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FIFA球员归化规则解读:归化球员是否有资格代表国足参赛?

徐沫 吴明 中伦视界 2022-03-20


2018年12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在上海召开的赛季职业联赛总结工作会上首次确认,中国足协将“积极推进优秀外籍球员的归化工作,出台关于归化球员的实施政策”;


2019年2月13日,原籍挪威,目前效力于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的侯永永领取到中国公民临时身份证,正式入籍中国,成为“归化第一人”;


2019年2月20日,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也为原籍英国的李可申办归化手续,李可随后也成功入籍中国;


2019年3月28日中国足协印发《中国足球协会入籍球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5月30日,李可入选中国队集训名单,成为国际足联(简称“FIFA”)体制下中国队首位归化球员;


越来越多在中国联赛效力的外籍球员正在或即将尝试归化之路……


归化,一般认为是指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近年来各大联赛都频频引入外援增强俱乐部球队的竞争力,而当这些外援在异国他乡效力一段时间表现优异且又在原籍国家队竞争力不足时,就产生了滋生“归化”的肥沃土壤。国际上,归化球员屡见不鲜,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上,32支参赛队伍中有多达22支球队有82名非本国出生的归化球员参赛,占参赛球员总数的11.1%。2019年年初亚洲杯的24支参赛球队中,共有17支球队拥有86名归化球员,占参赛球员总数的15.4%。在当今世界足坛琳琅满目的国家队中,一些足球发展中国家都勇于归化其联赛外援,例如日本的拉莫斯、三都主和田中斗笠王虽归化情况不尽相同但都为日本足球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如欧洲大陆历史上经历了几千年的民族融合和交流,本身就有大量的混血和后裔,故更多的是球员主动选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归化(例如博阿滕兄弟分别选择了代表德国队和加纳队出战),但诸如德科(葡萄牙)、卡莫拉内西(意大利)、塞纳(西班牙)等典型归化球星都为本国足球再攀巅峰立下赫赫战功。


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在中国法项下的归化即入籍,是指外国人放弃外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外国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1

球员加入中国国籍(归化)的两种主要途径


根据我国《国籍法》,已经持有外国国籍的球员入籍中国的条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血缘原则,该球员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其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有一人为中国人,俗称华裔;二是根据长居原则,该球员须在中国定居,是否在中国定居,实践中又以其是否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许可[1](即中国绿卡)为准。


途径一:血缘/后裔入籍


球员的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有一人为中国人,该球员即为后裔球员,可以依《国籍法》第七条第1款以“中国人的近亲属[2]”身份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已采用这一途径成功入籍中国的华裔球员目前有:侯永永(John Hou Sæter,原籍挪威,出生于挪威,母亲为中国人)和李可(延纳里斯/Nicolas Yennaris,原籍英国,出生于英国伦敦,母亲是中国人)。罗伯特·萧(Roberto Siucho Neira,原籍秘鲁,出生于秘鲁利马)因其祖父为中国人,亦可通过该途径入籍中国。此外,布朗宁(Tyias Charles Browning,原籍英国,出生于英国)据考证其外祖父是江门新会梅阁人,如果有材料可证实布朗宁外祖父确为中国人,则他也可以通过该途径申请入籍中国。


与血缘入籍比较相似的是恢复国籍。《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以钱杰给(Alexander N'Doumbou,原籍加蓬,出生于加蓬,母亲为中国浙江人)为例,因钱杰给从小曾取得中国国籍,后随父加入加蓬国籍,因此,他可以根据《国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同样地,如果俱乐部能查找到其他球员(例如布朗宁)在此前曾拥有过中国国籍的材料,那么同样可以通过申请恢复国籍的方式取得中国国籍。


严格来说,恢复国籍并不算归化。由于恢复中国国籍的球员须同时放弃外国国籍,因此也算变更国籍,同样需要遵从FIFA规则来判定该球员恢复中国国籍后可否代表中国国家队参加FIFA正式赛事,以下会对此进行详述。


途径二:长居入籍


没有三代以内近亲属为中国人的非华裔球员,则可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为由,申请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而后再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第2款,以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定居在中国”为由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德尔加多(Pedro Delgado,原籍葡萄牙,出生于葡萄牙,非华裔球员)已经顺利通过长居原则加入中国国籍。目前据报道,有可能以此途径入籍的还包括已经在中国联赛效力多年的埃尔克森、高拉特、费尔南多、阿洛伊西奥等球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入籍,根据FIFA规则,外国球员归化为中国国籍后,并不必然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参赛。因此,上述这些球员虽可顺利归化为中国国籍,但其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将能够代表中国代表队参赛世界杯,而另一部分人就只能代表俱乐部打中超联赛,前途殊异。


2

足球运动员国籍与会籍的重大区别


围绕球员归化问题,国内体育媒体报道很多,但真正认识到球员国籍与会籍的重大区别的报道很少。


首先是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当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于一个国家的国籍,即为多重国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中国是少数明令禁止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国家。


其次是会籍。FIFA对于会籍没有给出明确定义,[3]最为接近的概念是《国际足联章程(FIFA Statutes)》之《身份适用管理规则》第三部分所述的“eligibility to play for representative teams”,即“为(会员协会)代表队[4]参赛之资格”。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球员具有某国足协会籍时,即是指该球员有资格为该国代表队参加正式的国际比赛。


目前FIFA共有211个受认可的国家级足协(其中23个为非主权国家)(以下简称为“国家足协”),换言之,在FIFA规则项下,全世界共有211个会籍可选,且一名球员在同一时间只能具有一个会籍,即只能为一个会员协会的代表队参赛。


会籍的重要性在于,根据FIFA规则,足球运动员只能为其会籍协会的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换言之,球员可为哪个国家或地区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正式的国际比赛,是看这个球员的会籍,而不是国籍,因为球员可能同时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或者因地缘政治原因一个国籍下可能有数个独立协会[5],但在同一时间球员只可具有一个会籍。因此,我国在FIFA有4个独立协会,除了中国外还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华台北,有鉴于此,本文后续讨论的长期居住生活五年等归化细节其实应发生在中国(非港澳台地区)。


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参赛的球员,只能是具有中国足协会籍的球员,或者换句话说,只有具有中国足协会籍的球员,或者成功地将原会籍变更为中国足协会籍的归化球员,才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参赛。


3

外国球员归化后是否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参赛


虽然未对归化球员的数量和年龄进行限制[6], FIFA《身份适用管理规则》第5条到第8条对于球员会籍、多重国籍、球员归化、能否为某国代表队参加正式国际比赛以及能否更换会籍等,作了非常详细的具体规定。


规则第5条规定,球员只要具有一国国籍,原则上就有资格为该国足协的代表队参赛,但若球员已经为一国足协参加过任何级别任何种类的正式比赛,除了第8条例外情形之外,原则上不能再代表另一国足协出赛。


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球员而言,如果他尚未为任何一个国籍国参加过任何级别任何种类的正式比赛,那么他可以自由选择为哪个国家代表队出赛,前提是他必须与选中的这个国家具有明显关联(clear connection),包括他本人、生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在该国,或他已在该国连续居住至少两年。


由于外国球员归化中国国籍后,根据中国法律,他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因此,有关双重或多重国籍的规则(即第6条),通常并不适用于归化中国的球员。


有关外国球员通过归化取得中国国籍后是否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的规定,则见于规则第7条和第8条。我们可以通过一张表格,来看清FIFA是如何规范归化球员的会籍的:


点击可查看大图


具体而言,归化球员入籍中国后,是否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基本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明确有资格


归化球员在取得中国国籍前,尚未为原国籍国参加过任何级别任何种类的正式赛事的,如果该球员是华裔球员,则他在加入中国籍后即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如果该球员不是华裔球员,则他需在年满18周岁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才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


此处所谓的“正式赛事”(Official competition),根据《FIFA章程》,是指由FIFA或任意一个洲足联组织的、由代表队参加的赛事(Official competition: a competition for representative teams organised by FIFA or any confederation)。此种情况下,对于该正式赛事的级别和种类没有任何要求。奥运会属于国际奥委会主办FIFA承办的,并非正式赛事(但奥运会预选赛通常和洲际青年比赛合并,为正式赛事)。


示例:李可


李可(1993年,华裔)曾代表英格兰U-17在2009年的北欧青年锦标赛(Nordic Tournament campaign)出场两次,2010年曾代表英格兰U18参加一场友谊赛,2011年及2012年曾代表英格兰U19打过6场友谊赛,但这些比赛均不属于FIFA的正式赛事。李可原籍英国,出生于英国,但其生母是中国人,他属于华裔归化球员。因此,李可在加入中国籍后即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2019年5月30日,李可入选中国队集训名单,成为中国队首位归化球员。他已在2019年6月7日对菲律宾的友谊赛上身披25号首发上场。


示例:迭戈·科斯塔


迭戈·科斯塔(1988年)出生于巴西,曾于2013年为巴西国家队出场2场友谊赛,但并未代表巴西国家队参加任何正式赛事。2013年7月,科斯塔加入西班牙国籍,科斯塔虽然没有西班牙血缘,但他此时已经在西班牙连续居住超过五年,因此,他有权选择为西班牙代表队出赛,相关申请也很快得到了FIFA的批准。


与李可不同的是,由于巴西与西班牙均承认双重国籍,科斯塔加入西班牙国籍后并未放弃巴西国籍,所以实际上科斯塔只需要满足在西班牙连续居住两年即可(规则第6条);而李可在取得中国国籍的同时,须同时放弃英国国籍。


示例:卡莫·拉内西


毛罗·卡莫拉内西(1976年)出生于阿根廷,但在2003年2月之前从未为阿根廷代表队参加过任何正式赛事。卡莫拉内西的曾祖父出生于意大利,根据阿根廷和意大利的国籍法,他具有阿根廷和意大利的双重国籍,根据规则第6条他原则上可以任意选择为两国中的任何一国出赛,如果他选择为意大利参赛,由于他本人、生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是出生在意大利,则他需要满足已在意大利连续居住满两年的条件。2003年2月,卡莫拉内西选择代表意大利参赛,并获得FIFA准许,其时他已在意大利连续居住满两年。


第二种,明确无资格


归化球员在取得中国国籍前,已经代表他国参加过一个国际A类正式赛事的任何一场比赛(无论是踢满全场还是部分)的,则他再没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


此外所谓的“国际A类”赛事,根据《FIFA国际比赛管理规则》,是指参赛的两国会员协会均派出其第一级代表队(“A级”代表队)参赛的赛事(International “A” Match: a match for which both Members field their first Representative Team (“A” Representative Team), 包括世界杯、洲际杯赛、联合会杯等“国家队”赛事。


示例:周定洋


周定洋(1994年)出生于英国,出道于英格兰维冈竞技俱乐部,祖父是上海人,1956年来到英国并娶当地人为妻,2012年周定洋加盟维冈一线队,2016年转投苏超罗斯郡队,2019年从塞尔维亚俱乐部加盟中超河南建业队。由于2017年11月周定洋在亚洲杯预选赛(国际A类赛事)中代表中国台北队出战与土库曼斯坦队的比赛,故无法代表中国队出赛。


示例:钱杰给[7]


钱杰给·阿里桑特·恩杜布(Alexander N'Doumbou)(1992年)父亲是加蓬人,母亲是中国浙江人。钱杰给从小曾取得中国国籍,后随父亲加入加蓬国籍。钱杰给先后入选过加蓬国奥队和国家队,并以主力身份参加了非洲杯与2012年伦敦奥运会男足比赛(其中非洲杯属于国际A类赛事)。2019年1月初,上海绿地申花队帮助钱杰给完成了恢复中国国籍的相关手续,并再次取得了中国护照和身份证。2月26日,上海绿地申花队宣布钱杰给正式加盟,并已经以国内本土球员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各项正式赛事。因为钱杰给已经代表加蓬参加了国际A类正式赛事,故无法代表中国队出赛。


第三种,是否有资格待定


在现实中,最复杂的、也是比较多见的一种情况是,归化球员在取得中国国籍前,已经代表他国参加过一个正式赛事(非A类)的一场国际比赛(无论是踢满全场还是部分)。在此种情形之下,该归化球员是否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出赛,就取决于他在为他国参加前述比赛之时,是否已经拥有了中国国籍。


示例:德尔加多


德尔加多(1997年,非华裔)曾于2017年代表葡萄牙参加FIFA U-20世界杯,该赛事属于FIFA的非A类正式国际比赛。由于德尔加多出生于葡萄牙,非华裔,因此,他基本上不可能主张他在2017年为葡萄牙队参赛时已经具有中国国籍,FIFA也就不可能批准他将会籍从葡萄牙足协变更为中国足协,他有资格为中国代表队参加正式赛事的可能性较低(参照后文弗尔朗多·雷吉斯案例)。


示例:罗伯特·萧


罗伯特·萧(1997年,华裔)曾代表秘鲁参加过2013年南美U-17锦标赛、2015年南美U-20锦标赛和2017年南美U-20锦标赛,这些赛事均属于FIFA的非A类正式国际赛事。因此,如果罗伯特顺利归化中国,他能否申请将会籍由秘鲁足协变更为中国足协的关键,与侯永永一样,在于能否向FIFA证明他在为秘鲁队参赛时,在法律上,他已经具有中国国籍。但与侯永永不同的是,罗伯特的生父母都不是中国人,其祖父是中国人,并不直接属于我国《国籍法》第五条之情形,因此,如果仅从中国法律的角度而言,罗伯特欲证明其在为秘鲁队参赛时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中国国籍有一定的难度。


示例:布朗宁


布朗宁(1994年)曾于2010年代表英格兰U-17、U-19、U-21代表队参赛,这些赛事属于FIFA的非A类正式国际赛事。如果布朗宁归化中国或者成功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他也将需要向FIFA证明他在代表英格兰参加这些U-17、U-19、U-21赛事之时,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中国国籍。


示例:凯文·博阿滕(获准变更会籍)


凯文·博阿滕(1987年)与杰罗姆·博阿滕(1988年)为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弟。两人都出生在德国,父亲为加纳人,各自的母亲都是德国人。凯文·博阿滕曾代表德国青年队参加过欧洲U-19青年锦标赛以及U-21青年锦标赛,这些赛事属于FIFA的非A类正式国际赛事,但由于他在代表德国参赛之时已经具有加纳国籍(德国与加纳均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他可以FIFA申请更换其会籍为加纳足协并为加纳代表队出赛。他的申请获得了FIFA的批准。杰罗姆·博阿滕则选择为德国代表队参赛。


示例:弗尔朗多·雷吉斯(未获准变更会籍)


弗尔朗多·雷吉斯(1987年)出生于巴西,原籍巴西,曾于2007年代表巴西参加南美U-20青年杯赛,该赛事属于FIFA的非A类正式国际赛事。2014年3月,雷吉斯入籍葡萄牙,并向FIFA申请将其会籍由巴西足协变更为葡萄牙足协。但由于雷吉斯在2007年代表巴西参加南美U-20青年杯赛事时并未具有葡萄牙国籍,因此,FIFA驳回了他的申请,雷吉斯也就无缘代表葡萄牙国家队出赛。


4

证明球员在为他国参赛时已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可能性


从FIFA在2019年3月对印尼球员瓦利安(Ezra Walian)的裁决[8]中我们不难看出FIFA对《身份适用管理规则》第8条的具体应用。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球员在代表其他协会出场的时候是不可能持有中国身份证的,那是否就意味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可能性呢?答案是否定的,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对国籍的认定是原籍国家法律赋予的国籍而非公民身份本身,如同中国新生儿出生并没有身份证但基于属地主义中国国籍法赋予其与生俱来的中国国籍。因此,在向FIFA提交材料时,对原籍国家法律、中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就显得非常重要,需要同时从原籍国家、中国两国法律角度同时证明为原籍国参赛这一时间节点该球员在法律上存在具有中国国籍的可能性。鉴于FIFA采取自证方式,因此目前实践操作中都一般由归化国足协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自己提供相应官方材料。当然,归化国足协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具有查证义务,FIFA和亚足联曾在2017年因归化球员注册文件造假对东帝汶进行全球禁赛。


如前所述,现实中,最复杂的、也是比较多见的一种情况是,归化球员在取得中国国籍前,已经代表原国籍国参加过FIFA的非A类正式赛事的国际比赛,以侯永永为例,出生于挪威,父亲为挪威人、母亲为中国人,他在2019年2月归化中国之前曾于2014年代表挪威参加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预选赛。在此情况下,根据FIFA规则,侯永永需要向FIFA提交材料,证明他在2014年代表挪威参赛之时,就“已经具有”中国国籍(already had the nationality)。


FIFA规则对于具体如何证明“已经具有”国籍,并未作出详细规定。FIFA《身份适用管理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如果球员想要变更会籍,则他应该向FIFA秘书处(FIFA general secretariat)提交一份书面的具体的申请材料,由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FIFA PSC, Players’ Status Committee)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在球员身份委员会处理申请期间,该球员不得为任何代表队出赛。可见,球员需要自行组织材料,包括实体证明文件、相关法律条款、相关判例或法律专家意见等,进行对己有利的阐述,以便说服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对其有利的决定。


挪威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根据挪威法律,只要父母有一方为挪威人,则该人出生时即自动获得挪威国籍,如果父母另一人的母国也有同样的法律,那么挪威法即承认该人持有双重国籍。侯永永出生于挪威,其生父为挪威人,而其生母为中国人。侯永永出生即持有挪威国籍,但他在出生之时以及归化之前是否自动持有中国国籍,则存在不确定性,有待球员进行阐述。实践中,足协可以聘请专业的体育法律师提供协助,从中国国籍法的立法意图、立法历史、中国公民国籍的出生自动取得、自动丧失抑或需要申请办理退籍手续后方才丧失等角度,进行阐述,协助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更好地理解中国国籍法律与实践,从而做出更为公平公正的理解与决定。可以说,在有关华裔球员是否“已经具有”中国国籍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2. 定居在外国的;…”因此,侯永永在出生之时,因其生母为中国公民之血缘关系,理论上已经天然地具有中国国籍,而他的中国国籍是否丧失的关键在于两点:


  • 其生母在他出生之时以及之后是否“定居在外国”。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定居在外国”。以中国法为例,外国人是否定居在中国,实践中以他是否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挪威法下,对于外国人定居挪威,同样有永久居留证(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的要求。侯永永母亲是否加入挪威国籍或是否持有以及何时持有挪威永久居留证的事实,都将影响到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


  •  《国籍法》第十条对于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的”,规定需要主动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并获得中国批准后才会产生退出中国国籍的效果。由此产生两个问题,其一,就算侯永永母亲已经定居在挪威,那么她是否在此后主动办理退籍手续并获得政府批准?其二,就侯永永本身而言,假设他因血缘关系在出生时已自动“具有中国国籍”,其后又因其母“定居在外国”而适用《国籍法》第五条所述之“不具有中国国籍”,那么这个由“具有”到“不具有”的变化,是自动产生的效果,还是同样需要他本人主动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并被批准后才产生,也存在阐释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球员是否在为他国参赛时已具有另一国国籍的问题上,最终的决定者是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而非法院。如前所述,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对国籍的认定注重的是原籍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而非公民身份本身。球员身份委员会在作决定时,一方面要参考中国《国籍法》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条文,但如果成文法条文本身即存在模糊地带,那么球员身份委员会有可能会听取球员律师意见,进行弹性理解;另一方面,球员身份委员会对于是否具有国籍的理解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否持有中国护照或身份证不同,球员身份委员会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并结合国际法[9]、国际通行原则与惯例(例如血统主义以及有限制地强制退出国籍)以及体育运动专有属性等而作出决定,这样就为中国足协的陈述和论证留下了空间。


如果侯永永能够成功说服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他在2014年代表挪威队参赛之时,“已经具有”中国国籍,那他就可以获准变更会籍为中国足协,从而代表中国队参加正式赛事。


5

归化球员代表中国 - 路在脚下


其实通过本文,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归化外籍球员的目的只是令其可作为国内球员参加中超联赛或亚冠联赛,那么其实只要该球员放弃原国籍入籍中国即可,外籍球员在归化之前是否已经代表他国参加过FIFA的正式国际赛事,并不重要。


然而,归化球员毕竟不是忽如一夜春风来,更不可能千树万树梨花开。如果中国足协希望归化的球员,在将来有意愿有机会披上中国代表队的战袍,代表中国队参赛,那么认真研究FIFA规则与案例,详细调查外籍球员在归化之前的参加正式国际赛事的情况、外籍球员的血缘情况,深入了解外籍球员原国籍国的国籍法、认真研究中国国籍法律与适用原则等,就显得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说外籍球员的入籍可以由一些愿意“为国养士”的俱乐部操办的话,那么查明原籍国和中国法律进行论证并准备相应材料上报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会籍变更申请等工作,则是中国足协应履行的义务。


正如中国足协换届筹备组组长陈戌源接受《解放日报》采访时所言,中国足球政策要与国际足联等外部规则一致,应尊重足球发展规律的原则,要按照国际足联的规则去运作,不能另起炉灶。我们也坚信,尊重法律和规则将会伴随并奠定中国足球发展的每个坚实一步。

【注] 

[1]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中国足协最早公开使用“会籍”这个概念是在其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里。在该管理规定的释义部分,中国足协管理,国内球员是指“拥有中国足协会籍”的球员,而外籍球员则是“拥有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国家(或地区)(非中国足协)会籍”的球员。

[4]根据《FIFA国际比赛管理规则》,“代表队(representative team)”是指代表FIFA某个会员协会(Member,例如中国足协)出赛的一支球队,例如,中国国家足球队。

[5]例如英国国籍下有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等诸多独立协会,美国国籍下有美国、赛摩亚、关岛及队波多黎格等诸多独立协会。

[6]国际篮联(FIBA)对归化球员按16岁年龄划分进行数量限制,参加FIBA国际比赛的球队只能拥有一名16岁以后取得该国国籍的球员(归化球员)。

[7] 严格意义上来说钱杰给是恢复国籍,并非归化球员,仅在本文中作探讨举例。

[8]瓦利安是荷兰印尼混血,父亲是印尼人,母亲是荷兰人,从小在阿贾克斯青训成长并代表荷兰在2013年参加了欧青赛的预选赛;2017年入籍印尼并在报名参加2020年U-23亚洲杯时被FIFA叫停。

[9]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The End

 作者简介

徐沫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收购兼并

吴明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 诉讼仲裁, 合规/政府监管, 收购兼并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该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