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之(三)—— 诉讼、仲裁及政府处罚篇
在前两篇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文章中(请参见《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一) —— 公司设立及存续篇》和《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二) —— 知识产权篇》),我们介绍了如何在公司设立及存续及知识产权方面,对香港的标的企业和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常用的香港公司涉诉信息查询方式,总结诉讼、仲裁与政府处罚方面的法律调查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
香港的司法机构及其管辖权
在对香港公司所涉纠纷展开调查前,应当对香港主要的争议解决机构及其管辖的案件范围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为全面分析和评估调查对象作好铺垫。下面我们将对香港的主要的争议解决机构的结构及其管辖案件范围进行简要介绍。
1.
香港的法院系统简介
香港的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等组成。
商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院及其管辖的案件范围大致如下:
司法机构 | 管辖案件 | |
终审法院 | 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享有最终审判权 | |
高等法院 | 上诉法庭 | 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就其他较低级别法院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
原讼法庭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具有无限的管辖权。管辖案件包括海事、破产、公司清盘、家事、领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 | |
竞争事务审裁处 | 具有主要司法管辖权聆讯及裁定与竞争有关的案件 | |
区域法院 | 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有限的管辖权: 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权审裁涉及款项港币300 万元或以下的索偿案件,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港币32万元的收地诉讼; 在刑事案件方面,可审理较为严重的罪行,但谋杀、误杀和强奸等案件则除外。区域法院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七年 | |
裁判法院 | 所有可公诉罪行的诉讼程序皆始于裁判法院,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港币10万元为限 | |
土地审裁处 | 裁决业主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处所的申请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争议等 | |
劳资审裁处 | 处理劳资纠纷 | |
小额钱债审裁处 | 专门处理因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申索,涉及的款额不超过港币75,000元 |
2.
香港的仲裁机构
在香港,当事人经常选择的主要仲裁机构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IETAC)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ICC)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管辖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约定。
二
香港公司涉诉信息查询途径
对香港公司涉诉情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诉讼、仲裁和政府处罚。下面我们将分别向大家介绍它们各自的信息公开情况和主要的查询途径。
1.
诉讼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应当事人申请不予不公开的案件外,香港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件信息一般可供公众查询,主要的查询途径如下:
(1)现场查询
向法庭登记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各法庭登记处可以查询相应法庭的已决和待审诉讼案件。相较其他查询途径而言,这种查询方式更为权威,查询结果更加全面和准确,是法律尽职调查中非常重要的调查方式。尽管如此,应当注意,法庭登记处的记录并未实时反映已经呈交法院,但仍未正式登记的法律程序之详情。
于司法机构图书馆查阅案件资料: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图书馆提供区域法院及以上各级法院的判案书、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判刑理由、区域法院的裁决理由。
通过司法机构图书馆只能查询到部分法院的已决诉讼案件,资料更新存在比较大的滞后性,且仅面向特定人员开放。终审法院图书馆仅对在终审法院聆讯期间的诉讼各方(包括私人执业大律师、律师、政府律政人员和有关人士)开放;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图书馆只对已付费(付费后将获得司法机构图书馆发给图书证)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律师、政府律政人员及其他人士,以及获司法机构政务长书面批准的人士使用。
除光盘数据库外,使用者可在付费后取得影印件。使用者也可以在网上(https://www.judiciary.hk/zh_cn/judgments_legal_reference/library.html)检索其联机目录和电子资源。
司法机构图书馆是查询香港判例的主要来源,经常被用于案件研究和学习。在法律尽职调查中,更多是作为一种补充和辅助的工具被使用。
(2)网络查询
对于已决诉讼案件的网络查询,主要有以下渠道:
法律参考资料系统(legalref.judiciary.gov.hk):法律参考资料系统系香港司法机构建立的官网查询网站。资料库内包含如下资料:
(i)由1946至1948年及自1966年起由各级法院所宣告的判案书;
(ii)一些于1995年或之后宣告而具法学价值的判案书译本;
(iii)由2012年3月开始在区域法院发下的裁决理由;
(iv)由2009年1月开始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发下的判刑理由;及
(v)实务指示。[1]
掌握下列任何一项资料,便可进行搜寻:引述案例通用编号、诉讼各方的名字、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的姓名、判案书颁下日期、案件编号、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姓名、案件性质、控罪(只适用于裁决理由/判刑理由)或在案件中曾提及的任何特别名字或名词。该系统支持中文和英文搜寻。如以英文进行搜寻,输入时用大写字母或小写字母均不会影响搜寻结果。
该系统的优点为公开、免费、更新较快。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抵后3个工作天内上载至此网站。重要的案件或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的判案书,则可于颁下当日在“新载判案书”(新载判案书项下所展示的判案书,为过去6个工作天内宣告及已送交此网站上载的判案书)一栏找到。其不足之处在于,收录的案件并非详尽无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该数据库查询到的结果,仅得作为参考。如需获取资料库中未收录的判案书,需以书面方式直接向各法庭登记处申请。
香港法律资讯中心(HKLII)(http://www.hklii.hk):HKLII是一个免费提供香港法律资讯的网页,由香港大学计算机科学系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联合运营。资料库内包含如下资料:
(i)香港各级法院的判案书(由香港司法机构提供,这些判案书亦可从前面介绍的法律参考资料系统中取得);
(ii)实务指示;
(iii)香港条例、附属法例、宪法文件和国际公约;
(iv)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咨询文件和报告书;及
(v)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行政上诉委员会个案简述和投诉个案简述。
掌握下列任何一项资料,便可进行搜寻:引述案例通用编号、案件名称、诉讼各方的名字、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的姓名、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姓名、控罪或在案件中曾提及的任何特别名字或名词。
该系统支持中文和英文搜寻。其主要优点为免费和检索便捷。但与此同时,其收录的案件并非详尽无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院判案书一般在发下后数天才会在HKLII网站上发布。因此,在某特定日期或未能列载法院所有的判案书。部分页面说明只提供英文,可能给部分用户的使用造成不便。
法院网站:部分香港法院已建有自己的网站,通过这些网站也可以查询到香港公司在这些法院的诉讼信息。例如香港终审法院网(https://www.hkcfa.hk),该网站上可以查询终审法院已决案件、已决的上诉许可和非正审审请、即将聆讯的案件、在司法常务官席前的聆讯等案件信息。在“最新判决书”栏目下,可以查询到终审法院在本月或过去一个月内发下的已决案件的最新判案书,这部分判决书可能因尚未存入在法律参考资料系统和HKLII数据库中而无法在该等数据库中查询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调查对象为香港上市公司的,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查询公司涉诉信息:一是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系统中,查询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https://www.hkexnews.hk);二是去相关上市公司网站上,进入“投资者关系”板块,查询其对相关情况的披露。
第三方数据库及第三方查询服务:第三方数据库(如Westlaw、LexisNexis、PrimeLaw)及第三方查询服务(如Black & White Investigation)多为付费服务。该等服务机构的数据来源于司法机构线上和线下的公开信息,利用第三方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省却我们自行向各级法院提出查询申请的繁琐手续。在检索结果的呈现、编辑和追踪等方面,第三方服务通常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对用户更为友好、便捷和快速,因此成为尽职调查中经常使用的查询方式。
在使用第三方数据库和第三方查询服务时,需要特别留意其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通常只能查询已决案件)及时效性,避免遗漏。
大部分的第三方查询服务只能提供涉诉当事人、代表律师、涉案金额等案件基本信息,无法提供判案书全文,因此常常需要借助其他查询途径进行补充查询,以便对案件性质及影响展开进一步评估和分析。
对于待审诉讼案件的查询,一般通过查阅香港司法机构网(www.judiciary.hk)中的审讯案件表和审讯预告表进行。其中,审讯案件表可提供近4天的各级法庭的审讯信息,审讯预告表可以查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及区域法院本周和下周的待审案件信息。公众亦可通过有关法院张贴的告示查询待审案件信息。但应注意,待审案件的公开披露信息一般非常有限,通常只能查询到负责审理的法庭、法官姓名、开庭时间、案件编号、诉讼各方、控罪/性质和应讯代表等初步案件信息,需要结合当事人自主披露等方式以尽可能地发掘出案件的完整信息。
2.
仲裁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属于《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关仲裁程序及裁决一般为保密和非公开的。同样的,对于采用调解或其他非公开方式处理的争议,也很难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对香港公司进行的涉及仲裁查询,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自身所作的披露。
3.
政府处罚
实践中,仅有部分香港政府机构通过网络公开其处理的个案,但披露的信息通常非常有限,更多是出于警示和教育的意义。大部分政府机构由于历史、技术等原因,并未主动对其处理的个案通过网络予以公开。因此,通过网络查询到的香港公司政府处罚信息较为有限,只能作为初步的核查手段,更多时候需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并结合当事人的披露进行补充。
以下为部分政府机构处理的个案的网络查询途径:
(1)内幕交易审裁处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内幕交易个案
内幕交易审裁处已于2003年被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取代,并于2009年12月在完成余下案件后停止运作。但在内部交易审裁处网站(http://www.idt.gov.hk)的“研讯报告书”栏目下仍可以查找到其停止运作前已审理并已作公布的内幕交易个案。之后的案件信息(包括研讯报告书全文、裁定、通知、聆讯排期、执行命令等信息)可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网站(http://www.mmt.gov.hk)的相应栏目下进行查询。
(2)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执法信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https://www.sfc.hk)的“执法信息”栏目下载有香港证监会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发出关于执法行动的新闻稿。在“聆讯日程表”栏目下可以查询到与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或调查工作有关而即将举行的聆讯,包括不同法院的刑事检控、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纪律聆讯及原讼法庭的民事申请个案。此外,还可以查询到目前生效的冷淡对待令、目前生效的取消资格令、收购执行人员2003年4月1日以后作出的决定及声明等信息。
(3)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网站(www.sfat.gov.hk)载有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迄今就已复核个案的所有裁定及裁定理由的全文,以及已排期聆讯。但有关裁定及裁定理由暂未能提供中文译本,只提供英文版。
(4)税务局检控个案
税务局网站(https://www.ird.gov.hk)的“刊物及新闻公报”栏目下可以查询税务局自2000 年 4 月 1 日以来判决的个案。
三
核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对香港公司涉诉情况的调查主要围绕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进行,对于已经了结的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给予适当关注,以综合评价香港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及对香港公司和拟定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果香港公司存在诉讼或仲裁,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诉讼或仲裁的概况,包括起因、发生时间、当事方、主要过程及裁决内容;裁决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后续的程序和风险等。调查的范围除香港公司本身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将公司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等纳入调查范围。
在进一步筛选和评估有关案件时,对于何谓重大的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应结合拟定交易金额、目标公司资产、收入、利润规模等情况进行确认外,还应关注行为的性质问题。实务中存在没有涉案金额或涉案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情形,需要律师结合实际情况酌定。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每种调查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和调查结果的时滞性,切不可过分依赖单一查询途径获得的结果,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查询途径,并结合其他尽职调查手段(如深入研究目标公司披露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查阅其他尽调机构的调查报告、收集相关媒体报道、进行现场走访和高管访谈等)进行交叉核验。
除在注册成立地进行查询外,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目标公司主要业务经营地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必要的查询。
最后,尽职调查不应只是被当作交易前的“标准动作”而流于形式。尽职调查的结果除为当事人的交易决策提供支持外,也是交易当事人和律师在设计交易方案和起草和修订交易文件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信息。重视并善用尽调调查,律师才能为客户的交易保驾护航。
[注]
[1] 实务指示主要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 就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指示。
系列阅读
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一)
——公司设立及存续篇
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二)——知识产权篇
The End
作者简介
徐建辉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收购兼并,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合规/政府监管
朱嘉恩 律师
深圳办公室 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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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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