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运而生 | 技术进口相关法规修订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其中特别关注技术进口问题,删除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条例》”)第24条第3款、第27条、第29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资企业条例》”)第43条第2款第3项、第4项等针对技术进口的特别限制规定,扩大了当事人就技术进口合同进行自由约定的空间。
此项《决定》出台于《外商投资法》刚刚颁布的大背景下,与《外商投资法》强调的“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等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呼应。同时,技术进口及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近期中美贸易争端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总之,《决定》的颁布将对中国的技术进口实践带来深远影响,对于那些计划向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输入技术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下文我们归纳了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 删除《技术条例》第24条第3款“进口技术让与人承担技术侵权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对于一般的国内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因使用许可技术而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时,责任承担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按照本款的规定,受让人因使用进口技术而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必须由外籍的技术让与人承担责任,当事人无权另行约定。此次修订删除本款后,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也将享有就此事项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
2. 删除《技术条例》第27条“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的规定。
欧美地区的主流法律实践一般允许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直接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而无需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354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般的国内技术转让合同内按照互利原则自由约定改进技术的归属方,而本条则明确规定进口技术的改进成果归属于改进方。这一条的删除无疑增进了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就技术改进事宜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
3. 删除《技术条例》第29条关于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某些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第29条下被禁止写入技术进口合同的条款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 限制受让人改进进口技术或者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b)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许可技术类似或竞争的技术;
c) 要求受让人接受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d) 要求受让人为过期专利或无效专利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e) 对受让人设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比如限制受让人的采购渠道,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价格,或利用进口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需要提醒的是,29条被删除并非意味着技术进口当事人可就上述事项自由约定。就技术转让及许可行为,合同法第3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10条中均禁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约定,该司法解释第10条和上述29条中被删除的内容实际上存在大量重叠。另一方面,据我们的观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技术许可安排项下的各项因素,其直接适用合同法第329条及司法解释第10条而认定相关技术许可安排无效的案例比较少见。
4. 删除《合资企业条例》第43条第2款第3项“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的要求,该类协议的期限不再受到法律限制。
5. 删除《合资企业条例》第43条第2款第4项“技术输入方有权在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进口技术”的规定。
此条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似有迫使进口技术许可人转让技术给境内被许可人之嫌。虽然《合资企业条例》将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有关条款将自动失效,但《决定》的出台提前宣告了该规定的终止,技术进口合同的当事人将有权就被许可人在合同期满后使用进口技术的权利做自由约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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