1.35%


Flash (HK),0.67%

2015年11月2日,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等战略投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840号)。

36个月

12个月

17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1月26日

   


宁波韵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汇源香港,2.71%

 

【该公司为一家由叶双权、竺百强持股的香港公司】

券商意见:本次交易完成后,汇源香港将持有宁波韵升2.71%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次交易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现场咨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及宁波市江东区经济合作局受理窗口,得到的回复均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汇源香港持有宁波韵升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完成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批程序即可,无需经商务部、宁波市江东区经济合作局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

30%,12个月


30%,24个月


40%,36个月


18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1月20日

蓝丰生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TBP Noah,3.41%


【该公司由TBP Noah Medical Holdings(BVI) Limited在中国香港全资设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TBP Noah将持有蓝丰生化3.41%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向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TBP Noah持有蓝丰生化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

12个月

19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1月17日

杭钢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富春公司,4.10%


【该公司为浙江省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杭钢集团】

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征询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虽然杭钢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富春公司持有杭钢股份的股份比例低于届时杭钢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但仍参照《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商务部审批程序。本次重组完成后,因外资持股比例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资本投入额度要求和条件,杭钢股份可以免于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5年10月8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富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741号),原则同意富春公司以其持有的紫光环保65.22%的股权和再生科技45%的股权认购杭钢股份109,073,048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6个月

20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1月3日

   


汉麻产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金冠国际14.76%


英孚投资2.56%

公司公告:2015年8月31日,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有关内容出具了《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662号)。


根据商务部《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限售期之规定和英孚投资出具的《持续持股承诺函》,英孚投资追加承诺:关于汉麻产业向英孚投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在原先承诺的自相关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基础上,追加二十四(24)个月,即调整后汉麻产业向英孚投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相关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金冠国际,36个月


英孚投资,36个月

   


21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10月28日

风华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旭台国际,0.92%

【该公司为一家由李婉文、黎炯前持股的香港公司】


泰扬投资,0.94%

【该公司为一家由王炳華全资持股的香港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泰扬投资持有的风华高科股份的比例均不足1%,不到百分之十,不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投管理办法》 的相关审批一事,两次走访并咨询了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并咨询了广东省商务厅,得到的回复均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泰扬投资持 有风华高科的股份均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 此文件的申报。”广东省商务厅并确认因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泰扬投资持有的风华高科股份的比例均不足1%,风华高科无需申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12个月

22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9月17日

物产中大吸收合并物产集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煌迅投资(BVI公司),0.76%


【该公司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BVI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征询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虽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煌迅投资所持有物产中大的股份比例低于届时物产中大已发行股份的10%,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仍需参照《战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商务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因外资持股比例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资本投入额度要求和条件,物产中大可以免于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年7月6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煌迅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488号),原则同意煌迅投资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36个月

23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6月26日

星星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NEW POPULAR(注册于文莱),8.51%


TYCOON POWER(注册于塞舌尔共和国),2.34%


【两者均为荧茂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关于原则同意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271号):“原则同意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请公司凭此批复办理有关手续。交易完成后,到商务部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批复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有效。”

36个月

24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6月10日

东软载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VPI,0.03%


CIII,0.04%


USL,0.05%


张晓诗,0.12%


邓杰,0.0016%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交易完成后,东软载波股东VPI、CIII、USL、张晓诗和邓杰的持股比例显著低于10%,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战略投资行为,结合向商务部的咨询情况,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

50%,12个月


50%,24个月


25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6月2日

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CGAML,29.89%


BCIL,2.88%

2015年4月24日出具的《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复》(商资批[2015]280号)

36个月

 

【初次申报为12个月,后根据商务部的批复修改为36个月】

26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3月27日

   


凯乐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香港蓝金,3.04%


【该公司为一家香港公司,控股股东为Pointe Group Limited(BVI)】

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港蓝金将持有凯乐科技3.04%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投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凯乐科技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两次咨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得到的回复均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金公司持有凯乐科技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本所于2014年12月18日和2014年12月19日就本次交易情况咨询湖北省商务厅审批处,得到的回复均为: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A股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的,只需通过证监会相关审批程序即可,无需经商务厅审批,也无需申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公司公告: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港蓝金将持有凯乐科技3.04%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按照《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是否须履行相关审批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决定。香港蓝金与凯乐科技根据《战投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向湖北省商务厅提交香港蓝金对凯乐科技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申请。湖北省商务厅于2015年1月16日向商务部转报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鄂商务文[2015]10号)。2015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128号)。本次交易参照《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对凯乐科技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申请,由商务部予以审批。

36个月

27

证监会核准时间

项目

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

(交易后)


是否报商务部审批

《战投管理办法》适用情况

锁定期

2015年2月16日

长百集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奇力资本,10.64%


中能控股,2.81%


瑞盛能源,0.59%

 

【三家境外公司的唯一活动限于投资中天能源】

公司公告:2015年1月8日,商务部签发了《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17号):“原则同意奇力资本创投投资(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和瑞盛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各自持有的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别认购长百集团 56,991,304 股、15,037,283 股及 3,157,829 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分别占长百集团增发后总股本的 10.64%、2.81%和0.59%。请长百集团凭此批复办理相关手续。本批文自签发之日起 180 日内有效。”

奇力资本,36个月

 

中能控股,36个月

 

瑞盛能源,12个月

 

【奇力资本初次申报时锁定期为12个月,后根据商务部批复修改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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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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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乔文骏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房地产, 资本市场/证券,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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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沫 律师

非权益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房地产,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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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杨文龙 律师

上海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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