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审判十大案例之一看管理人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管理人制度与重整制度是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我国于200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时引入了这两项制度。然而,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破产清算的思维定势,管理人在重整制度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未受到充分的重视。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案例,其中的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积极履职,对重整中面临的诸多疑难前沿问题,通过探索工作思路和创新解决方案,最大限度整合了两家企业的资源,提升了重整的价值,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最大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正确把握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判断标准
企业适用重整程序之目的在于走向再生,这与清算程序迥然不同。对于生产经营型企业而言,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团队、品牌、渠道及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亦需通过持续经营来维系。但是,由于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受到生产规模受限等因素的影响,虽然财务成本因其在重整受理时依法停息,得以大幅度降低,但持续经营仍有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扩大,进而影响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整企业是否持续营业便是管理人亟需作出判断的一道难题。在该案中,实施持续经营才能够保持两家公司产品的现有销售渠道和市场占有率,这也是企业核心的重整价值和引进重组方、重整成功的基础和关键。虽然两家公司的生产与销售维护成本居高不下,持续经营仍将产生亏损,但管理人从维系重整价值的角度论证后,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时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在获得批准后继续营业。实际上,在其后遴选重组方的过程中,多家投资人正是看中了两家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才积极参与竞争。最终,在两家公司重整期间,亏损合计约为500万元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用于额外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的资金高达3600余万元。因此,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重要判断标准,有利于重整价值的维系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关联企业协调审理的创新适用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并未规定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审理。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在主要资产、营业事务、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人员构成等方面各自独立,不存在高度的人格混同及资产难以区分情形,则不应适用实体合并规则。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亦需管理人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给予充分重视。在该案中,安溪茶厂作为铁观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茶叶的生产,铁观音集团主要负责茶叶的销售。同时,两家公司各有独特的价值:铁观音集团这一知名商号与“安溪铁观音”这一著名地理标志商标紧密关联,商号潜在价值巨大,而安溪茶厂则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三大国营茶厂之一,其辉煌历史应当得以延续。两家公司在资产、人员、债务上虽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混同,但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关联。虽然两家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存在差异,但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模式对两家关联企业进行重整。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表决,一举解决了关联企业间复杂的交易关系,实现了各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提高了司法效率。这实际上体现了关联企业的协调审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该项原则予以采纳。
三、以市场化手段平衡和保护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对涉及各类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予以兼顾。在该案中,管理人注意到,安溪茶厂的债权人以茶农为主,考虑到这些债权人的抗风险能力较低,重整计划对于债权金额低于10万元的债权由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的14.78%提高至40%(1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的清偿率提高至16%);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亦按照前述标准分别提高至30%和7.54%。同时,对于在重整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茶农,管理人协调公司在未来的毛茶收购时给予优先考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及兼顾了茶农的利益。从长远来看,铁观音集团与安溪茶厂的重整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乃至于深化与茶农、茶配套生产商、茶叶营销加盟商的合作关系,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股东层面来看,铁观音集团原股东大部分为安溪县的制茶大师,其在制茶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了充分调动其在重整期间及重整后的铁观音集团发展中的积极性,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不调整其股权,由重组方直接以增资方式取得铁观音集团的控制权。最终重组方增资2.2亿元,每股作价1元,老股东持股数额6870万股。虽然没有减少,但持股比例降低至23.80%,兼顾了投资人及老股东的权益。由于部分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况,如采取“减法”的方式调减老股东的股权,亦存在实际执行的难题,管理人选择通过增量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效避免了前述障碍。同时,不调整安溪茶厂的出资人权益,仍将安溪茶厂作为铁观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存在。上述方案不仅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在各类债权人之间亦实现了利益平衡。
四、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点的灵活确定
《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然而,在重整计划批准后,两家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不健全、重整投资人的增资款项亦采取分期的方式支付,无法及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因此,此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客观上条件并不成熟。为了保证铁观音集团及安溪茶厂的平稳过渡和移交,管理人在报告泉州中院之后,决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承担经营管理职责,待重整投资人增资款项全部到位、成为控股股东并选举出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后,再向新董事会办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手续。这不仅有效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亦保证了过渡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稳定,为企业重整后恢复、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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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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