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监管 | 趋势已明,未来可期
伴随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和《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整办函〔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的出台,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针对地方交易场所的最新一轮清理整顿,悄然在监管和发展中形成一种有益的均衡:
一是严格批设新的地方交易场所,约束了可能的牌照滥用;
二是业务严监管,挤掉了违规模式的生存空间;
三是大浪淘沙后的生存者,更为谨慎合规,业务规范程度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夯实,渐具“发展拥抱监管,监管保障发展”的良性发展趋势。
而其中涉及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规定尤为瞩目。本文将对去年下发的2号文和近期出台的35号文中关于金交所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
限定业务范围
划清了“能做”与“不能做”的分界线
金交所诞生至今,由于监管文件上的空白,只划定了监管上的政策红线。如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变相突破200人等,而对金交所业务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再加上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差异、各地监管部门尺度不一等原因,造成实践中金交所业务范围包罗万象,给监管带来了极大困难。而2号文的出台填补了上述空白,明确了金交所的业务范围,预示着未来金交所业务的合规开展方向。而35号文则重申和强调了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三大块: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
1.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与其他交易场所相比,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等更加了解,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中进行具备合理性。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
金交所开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弥补地方AMC处置不良资产的局限性。
首先,金交所设立之初的目的便是为了辅助国有AMC处置不良资产。2006年财政部发文《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出资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意由四大国有AMC公司牵头,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全国首家金交所开始进入筹备阶段,并于2010年5月成立了全国首家金交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其次,金交所丰富了地方AMC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由于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且只有债权重组一种处置方式,这无形给地方AMC的不良资产处置直接上了一道“枷锁”。而金交所的设立无疑扩宽了不良资产的处置路径;
最后,金交所盘活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轮轴。由于局部地区的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较高,加之不良资产处置途径有限,不能有效消化经济不景气时期的不良资产。而金交所的设立则能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促进资金流动。
3.地方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
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中提到的“地方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目前监管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监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各地金交所大量开展的收益权产品等,是否属于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目前,一般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商业保理资产、小贷资产等属于地方监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持牌机构的资产可以在金交所交易。
4.金交所业务范围禁止事项
2号文、35号文在明确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后,又规定了金交所业务范围禁止事项,主要包括:
(1)不得非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
(2)不得发行、销售(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
上述(1)和(2)重申了金交所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和产品。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
虽然各地金交所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均设置了一定的防火墙,如要求个人投资者加入会员,产品在会员之间发行和转让。但为了防止产品风险在个人投资者之间传导,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已经要求暂停向个人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
(4)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
(5)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初期,在银信业务被收紧之后,金交所一度成为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通道。后来,金交所又开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特别是监管文件对网贷平台借款人设置了借款余额上限以后,部分网贷平台为对接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开始与金交所合作,将大额标的拆成小额标的,以满足监管需求。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受到强监管后,金交所又成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产品通道。金交所作为上述机构的通道,看似合法化,但却没有达到缓解金融风险的效果,显然与监管层的意图不相吻合,自然会被重点关注。
5.新交易产品的研究论证程序
在对金交所强监管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对金交所的创新产品也预留了部分空间。对于金交所拟开展交易的新产品,2号文规定:不属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金融业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当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同意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论证后仍对业务定性存疑的,可书面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二
合格投资者标准
可否低于资管产品要求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金交所各项配套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明确规定,为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
实务中,各地金融办已经针对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发布了相关的标准。以浙江省金融办为例,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金办〔2017〕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中对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2号文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包括交易类业务的买方)适当性制度,且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低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我们理解,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日益增高,是由于监管部门担心地方金交所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底线标准。通过下表,我们来对比106号文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浙江省64号文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可以发现106号文远高于64号文。而我们认为64号文的设定有其合理性。
64号文 | 106号文 |
各金交中心应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自然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
考虑到金交所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目的上的差异性,若将金交所发行的产品标准与资产管理产品等同,存在要求过高之嫌,不利于金交所的业务开展。
三
分类化解存量
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执行不同的化解方案
由于监管部门认为一旦金交所出现风险,将直接影响到金融和社会稳定,因此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制定了不同的化解方案,并明确了相关时间节点。根据2号文要求,各地区要在全面摸清客户情况、资金流向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存量风险化解方案。相关化解方案如下表所示:
业务性质 | 化解方案 |
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 | 立即停止 |
有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类业务 | 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
无基础资产对应但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 | 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
无基础资产对应且无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类债权业务、资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 | 严格控制业务增量,通过回收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 |
同时,35号文明确了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存量问题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报送的时间节点,应于2019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
结语
随着多年的业务发展探索和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金交所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从大环境看,随着2号文、35号文的发布,金交所的业务布局已基本完成,同时也给地方监管机构预留了适当空间,金交所逐步从野蛮生长到规范经营过渡。我们相信,待新一轮的洗牌之后,不合规的场所、不合规的业务将逐步从市场消退,合规的场所将逐步回归初心。金交所的发展未来可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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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晟杰 律师
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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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律师
杭州办公室 金融部
缪斯 律师
杭州办公室 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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