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磐: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为何不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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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发来微信吐槽某人:“他说他就是觉得被拐女教师让人感动,虽然他说有更复杂的看法譬如愤慨,但他就是感动……真把我给气死了!”我理解她说的——对被羞辱、折磨和出卖的女人进行的任何基于宏大叙事的道德讴歌都是心怀叵测的,这是对女人的又一次盘剥和出卖。
不过,我竟然也被感动了。不是被“感动中国”、“最美乡村女教师”、“嫁给大山的女人”之类的主旋律感动,而是在舆论的激流中间,不同记者笔端的细节,像拼图般浮现出来的郜艳敏的真实形象。譬如,在上一茬的采访中,她对记者吕林荫说的一句格言般的心里话:“我没办法选择命运,但至少可以选择成为一个怎样的人。”
▲资料图:郜艳敏,从被拐卖女性到乡村女教师
▍她是一个有力量的女人
郜艳敏显然不是所谓“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当她在县委宣传部误导和施加压力之下,对外发出“不希望被打扰平静生活”的字据,面对记者的询问,她直率地说,自己本不愿意写,但为了平静的生活,就依了宣传部来人的意见。这种直率、无畏和不卑不亢,贯穿在2006至今的各种报道中,在不同记者的报道、采访手记中,提到她与新闻审查者周旋,抗议对采访的干涉,敏捷地跟记者联络,你能感受到,这是一个有力量的女人。
她本来是个“学霸”。她初中时代奖状贴满墙,考上了县里最好的中学,可是,她的家庭跟同时代千万贫穷家庭一样,无法继续对女孩进行教育投资。她只好辍学打工。然后,她被拐卖了。
翻开最高法整理的1980、90年代的案例集,被拐卖妇女的故事各不相同,结构却都很相似:“犯罪手段凶残,与其他多种犯罪互相交织。”多发生在车站、码头和劳务市场,从温情脉脉的“介绍对象”、“做生意”和“找工作”之类的诱骗开始,被拐卖者在漫长的贩卖产业链上遭遇的“工序”,包括绑架、非法拘禁、抢劫、强奸、轮奸、伤害甚至杀人等多种犯罪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亲人郁积成疾、精神失常,或者被拐卖妇女的自杀。强奸、轮奸几乎是被拐卖妇女悲哀境遇的“标配”。借力于社会对妇女严密的贞操审查,拐卖犯借此完成对“货物”的“加工”:摧毁她们的自尊与意志,让她们屈从于不堪的境遇——因为她们相信自己已然不洁,不配有正常的婚配,也不配得到尊重。
刚刚成年的郜艳敏,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受害者。为了逃脱人贩子的摧残,竟然求买主买下自己,并且还帮对方凑齐了购买自己的钱款。这可能是她今天对夫家复杂感情的源头——“购买”和“营救”之间,界限变得模糊。
为了尊重她今天的感受,我不去假设和想象被“救”出来之后,她遭遇了什么。她曾经逃跑,三次真刀真枪的自杀,向父母求援希望回家,谁都知道这意味着她当时的处境和意愿为何。可是到了今天,她淡淡地对记者说,“以前从来没有公安的人来调查,都过去那么久了,他们现在来调查,对我已经没任何用了。”她拒绝了这份过期变质的正义。
▍为什么她留下了
“成家”、“生娃”和“过日子”——贩卖链最后的一环非常具体,这是一群强加给她的“亲人”。他们夺去了她在婚姻和性的自主权,将她逼到了她不愿意选择的生活中;她被拘禁,以至于在这个新的“家庭”,由文盲丈夫代办的身份证,她的名字写错了三分之二。然而他们是具体的人:贫穷,老实,淳朴,郜艳敏这样形容她的夫家,作为同样生于贫穷家庭的人,她对他们的怜惜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她的孩子把他们和她联结起来之后——尽管她才是最应该被怜惜的一个。有些细节透露他们也许真不是坏人,据说她的婆婆曾经舍命救她——在他们逼她自杀之后;这些诡异的温情片段,仍然无法让我们替代她去体验这二十年来,她在绝望和善良之间辗转的人生。他们对她真的不错,只是漠视她的意愿;然而女性的意愿被漠视就是这个世界的真相之一,并不限于穷乡僻壤,野老村夫。
她的娘家不支持她逃脱,一是因为贫穷,可能没有能力为她“赎身”;还有,因为已经不是处女,经不起贞操审查不好嫁了。直至今天,农村妇女被非法地剥夺土地权的情况很普遍,回到娘家能否拥有责任田和宅基地还很难说。嫁不出去的女人,住在娘家算怎么回事呢?父母年长体衰之后,家就是兄弟们的,女人没有家园。
贫穷和性别歧视,是贩卖链上最有效的维稳工具;人贩子生生不息,是因为他们总是顺势而为——从更穷的地方贩运人口,寻找利润洼地,也减低被追责可能。反正底层女人无处可去,被拐卖反而是“成家”。穷人没有钱,也没有其他资源得到公道,包括本应该由公家补充的信息的贫困。法律往往写在各种文件中,并不存在于底层人的生活世界。我想,假如当年郜艳敏的父母寻找她的车站码头和集市,到处可见打拐法制宣传的话,能够及时得到国家打拐行动计划里面规划的那样周全的多部门服务,他们还会即便女儿回家也束手无策吗?他们还会因为拿不出钱补偿买主而犯难,甚至觉得一走了之对不起他们吗?
于是,郜艳敏被整个世界遗弃了,孤立无援,没有出路。她竟然能活下来,还能成为一个能够惠及更脆弱者人生的人,这是她值得仰视之处。而她之所以能被人们关注和仰视,又是基于被拐卖的背景带来的戏剧性和新闻性,这真是传播的吊诡。
在豆瓣和知乎上,提笔千言,生活在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的网友们是不能理解她的感情的:她总是试图做一个好女儿和好媳妇,即便对于买主,对于拒绝帮助她脱困的父母,似乎是一个女德的典范。她在娘家是长女,为了家计辍学打工,牺牲自己照顾家人,本来就是她这样出身的女子必须习得的“素质”。确实,女性被定义为一个服务于他人,为别人而活的群体,她们很容易作出自我牺牲的选择,但那不是郜艳敏的全部。
人生需要支点,需要意义,郜艳敏谈起过很多老师身份对她的意义。对于每个人,体现自己独特价值和才干的机会窗口并不是那么多,尤其是底层的女人。因为在那个环境中相对“雄厚”的教育资本,和对教育的浓厚兴趣,郜艳敏实现了她的“逆袭”——这又一次说明,投入到农村女孩身上的涓滴教育资源,可能有着多么丰厚的回馈。
郜艳敏在非常残酷的命运裹挟中,实现了自己有限的选择权——成为一个拥有某种文化权力的乡村精英,在她的成年家庭成员相继部分丧失劳动力之后,她无疑已经成为这个曾经收买她的家庭的顶梁柱。虽然这个故事说出来,总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当这样的一个女人要求说,平静的生活,不希望她的买主被追究,她应该得到吗?
▍法律的退让
跟主旋律电影和一些报道不同,郜艳敏的叙述,从未柔化和美化她遭遇的不幸。她选择了以孩子的利益为中心,保证孩子祖辈和父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她也清晰地表达,她的婚姻非她所愿。
异性恋婚姻的基础,就是女人带着(准备付诸于无酬家务照料工作的)劳动力和生殖力,从娘家被卖入夫家;被交易的女人的意愿被考量,在中国只有很短的历史,并且也不是所有阶级的女人都能够享受的权利。婚姻和家庭只是为了维系和延续父系血缘,女人只是机器上关键的部件而已。在“咱们这儿”,仅仅自己活过一生,不算真正的人生,必须从象征和DNA的意义上延续自己的血缘,那才是完整的。除了男性的性需求是全社会的刚需,繁殖,更是重中之重。也正因为如此,收买拐卖妇女的买主们通常不会有罪恶感,反而认为这是千百年来再合理不过的人之常情和公义。买女人从来在社区中不仅是可以公然进行,并且防止她们逃亡可以凝聚家族和村寨。
中国的法律有着强势进行社会控制的一面,但在涉及婚姻家庭的领域,法律却总是很容易向男性本位的规则让路,不管是买卖妇女,还是家庭暴力。在郜艳敏被拐卖的那个时代,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公安处警能力不强的条件下,法律政策对买家作了诸多妥协。尽管法律规定要刑法处罚,买家很少被罚,长期以来的理由是为了方便公安解救。鉴于解救妇女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公安部2000年印发的《全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竟然要求“遇到群众阻拦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慎用武器警械,避免因解救而激化矛盾,引起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江西的打拐英雄施华山曾经说起,他最经使用的解救策略,是与被拐妇女的男性家属一起乔装身份,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但即便如此,也常常被打得头破血流。
▍收买被拐妇女仍可免罚?
正是因为法律和政策对“买方”的姑息,强化了买方的道德正当性,这也是郜艳敏今天困境的一部分,种种信息都表明,给她安静生活的呼声,其实也在被利用。村里人仍然在对记者大言不惭地反问:“村里还有60多个光棍,你们给办办?”
面对公安重新启动调查,有些人将这视为对郜艳敏生活的打扰。但郜艳敏被拐卖和收买发生在1994年,1991年收买儿童被定义为犯罪,而收买妇女却直到1997年才入刑;虽然买主可能因其他犯罪情节被追究,但以郜艳敏现在对前买主,现在的家人的态度,很难收集到买主犯罪的证据。即便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处罚买主,但也留下了收买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口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以郜艳敏对买主的宽宥态度,他们基本不会受到追究。
真要查旧账,查一个郜艳敏怎么够呢?村里其他被拐卖的妇女呢?她们的生活如何?还有更多的同时代人呢?山东省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流入妇女有3万人发生买卖现象;而在福建莆田,现在还有近千名小时候被拐卖的,出生时间跨越70到90年代的“童养媳”在网上寻找亲生父母。这些都只是只鳞片爪而已。
关键是,如果刑法不作恰当的修正,收买妇女仍然将留下了免责的尾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二审稿中,对于收买儿童的行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保留收买妇女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
▲2015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儿童从可免追刑责改为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如果二审草案这一条通过,意味着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不同罪——收买儿童必罚而收买妇女仍可免罚。为什么?我们目前从媒体可以获知的原因仅仅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相对于郜艳敏事件的热议,一个月之前,二审草案对拐卖妇女和儿童的不同处理,被媒体报道的时候,主要强调对儿童保护的提高标准,而对于妇女保护为何低于儿童,却没有媒体追问,也只有寥寥两则报道。
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情况”有什么不同呢?既然作为公民,我们无法清楚地了解是谁、哪些部门和那些“地方”基于什么理由提出这些“不同”,那么我们姑且推测一下:
首先,妇女是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而儿童则没有成熟的判断力和社会经验,相较于妇女更加脆弱,因此对儿童要提高保护的规格,严惩买家;相对来说,保护儿童不受拐卖的民愤强烈,如前一段时间“人贩子判死刑”的病毒传播。
其次,妇女被收买之后,可能出现类似郜艳敏这样与买主进入“正常家庭生活”的情形,为了被害人生活的安定,可以对买主免除刑罚。(为什么这个逻辑看起来如此怪异)
第三,儿童被收买,买主主要是将其抚养,较少发生虐待,如果仅仅因未发生虐待就不处罚,意味着实质上买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收买妇女,无论目的是结婚生育,还是强迫卖淫,都可能涉及强奸、强迫卖淫等其他严重犯罪,因此买主事实上免除刑罚的情形较少。
第四,还是老的理由,给买主不阻碍回到原居住地可以免除刑罚的出路,有助于公安部门的解救。
这些“不同”站不住脚。在暴力、胁迫和欺骗下,不仅仅是妇女,14岁以上的男性也仍然是脆弱的,“黑砖窑”的奴役劳动和并不少见的大学生被拐卖证明了这一点。在全村共犯的情况下,陷入陌生环境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成年未成年,都很难逃脱。最重要的是,任何人都应该平等地被法律保护。
第二点,对收买妇女和儿童是否采取同等的力度惩罚,考验立法者对妇女人身权的看法。也就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婚姻自由是否不可侵犯,法律是否要强调“正常家庭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基础之上。
第三条,即便收买妇女的买主可能因为其他罪行被处罚,但如果收买行为本身可以免罚,是否意味着,中国法律承认,在某种情况下,更有策略地控制被收买的妇女,是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第四条,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面临的解救困难是一样的,既然在收买儿童的部分,随着信息和技术手段的进步,不再为了办案顺利而进行法律上的妥协,那么为什么针对妇女不可以呢?
多年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解释说:对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幅度较大,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在这里,“居家过日子”的“人性表达”,确实把被拐妇女的人血,变成了一抹胭脂。
郜艳敏的故事,说明了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复杂处境,除了被标记为犯罪的那些行为之外,造成她们的困境的,还包括各种未加反思的“人之常情”。立法者需要反思自己对妇女的“常识”和成见,保证她们在更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及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本文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能否改写郜艳敏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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