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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Vlog时代,vlog发展与版权问题何去何从?

赵刚 戴越 中伦视界 2022-08-16

作为一个舶来品,Vlog一词尚属小众,但是借助于社交及视频平台的东风,视频变现、内容创业被预测成为互联网下一个风口,Vlog也因之其创作属性及更显神秘的特征,得到了众多互联网公司的关注。在一些综艺节目中,新生代的明星艺人对Vlog的热衷进一步增加了Vlog的接受度,包括B站、抖音等视频平台纷纷为Vlog提供流量与资金支持,Vlog一时成为“风口”。


“7月23日,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控告后者侵犯日本知名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庭。这是国内首个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VFine受Lullatone委托,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这起案件最近一审判决出炉,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papitube运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余元,但是原告表示其将围绕侵权价值和维权成本的赔付金额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目前虽然尚未生效,但是毫无疑问, Vlog面临的版权问题已经不容回避。 


Vlog及相关概念


Vlog,全称为video blog,意为视频博客,与此前风靡一时的文字博客相对应,按照剑桥英语词典的翻译,Vlog,a video blog: a record of your thoughts, opinions, or experiences that you film and publish on the internet[2],即视频博客,摄制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个人想法、观点、经历的记录。由此Vlogger,即拍摄视频博客的人,在本文中也称之为“博主”。Vlog倾向于个人的独立表达,与此前的文字博客、微博等相同,除了表达形式将文字转换为视频之外,其余方面并无显著差别,但是在当前Vlog大热的情况下,与Vlog一起使用的还包括一些其他术语。讨论Vlog之前,与之相关联的一些概念也需要厘清。


UGC,即User-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生产内容。用户生产内容更符合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精神,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人人都可以发声,但是UGC常常因为创作者缺乏专业训练,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稍显“粗放”。此外,UGC大多是创作者自发产生,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或者激励机制,很难确保持续、稳定产出。


PGC,即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指专业生产内容,与用户自发生产内容的“粗放”相比,PGC质量一般会更有保障,被认为是专业人士输出的内容,但是随着资本的更深介入,PGC也存在同质化的弊端,容易引起审美疲劳。同时,因为PGC质量相对较高且生产者不计报酬的输出内容,往往能吸引别的用户,成为各个网站争抢的对象。


OGC,即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职业生产内容。相比于PGC的不计报酬或者自愿自发贡献,OGC往往是网站或者平台自行组织专业人士创作内容,OGC的生产者所从事的内容生产往往属于职务行为或者至少领取报酬。


MCN,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直译为多频道网络,根据定义“A multi-channel network (MCN) is a company or entity that works with multiple channels and content creators, consulting or assisting towards success on streaming video platforms such as YouTube. MCNs are unaffiliated with the platform owner or directly with the channel itself.”[3], MCN是公司或实体,该公司或者实体与多个渠道合作,为内容创作者提供咨询并协助内容创作者在流媒体平台诸如YouTube等获得成功。MCN不隶属于平台所有者。在中文互联网语境下,可以将MCN理解为“中介”,即在内容创作者与平台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MCN常常采取“买断”的模式,将分散的内容创作者创作的内容组合起来批量向平台或者网站提供,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


KOL, 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此前如微博上的大V,当前通常被称之为网红,在中国Vlog的初始发展阶段,不少平台倾向于与明星合作,来逐渐带动Vlog风尚。


Vlog的特性及其发展


(一)Vlog的特性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Vlog商业模式与用户使用行为监测报告》[4],Vlog以创作者(Vlogger)为第一视角,通过拼接剪辑实现个人生活记录,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互动共享,主要特点包括“生活记录”、“个性风格”、“真实”、“拼接剪辑”等,也有观点认为,Vlog是短视频发展到后半场的一个新的突破点与增长点,短视频在拼接剪辑、视频语言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在一般观点中,这些特点也是Vlog区分于普通视频、早期短视频的主要特质,具体如下:


1.生活记录,因为Vlog本身就是以视频日志的形式进入大众视野,在记录形式上,与以往的文字日志、图片日志并无本质区别,作为Vlog的创作者,自己的生活最容易就地取材,成为Vlog的记载内容。根据统计,目前国内Vlog聚集地B站上“生活上Vlog视频播放量占比居首位,达到87.5%”。[5]


2.个性风格,Vlog内容更多的是个人生活记录,通常需要Vlogger出镜并以旁白的方式向观众讲述发生的事情或者自己的生活。对于同一种场景或者事件,不同的Vlog表达出来的效果完全不同。一个优秀的Vlog,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logger的个人魅力。不同于早期短视频主要靠视频内容来获得观众的好奇,Vlog利用观众对Vlogger个人或者个人生活的认同、好奇等实现留存。


3.拼接剪辑,在一篇名为《家传的绝活,被我在抖音上公开了》的这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初玩短视频,潘仕学像个蹒跚学步的孩童。一开始,这些视频风格极简,第一个视频,潘仕学拍摄自己在手掌间翻转展示一个纹饰精细的银质首饰盒,一镜到底,后期只加配乐,连文字说明都被忽略。后来,视频日臻繁复,有时候,他多次变换镜头展示打造银饰的过程,后来又开始用手机录制并插入旁白,将一件银饰的创作灵感和盘托出”[6]。这段描述十分清晰的展现了短视频与Vlog在技术手段上的差异。包括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在早期,对拍摄者并没有太高的拍摄技巧及设备要求,一镜到底是极为常见的拍摄方式,短视频网站提供的大量模板也进一步降低了短视频创作的难度。一时间,短视频的拍摄与观看成为全民风潮,早期短视频上限为15秒。而随着Vlog的发展,一些短视频平台将视频时间上限变长,如抖音,在2019年宣布全面开放1分钟视频权限,并推出10亿流量Vlog扶持计划,鼓励普通用户发布30秒以上的Vlog。[7]由此可见,Vlog相比于早期短视频来说,时长更长,并且需要对更长时间的拍摄内容进行浓缩、剪辑。考虑到观众的接受度以及客观要求,剪辑、镜头、配乐、旁白、字幕都是需要Vlogger在一个Vlog中必须展现的技能。


4.真实,与前期的短视频相比,短视频更多的内容是娱乐,诸如展示一段舞步或者展示一项技能,总体上来看,短视频带有表演、娱乐的性质,Vlog更多的是博主在镜头面前分享自己的生活,以日常生活和旅游等为主要内容,更强调真实与自然。


如果说以上关于Vlog的定义还略显学术与刻板,当前国内头部Vlogger井越的一则专访或许能帮助我们对Vlog有更深的理解。在看理想推出的《100个职业告白》音频节目中,最新一期请了Vlogger井越谈一谈他对Vlog的认知,在这期节目中,井越提到,“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思维——你是不是具有剪辑思维,在前中期拍摄的过程中就已经有一个贯穿的思维和方式……在拍摄的时候是不是通过一个长镜头来拍,怎么运镜,这些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我觉得Vlog大多数是在记录自己的生活,大多数Vlog里面还是有一个Vlogger存在的。而且Vlog大多也是包含自己的表达的,应该都是真诚且有即兴内容,展现自己真实生活内容的这样一种视频种类” [8]

(二)Vlog的新发展

1. 大量专业机构介入,从UGC为源头变成PGC或者OGC


虽然在国外以及Vlog初始诞生,强调的是用户个人独立、真实展现自己的生活,甚至类似于“视频日记”,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赛道,目前在国内Vlog背后常常有着制作实力不俗的专业机构,有些平台自身也培育类似的专业人员进行创作,利用网红效应吸引更多的用户。也就是意味着,许多Vlog视频内容已经从UGC变成了PGC,甚至是OGC。这样的转换有着资本方或者视频平台的考虑,UGC虽然真实,也不乏佳作,但是内容质量水平不稳定。资本方在对一个视频平台作出评估时,会更多的关注日活量、用户量等等数据指标,单纯以UGC作为主体很难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PGC虽然是各个视频平台都希望获得的内容,但是专家的稀缺使得PGC可遇不可求,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得PGC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在资本的驱动下,OGC越来越占据视频平台的主流,不少视频平台甚至专门招聘、扶植全职创作者,为其开辟栏目,以实现内容生产。


当然,视频平台自行组织全职生产团队也会面临成本较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MCN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MCN以中介的方式连接内容创造者与视频平台,为视频平台提供大量、稳定的较为优质的内容,也帮助UGC获得更好的流量支持。有些MCN直接组建相应的公司,直接提供内容,诸如papi酱创建的MCN机构papitube就是其中的代表。


2. 制作技术的发展与拍摄主体的分化


Vlog只有几分钟,其后期剪辑可能要花数小时。随着大量电影镜头语言的运用,Vlog在越来越精美的同时,也意味着门槛的进一步提高。不同于短视频的模板以及手机的广泛使用,Vlog越来越成为专业设备竞技的舞台,入门级别的微单反相机、稳定器是标准配置,如果在旅途中拍摄,可能还需要无人机等升降设备。伴随着技术的引入,不排除实际的制作者与出镜的博主的分离,因为Vlog凸显的是个人风格,博主个人的魅力是关键。在有些Vlog制作中,将繁重的后期制作工作外包出去、在前期拍摄工程中引入专门的拍摄者,而博主只负责出镜。



Vlog面临的版权问题/风险



首先,无论是认为Vlog脱胎于短视频,还是认为Vlog是继文字、图片之后的全新表达方式,从本质上来讲,Vlog都是采用视觉语言将声像固定下来,与著作权法中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是“录像制品”(两者差别主要在于独创性,为了统一表述,以下用“视听作品”指代)并无差别,作为普通的“视听作品”,Vlog面临的风险更多的在于创作过程中“对可能使用到的他人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进而侵害作者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背景音乐是其中非常重要要的内容,本文开头papitube旗下的Vlog使用背景音乐被控侵权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当然,背景音乐只是浮出水面的一种情况,博主在Vlog中的个性化服饰造型、对知名动漫IP形象的cosplay、Vlog植入广告中商品的包装装潢、乃至博主模仿他人根据BGM表演的舞蹈动作等,都存在同类版权风险。


其次,作为一种“视听作品”,Vlog同样也面临着被他人抄袭模仿的困境。头部Vlogger井越就坦承“国内常有这种情况,有些人看到你这种创作或者内容红了,第一时间会包装出一个团队来超越你的。他们可能找一个比你更帅的,再找一个职业编剧,一个职业剪辑,就以团队制作的方式模拟你的内容。如果你的作品是模仿他人,或者视频风格限于技术流,限于影视化风格之类的,可能很轻松就被秒掉了”。 [9]当然,任何作品均面临同样的被抄袭困境,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创意能不能受到保护、模仿的边界可以到哪里等。总体而言,对非常有创意的Vlog作品而言,单独要素的模仿能否通过版权规制,关键要看有关要素是否能够独立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作品,而如果是多要素的模仿或者“抄袭”,通过版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路径予以规制,可能会更有效果一些。


第三,伴随着Vlog的新发展,包括OGC作为内容生产主力以及MCN的发展,传统版权侵权中被告可以抗辩的诸如“避风港规则”在Vlog这里也将存在无法适用的风险,而且新技术的发展导致更多主体参与Vlog制作过程,也使得权利归属成为新的风险点。


1. 无法驶进的“避风港”


避风港规则原本是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一种“安全阀”机制,以便于在保护版权与促进作品的互联网传播之间形成平衡。一方面保护原创作者的作品版权利益,一旦出现侵权情形利用投诉删除机制快速遏制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也保护互联网中的分享自由与言论自由,避免给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互联网平台面对侵权指控时,最重要的抗辩要点就在于其所提供的是链接服务或者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侵权内容系用户自行上传或者在别的网站发表,其在知悉侵权后第一时间删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前文所述,越来越多的专业内容生产者与机构进入Vlog领域,不少Vlog视频专业度很高,也积累了很高的人气,互联网平台基于流量变现的考虑往往会针对性投入更多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网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的考量,通常需要考虑其对侵权内容的“明知”或者“应知”。而在判断是否构成“明知”或者“应知”时,考量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如前所述,互联网平台为了助推这Vlog一新兴事物,往往在流量上给予网红Vlog支持,比如将相应视频放置在首页、推荐页等行为,会使得视频平台被认定为主动进行了推荐、选择等,从而存在过错,无法驶进“避风港”风险大大提高。


另外,OGC与MCN导向使得视频平台在面临相关Vlog视频侵权时,除了无法以“避风港规则”免责的同时,将会被认为是内容提供者,可能被指控为共同侵权。《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MCN的出现恰恰使得视频平台成为有目的地“采购”并上传相关Vlog视频的主体,其网站上的Vlog将不再被视为用户上传作品,而是视频平台自行上传或者与他人合作上传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平台的身份就不再是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视频平台自行组织的内容生产团队创作的视频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同样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相应的Vlogger生产的内容被认为是职务作品,在Vlog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视频平台则毋庸置疑将要承担相当于内容提供者的直接侵权法律责任。


2. 权属争议


从对Vlog的定义以及特性的总结,相比于短视频容易被质疑缺乏独创性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Vlog因为其更长的时间跨度、对个人魅力、个人特点的追捧、后期的剪辑以及因剪辑所产生的对原始画质的编排选择,即使是相同的生活场景,不同的Vlogger完全制作出风格迥异、效果完全不同的Vlog,对Vlog的独创性几乎未有质疑。此外,Vlog拍摄技术中对技术手法、技术设备的要求,越来越精良的Vlog堪比影视,因此在Vlog的作品属性上,除非是过于简单或者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一般很难对其作品属性提出质疑。


Vlog制作的精良以及多种镜头语言的运用,必然会导致行业的发展出现分工。新技术的学习成本以及Vlog后期剪辑所花费的大量时间,不排除博主在前期自行录制视频后,将后期的剪辑拼接工作交给其他主体甚至外包公司,甚至在拍摄过程中,都需要借助专业的外部人员的介入。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类似的争议,但是可以想见,一旦Vlog得到迅速的发展,引起足够多的关注并能够获得利益,Vlog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还是博主问题亦会凸显,尤其是博主在Vlog中的身份更接近于“视听作品”中的“演员”身份情况下。当然,基于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以及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借鉴影视行业的发展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判断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法理层面可能并不困难。不过,Vlog尚属新兴事物,制作方法上虽可以与影视作品相类比,但其毕竟只是“视频日志”,无论是投资额度,还是参与人数,赶不上影视作品,Vlog的署名方式亦不同于影视作品,因此,对于其作品权属的争议解决可能还尚待司法实践。


目前Vlog并未引起广泛关注,相关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也为数较少,但是与Vlog相关的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各类从业者慎思并做好应对措施。不仅是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他领域包括Vlog与广告、Vlog与音乐、Vlog的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之争等等问题都值得思考。在查找MCN资料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MCN公司在其官网明确,MCN能够帮助内容创作者获取封面音乐以及背景音乐的授权。使用背景音乐应该获得授权本来是一个很传统的版权问题,也是MCN职责的应有之义。但是在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中,MCN也恰恰是在获取音乐授权方面栽了跟头。因此,进一步增强版权风险的评估,不仅仅是背景音乐层面,而应该全面、多角度并根据Vlog内容个性化考虑版权,是MCN们,乃至OGC、PGC、UGC的创作者们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更需要未雨绸缪。

[注]

[1]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3337280.html 

[2] 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dictionary/english/vlog

[3] https://whatis.techtarget.com/definition/multi-channel-network

[4] https://www.iimedia.cn/c1020/65175.html

[5] 吴洪莉、刘梦娇:《VLOG:短视频下一个爆发点—基于B站的热门vlog视频内容生产策略分析》载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35卷第6期

[6] 微信公众号“真实故事计划”(微信号:zhenshigushi1)2019年8月24日发表,林森菜著。

[7] http://www.ce.cn/cysc/tech/gd2012/201904/29/t20190429_31965423.shtml

[8]《专访vlogger井越:每个随意细节,都被我精心设计过》微信公众号“看理想”(微信号:ikanlixiang)8月29日发表

[9]《专访vlogger井越:每个随意细节,都被我精心设计过》微信公众号“看理想”(微信号:ikanlixiang)8月29日发表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刚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反垄断与竞争法

戴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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