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朝鲜之前必须了解的对朝制裁现状(联合国篇)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将目光投向海外。在这种大环境下,随着第一次(2018年6月12日)和第二次(2019年2月27日)朝美首脑会谈相继召开,被视为是一个巨大潜在市场的朝鲜引起了诸多投资者的极大关注,投资兴趣大增。
不管投资哪一国家或地区,建议投资者在决定赴海外投资时,事先对投资目的地的投资环境与相关法律环境进行调研,这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功课,这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增进对投资目的地的了解,也有利于管控和降低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由于朝鲜目前所处的特殊情况,除须了解朝鲜外商投资、税务、劳动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之外,必须对朝鲜正受到的国际制裁对投资的影响进行评估。
目前,国际社会对朝鲜进行的制裁可以分为多边制裁和单边制裁。联合国制裁属于多边制裁;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执行联合国多边制裁的同时还单独实施了制裁措施,这些属于单边制裁。受篇幅所限,本文旨在介绍投资者赴朝鲜投资时需要注意的联合国制裁事项。
一、 联合国对朝制裁主要有哪些?
联合国对朝鲜的制裁措施是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形式作出的。自2006年10月朝鲜进行第一次核试验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十次决议案(详见以下表格),随着朝鲜的导弹与核计划的进一步实施,联合国不断加大了对朝鲜的制裁力度,制裁对象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领域逐步扩大到经济领域。
表格: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历次朝鲜制裁决议案(自2006年10月起)
序号 | 时间 | 安理会决议案 | 主要内容 |
1 | 2006.10.14 | 1718号决议 | - 禁止向朝鲜提供、销售、转让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 禁止向朝鲜提供、销售、转让奢侈品 - 成立朝鲜制裁委员会 |
2 | 2009.6. 12. | 1874号决议 | - 禁止向朝鲜提供、销售、转让所有武器 - 不再承诺向朝鲜提供新赠款、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 |
3 | 2013.1. 22. | 2087号决议 | - 痛惜使用大量现金以躲避制裁 |
4 | 2013.3.7. | 2094号决议 | - 防止提供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或弹道导弹计划、或有助于安理会决议禁止的活动、或有助于规避安理会决议措施的金融服务,防止转移任何可能有助于这些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包括大笔现金) |
5 | 2016.3.2. | 2270号决议 | - 决定在机场、港口、自由贸易区,检查自朝鲜发运或运往朝鲜的货物,或由悬挂朝鲜国旗的飞机或船只运载的货物 - 决定在有合理理由相信飞机上载有安理会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不让飞机从其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 - 决定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船只上载有安理会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不得允许这些船只进入港口 - 禁止在本国领土内设立和运营朝鲜各银行的新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代表处;禁止金融机构与朝鲜各银行建立新的合营、股权、代理行关系,关闭现有的这些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代表处,并与朝鲜各银行终止这些合营关系、股权、代理行关系 - 禁止金融机构在朝鲜开设新代表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银行账户,关闭现有的这些代表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银行账户 |
6 | 2016.11.30. | 2321号决议 | - 关切出入朝鲜者的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可能被用来运送安理会决议禁止供应、销售或转让的物项,这些随身和托运行李构成“货物” - 禁止向与朝鲜进行的贸易提供公共和私人金融支持,包括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 |
7 | 2017.6.2. | 2356号决议 | - 增加制裁的个人和实体 |
8 | 2017.8.5. | 2371号决议 | - 禁止涉及安理会决议所禁止活动的船只进入本国港口 |
9 | 2017.9.11. | 2375号决议 | - 禁止协助或从事任何船到船的转移行为,不得向悬挂朝鲜国旗的船只或从这些船只转移任何供应、销售或转运往来朝鲜的物品或物项 - 禁止开放、维护和经营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兴办的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关闭未获朝鲜制裁委员会核准的现有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 |
10 | 2017.12.22. | 2397号决议 | - 有合理理由认为船只参与安理会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项运输时,应扣押、检查、冻结(查封)在其港口的该船只 - 禁止朝鲜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或转让捕鱼权 - 遣返朝鲜劳工 |
二、 联合国安理会对朝制裁决议中投资者应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联合国对朝制裁措施包括武器和相关物资的禁运、海上拦截和运输制裁、资产冻结、旅行限制、金融制裁、进出口贸易制裁、海外劳工雇佣限制、索赔限制等。其中,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制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资企业的设立
第2375号决议禁止联合国会员国的国民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兴办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朝鲜制裁委员会逐案批准豁免的项目,例如中国-朝鲜水力发电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未获朝鲜制裁委员会豁免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第2375号决议还要求,在决议通过后或朝鲜制裁委员会驳回核准申请后的120天内关闭。就此,2017年11月29日,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7年第55号),要求中国企业限期(120天)关闭其在境外与朝鲜实体或个人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受此影响,在朝鲜投资设立的中国企业也陆陆续续撤离了朝鲜,同时计划中的对朝投资项目也纷纷被取消。
(二)金融机构的代表处、分支机构等的设立,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2270号决议禁止联合国会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朝鲜境内开设新代表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银行账户。现有的这些代表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银行账户应在决议通过后的90天内关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决议也作出了豁免规定,即,根据第2321号决议,朝鲜制裁委员会认定的,用于人道主义援助、外交活动或符合本决议目标的其他用途的这些办事处、附属机构或银行账户无须关闭。
此外,第2270号决议还明确规定,除事先获得朝鲜制裁委员会核准的交易外,联合国会员国的金融机构不得与朝鲜各银行建立新的合营、股权、代理行关系。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间(90天)内终止已有的这些合作关系。据我们了解,目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停止了对朝鲜的汇款业务,这使得投资者无法从中国境内通过金融机构向朝鲜支付包括投资款在内的款项。
(三)大量现金的转移
第2087号决议中首次指出痛惜使用大量现金以躲避联合国制裁。之后,第2094号决议阐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应对移交现金、包括随身携带现金过境、进出朝鲜采取措施,以确保这些大量现金的移交不会有助于朝鲜的违禁计划或活动,也不会有助于规避安理会决议规定的措施。
这意味着,如果联合国会员国认为向朝鲜转移的大量现金有可能涉及朝鲜的违禁计划或活动,或用来规避联合国制裁措施的,这些大量现金存在被扣留的风险。该制裁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正常的投资或交易安排,因此投资者采用现金交易时需要考虑这一风险。
但是,安理会决议中并没有明确何为“大量现金”,由于缺乏具体的金额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带有不确定性。我们理解,是否属于联合国制裁所规定的“大量现金”,需要综合考虑具体金额、资金用途(比如是否涉及朝鲜的违禁计划和活动)等因素来确定。
(四)金融支持与保证
第2321号决议规定,禁止向与朝鲜进行的贸易提供公共和私人金融支持,包括向涉足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但是,该规定同样不适用于朝鲜制裁委员会事先逐案豁免的项目。
(五)货物运输
根据第2321号、第2270号决议,联合国会员国应检查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境内的,自朝鲜发运或运往朝鲜的货物,包括通过航空、航运、铁路、公路运输的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出入朝鲜者的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亦属于检查“货物”。
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联合国制裁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货物,联合国会员国有权扣押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移至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
对于运往或运自朝鲜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的检查尺度直接影响其通关效率。如果遇到不能及时顺利通关的情况,不仅造成运输时间和成本的增加,甚至会给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风险。因此,投资者需要将货物从朝鲜境外运入朝鲜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比如留出更多的预计运输时间。
(六)禁运物资
目前,禁止或限制与朝鲜交易的货物包括:①所有武器和相关物资;②矿产品,包括煤、铁、钢、铅、铜、镍、银、锌、黄金、铁矿石、铅矿石、钛矿石、钒矿石、稀土矿产、泥土、石料;③油气产品,包括原油、精炼石油产品、冷凝液、液化天然气、航空燃料;④农副产品,包括粮食、农产品、海产品;⑤木材;⑥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运输车辆、船只、直升飞机;⑦机械、电气设备;⑧纺织品;⑨奢侈品、雕像。
三、 结语
在联合国安理会全面解除对朝制裁措施之前,投资朝鲜不得不考虑因联合国制裁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如上所述,联合国制裁措施已经扩大到经济领域,禁止设立合资企业、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贸易等措施直接影响着对朝投资,此外,金融制裁、海上拦截与货物检查等措施间接地起到了对朝投资的限制性作用。
但是,尽管如此,联合国制裁本身没有完全禁止与朝鲜的往来,正如在安理会决议中多次提到的,安理会决议规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影响,也无意对安理会决议没有禁止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与合作、粮食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等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安理会决议禁止的活动,朝鲜制裁委员会还可以对其认为符合安理会决议目标的项目给予豁免。
因此,建议关心朝鲜市场的投资者事先了解安理会决议内容,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寻找对朝投资机会,提前布局朝鲜市场以便抢占先机。尤其是投资者可以利用目前尚未全面解除对朝制裁的机会,占据有利的地位,在与朝方的协商过程中争取更多利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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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喆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WTO/国际贸易, 诉讼仲裁,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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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哲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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