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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工作人员有多糊涂才会让老人去开“不糊涂”证明?

2017-04-23 凤凰新闻客户端

郑州市民王先生去公证处咨询房屋过户问题,因母亲已86岁,工作人员让他去医院开“不糊涂”证明。

王先生的求助帖子


结果他去后,“大夫说从来没有听说过这证明,心脏病、高血压等都可以通过仪器、检查而证明,而老年人糊涂不糊涂,医院没法开。”工作人员对此称,并不是开“不糊涂”证明,而是开证明老人思维清晰的医嘱说明。


不管是“不糊涂”证明还是思维清晰说明,都是为了证明老人有正常的辨识能力。在越来越多老年人伴随着寿命延长患脑萎缩、老年痴呆等病症多发的背景下,确保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真实,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其必要性。


但要看到,虽然部分老年人的辨识能力存在问题,但更多的老年人即便身体机能衰老,精神状况与辨识能力却是正常的。


公证处


王先生就说,他母亲虽然年高,但身体硬朗,与人沟通交流也没问题。让其去开“思维正常证明”,会徒然折腾老人不说,还无异于把他们视为没有正确辨认能力者。别说医院不给开,就是给开,也可能伤及老年人人格。


而且,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一种证人而非法官,本就应通过积极履责进行有效证明,而非像法官那样根据证据进行判案。前去公证的老年人是否有辨识能力,也是通过认真交谈看得出来的。让医生开具思维清晰的医嘱说明,实际上也是通过交谈、提问进行判断,而非需要多么专门的医学知识。


去公证就是为了证明,不是自己承担起证明责任,而是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有推责之嫌。


当然,为防止相关人提出异议和使自己证明具有说服力,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或其他合理措施保留证据和作出证明的过程。甚至可以给相关人留出异议期间,若有人认为老人缺乏辨识能力,应让他们提供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等健康疾病方面的证据,而不是让精神健康的老人提供“不糊涂”或“思维正常”方面的证明。


律师说法:“公证处在无法判断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异议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公证书的有效性,要求老人到医院检查一下,开个诊断证明是有必要的。”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除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公证处考虑到王先生母亲的年龄已高,害怕其患有一些妨碍精神健康方面的病症从而影响公证的有效性,要求老人到医院检查一下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判断王先生的母亲有无精神方面的疾病,则需要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文章来源 | 新京报

原标题 | “不糊涂证明”本就很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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