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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改来了,是什么?怎么改?

樊晓娟印磊洪嘉宾 中伦视界 2022-05-19


引言

“币改”余热未消,“链改”一词又成为热门话题。“币改”这一概念被炒热后,空气币、诈骗币的混杂,使得“币改”蒙上了一层不光彩的面纱。“链改”能否把区块链去中心化、去信任机制的初衷真正发挥出来,成为区块链时代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链改”较之“股改”有何区别与联系?本文尝试一一探讨。


一、链改的含义


虽然人们已经在广泛而热烈地讨论链改,也提出了各种观点,但是,链改本身尚没有一个法定的、官方的或其他权威的定义。结合人们对链改的种种讨论,以及对区块链领域的研究,我们理解,链改,就是区块链经济化改革的简称,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于现有经济运行方式的改革。链改包含如下含义:


(一)区块链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

区块链基本原理简要概括起来就是由众多参与者共同构建的一个区块或组成一个社区,每一个参与者是这个社区中的一个连接点,大家通过类似“记账”的形式将需要记录的信息同时记录在各自的连接点中,形成共见和共识。通过分布式记账的方式,社区的信息记录不再依赖于中心,而是由各个连接点共同记录。


基于以上的基本原理,区块链的核心思想就是去中心化。去的这个中心,就是普遍信任的第三方。基于分布式记账方式的应用,经济活动的信息被记入分散的多个节点而不易篡改。因此,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经济活动,不再依赖于经济活动参与各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也不依赖于参与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例如政府机关、银行和第三方托管机构。所以,去中心化,也可以理解为是去信任机制。


对传统的股权公司进行区块链经济化改造,让其上链经营,成为区块链经济组织,或者成为区块链公社;所谓公社,就是在这个经济体里面,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在一定的共识下具有共治和共享的权力。[1]链改,就是要在实体经济中,围绕去中心化、去信任机制的区块链核心思想,利用区块链技术,让众多主体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经济飞跃发展。


(二)项目发起方(或运营方)让渡部分权利

在传统的项目运作中,项目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集中于某一个或个别几个主体手中。例如,在一家公司里,权力机关通常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实际掌握决策权的往往就是一两家大股东;在一个项目里,参与决策的往往就是一两位项目发起人和项目负责人。由于决策权和管理权的高度集中,必然造成项目信息不能同时地、充分地为全体项目参与主体所接收。信息不对称经常会诱发道德风险。决策层所作出的决策到底是从其个人利益出发,还是从项目的整体利益出发常常会发生矛盾,而当矛盾发生时,决策层又很可能会选择前者。这一道德风险在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中不可避免。


在区块链经济组织中,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再集中于个别决策层或管理层,而是由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治和共享权利的实现,就可以主要通过区块链实现组织治理机制的改革。比如,对分布式自治组织,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负债表,也不存在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赋予某些Token以收益权和治理权,其中收益权可通过分红、回购等方式实现,治理权则通过参与治理投票来实现。[2]Token的持有者通过投票参与区块链经济组织的治理。


(三)项目对应的资产上链token化

链改,应当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而不是脱离实体经济的凭空想象。区块链经济组织必须把在实体经济中有价值的资产,包括实物或者权利上链,并对这些实物或者权利token化。Token是区块链世界对应实体经济中资产的权利凭证,项目的参与者可以按其贡献或者既定的规则分配不同数量的token,并行使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是所有权、收益权、也可以是决策权、管理权。


链改中创设的token应当是有实体经济资产背书的,即asset backed token,而不是空气币或者诈骗币。Token化的基础资产可以是不动产、知识产权等;Token化的基础权利可以是租赁权、抵押权等物权,也可以是债权,但必须有实体经济价值。若非如此,token就会沦为空气币、诈骗币;链改又会重蹈币改覆辙,把链改变成另一场换汤不换药的骗局,与链改所倡导的建立信任、公平的新经济运行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尽管链改有诸多优点,也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缺陷,但是我们仍需保持理性,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链改。


各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都是基于传统经济运行模式制订的,确实区块链经济中的新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无可适用的规定。但是区块链经济组织的运行有相当一部分是落入现有法律框架的适用范围的,各国也要求区块链经济组织的允许遵守现有的法律框架。新加坡、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推出了沙盒制度,允许区块链项目进入沙盒,以在有限的条件和范围内试验新的方法和新的模式能否符合监管要求,达到经济发展和投资人保护相协调,但是也都同时声明,进入沙盒并不代表相应的主体或项目可以违反现行法律。


例如,2017年至今,众多区块链项目旨在通过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融资。对于STO:


(1) 美国证监会(SEC)就观点鲜明,认为所有token或coin的发行都具有证券性质,应当纳入证券的监管范围,即所有的token或coin发行都属于STO。目前,与美国有关的STO应遵守的SEC规则主要包括Regulation D, Regulation A+, Regulation S和Regulation Crowdfunding。


(2) 在中国内地,虚拟货币发行已在2017年9月起明令禁止,故而,目前尚不能在中国开展STO。


(3) 中国香港在2018年11月1日出台了关于虚拟资产交易的新规。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把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交易纳入监管,并重申相关金融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牌照。此后在香港STO将更明确地有章可循。


当然,我们也期待链改燎原之火会很快推动法律制度的加速修改与完善,与区块链经济的如火如荼发展相适应。


二、链改 vs. 股改


(一)Token vs. 股权

一些早期接触区块链技术的先行者将token翻译成“通证”,并解释为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链改实验发起人王学宗认为,把token翻译为“链券”更为合适(意为“基于区块链而产生的权利凭证”)。区块链技术下的token具有以下几项重要特征:a)难以被仿造;b)可以通过互联网跨国界流通;以及c)可以纳入特定区块链项目的商业逻辑之中。正是token的以上几大特征,使其成了区块链项目内部循环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块链世界里最为诱人的部分,甚至可以说,没有token的区块链经济项目是不完整的。


股权则是现代公司制度下的产物。公司这种合作方式的出现,通过拟制法人主体及有限责任制度隔离了投资人的无限责任风险,并且有利于吸引更多资本参与合作,使得人类的合作效率和生产效率得以提升。股权是公司制度中投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具体体现在管理性和财产性上。一方面,投资人凭其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确保了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另一方面,股权也保证了投资人能够及时享有公司收益,例如在公司分红或投资人选择退出时能够取得其应得的投资回报。


Token的存在基础是其底层的被token化的股权、债权、物权和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等。Token的应用背景被称为“社区合作模式”。通过一系列智能合约,社区里的每个人也可以凭其所持有的token来对区块链项目行使一些管理性和财产性权利。对token持有人权利的保护来自于智能合约的约束,而非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那般对股东股权予以全面的保护。另外,若区块链项目的开发主体是公司制主体,那么股权与token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存在于公司之上,而token存在于公司之下,特别是此时的token持有人管理性权利的来源,是股权持有人对公司管理权的部分事先让渡。当然,token与股权也并非不能共存。在实操中,区块链项目的开发者会在项目之初就设计好了股权与token的关系。一般来说,开发者会在商业计划书中,让渡本属于股东的部分权利予以token,并在智能合约中体现。同时,股东协议中也会作出明确的约定。事实上,投资者在投资进入该类项目时,往往会同时要求取得部分股权与部分token,以此来对其自身权利取得更全面的保护。


(二)链改与股改的区别联系

1、参与主体

股改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参与的主体通常只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即公司的股东。


链改是一场广泛和深度的经济改革。链改的目的就是让各类经济主体利用区块链技术,参与到区块链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中。相当广泛(下文在标的物部分详述),所以,链改的参与主体包括区块链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企业中的股东,合伙人)、也包括债权人、warrant持有人,还可以包括供应商、客户,员工及其他与组织有经济来往的主体。


2、标的物

股改的标的仅限于企业的股权。


区块链经济改革的应用场景包括企业的股权架构设置,也可包括借贷、担保、买卖、分红及各种项目的运营、各类交易的开展利用区块链技术。所以正如前文所言,可以上链的实物和权利包括,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租赁权、抵押权等物权,也可以是债权。这些都属于链改的标的物。


3、 管理机制

股改的机制主要是两点。一方面,投资人投入资产获得股权,成为企业的所有人,但是他们对于企业的责任以应对投入的资产为限;另一方面,企业的董事会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管理权集中在管理层。在管理决策上不需要反复地、多方地征求意见,因此效率较高,但是没有民主化。


区块链经济组织中,项目中的部分决策权被token化后让渡给项目的参与者,参与者通过投票机制,参与到项目管理当中。该等管理机制有利于较高程度的降低管理权集中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促进项目参与者得到更加公平的待遇。同时,也可以通过toke投票机制的算法设计,促使投票人认真投票,例如根据投票结果奖惩投票人,投票越接近全体投票的平均值、中位数或其他样本统计量的投票人越有可能得到奖励,反之就越有可能被惩罚。[3]  在链改实现情形下,通过区块链技术和其他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即便是多人投票,也可在很短的时间的完成,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效率问题,从而实现民主与效率的协调。


4、效果

(1)参与度

股改的结果,是取得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门槛较高,仅有限的人员参与到投资经济活动中。大部分人被挡在投资门槛之外,享受不到投资所得的收益;同时他们的资金和智慧也就无法投入到投资活动中,经济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此。


链改的去中心化、去信任交易机制,使得更多人可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参与到投资和交易当中,而不考虑合格投资人标准、或者是否了解信任交易对手。交易门槛的降低,将使得经济活动的参与度大幅提高。


(2)稳定性

传统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身份意味着资产投入、参与决策并且还需要向官方登记机关登记。如果退出企业需要通过转让股权或者由企业减资,程序较为复杂和耗时。所以股东相对稳定。


区块链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权token化,token的持有人成为组织的所有人。Token的转移和注销,在满足智能合约事先设置的条件时自动触发,并同时记录于社区中所有参与者的“账簿”上。简单而快捷的程序,可能会导致token的频繁转移,稳定性较弱。


(3)灵活度

传统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完全依赖于人的智慧,所以在处理复杂的交易或意外的事件时,总能充分发挥出人类的智慧,寻求解决方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也有一套成熟规范和程序来处理复杂交易和意外事件,以及它们引发的纠纷。对于没有先例的事项,人类按照一定原则和规则也可以灵活应对、变通处理。


区块链经济组织对于交易和其他事件的处理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智能合约简单来说就是一套计算机程序,人们预先设置好一定的条件,条件完全满足即触发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比如token的转移和注销。但是对于受区块链外信息影响的条件或者预料之外的状况智能合约无法处理。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以无法完全保证区块链内债务履约。例如,在某一时间段后,从A向B转移一定数量的token,但当预设时间节点来临,A并没有足够数量的token时,智能合约就无法执行。A与B之间的违约纠纷可能还是需要通过现实当中的法院或仲裁来解决。所以,智能合约本身的技术局限性导致区块链经济组织允许或区块链上交易的灵活性较低。


三、链改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天然的信任机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协作效率,链改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方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链改在法律和监管机制上仍有待跟进。


(一)Token持有人的保护

如前文所述,链改具有广泛的标的物范围和参与主体。成功的链改中,绝大部分具有实体经济价值的实物或权利都可能被token化,token持有人的身份也再不局限于公司制下的股东或合伙制下的合伙人,还可以包括债权人、权证持有人、上下游供应商与合作商、客户、员工及其他与区块链项目本身或发起人有经济往来的主体。随着链改的深入,其范围可能继续扩大和创新。如何保护这个广大的群体复杂的权利?


1、Token的价值认定

Token是一种权利凭证,是虚拟资产。保护虚拟资产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其价值。目前,Token的价值尚未与法定货币或贵金属挂钩,亦无政府或企业的支持或担保,再加上token并不能像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那样可以对应到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份额,只能说token的价值与区块链项目的估值存在正相关性。另外,市场上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剧烈,以市场价来认定则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这都使得token的价值认定成为了首要难题。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区块链矿机巨头比特大陆向香港联交所呈交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其加密货币资产的记账方式即引起了很大的诟病。比特大陆采用了成本记账法,这能显得公司财务表现稳定,但却无法真实反映上市申请当时加密货币的资产价值。


2、信息安全和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一大特点是难以被篡改,因此被认为是保障信息安全的最有效技术。但是,区块链技术真的能做到百分之百安全吗?我们知道,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每一次数据的记录将在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连接点中记录一遍,以作为“全体共同见证”,验证特定信息时,需要验证各个连接点中记录的数据是否一致。这也就是为什么区块链中的有效连接点越多,系统将越高效越稳定也越安全。在传统的中心化信任机制中,黑客只需要攻克中心主体即可。但在区块链机制中,黑客想要伪造篡改其中的某些连接点,是无法做到记录信息的改变的。但是,当50%以上的连接点被黑客攻击并篡改时(特别是当社区范围还不是很大的情况下,这种攻击并非不可能),如何确定和验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当发生黑客攻击和信息篡改时,如何保证token持有人的权益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与目前中心化机制的衔接

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设计出发点是完全的去中心化,但我们也要认识到,从技术本身到项目落地实操,真正能实现完全去中心化场景并不多见。事实上很多区块链项目从去中心化的宗旨出发,但后期出于各种考量,还是或多或少引入了中心化的成分。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只是不同场景下的不同制度设计,并不能说一定的孰优孰劣。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心化机制和去中心化机制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行,各自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并存的状态下,如何将去中心化的技术与事实上离不开的中心化机制相衔接,也是法律与监管制度需要思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讨论比较激烈的领域在于涉及公共安全与公信力的领域。例如,前段时间频繁出现恶性事件的网约车平台,像网约车平台这样的场景确实可以做到完全的去中心化,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或许可以提升服务的效率,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是否可以得到保证?又例如,在中心化的机制下,某些权属的转移需要在中心主体进行公示以保证其公信力。区块链这种去中心化的机制下,token的一般权属转移是需要所有连接点写入该等信息。但若发生了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token权属转移(如继承),将如何进行确认?将这种区块链外的信息写入区块链内是否仍需要一个中心化的官方机构?


(三)技术局限造成的缺陷,法律上的救济?

人的理性预见性是有局限性的,无法囊括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我们平时起草合同时,一般会有如下类似条款:“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双方均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可见,我们会留一个口子给未尽事项一个解决机制,或参与方另行自行解决,或交由中心化主体来裁决。但是,区块链的运作倚赖事先设计好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否能处理极端复杂的情形,以及若出现了预期之外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是否还需要中心化的中立裁判者的介入?


综上所述,链改是区块链时代的重大经济改革。这种新机制在遇到适合它发挥的场景中将会展现其各种优点,推动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我们也希望未来与之配套的法律与监管制度能够及时跟进,使链改在合法有序的基础上发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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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晓娟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科技、电信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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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印磊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洪嘉宾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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