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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羡西方十九世纪的文化创造和制度文明,因而追慕我国古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这样一种心理和思维,在近代比较典型。
英国800年前的著名文献《大宪章》原件不久前来华展出。这个消息使我联想起近代思想家严复在翻译《法意》的按语中曾经提到:中国古代也有类似“大宪章”的政治契约文书。他是这么说的:
“复按:国民权利,载在盟府,此列邦立宪之大义始基也。而吾国亦有之乎?曰有之。”
接下来,他从《左传》中引述了一段春秋故事来证明。
这一段故事记载于《左传·昭公十六年》。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春秋诸侯盟主晋国的大夫韩起有一只玉环,他得知与自己的这一只玉环相配的另外一只玉环,在郑国的商人手中,就想得到它。于是,他趁奉命出访郑国之便直接向郑国的国君提出了这个要求。而郑国主持政务的大臣子产,却代表国君拒绝了这个要求,回复说:“寡君不知道这个东西,这不是我们宫里收藏的器物。”
另外两位郑国大臣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对子产说:“韩起也没提出什么过分的要求;晋国是咱们应当尊重的强国。咱们怎么能怠慢晋国和韩起呢?如果有人借这个题目从中挑唆,使晋国恼怒咱们郑国,咱后悔就来不及了。大人何以舍不得一只玉环,而宁愿得罪大国?何不从商人手中搞到这只玉环送给他呢?”
子产说出一番话来,显示出这位被孔子敬重的小国名相的深思熟虑。他的回答是:“我不是要慢待晋国,咱们作为小国总要好好对待晋国的。我之所以不想满足韩起的要求,正是为了对晋国忠实守信。我听说,君子不会因为缺钱难受,却会因为立身处事没有正当的名义而不安;我还听说,治理国家用不着为不能侍奉大国、爱护小国而忧心,却应当为自己没有合于礼仪的地位而担心。如果对于大国之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要无条件都满足的话,那么,小国又哪里供奉得起呢?无论给与不给,都会带来祸患。如果对大国的无理要求不能依礼拒绝,他们又哪里会有满足的时候呢?那样的话,我们就无异于一个大国的边境城邑,失去一个独立国家的地位了。而韩起奉命出使郑国,却利用职务使命之便向郑国要求一只玉环,我们如果满足了他的要求,等于让他犯了贪渎之罪。郑国送给他一块玉,却造成了两种罪过:一是我们不像是一个独立国家;二是韩起落下一个贪渎的名声。因一块玉而造成这么大的罪过,岂非因小失大?”
韩起自然不知道子产的这一番考虑。既然从郑国官方没有得到这只玉环,他就直接想从郑国的商人手里买过来。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郑国的商人提出了一个条件:这桩交易必须向官家汇报。据古人注疏解释:商人之所以提出这么一个条件,可能因为这笔交易是因韩起倚仗大国大夫的权势威逼而成,并不是等价交换。商人提出必须报告政府的条件,试图依赖政府推脱掉这笔交易。
于是,韩起就又找到了子产,对他说:“往日我向您请求那只玉环,您觉得不太合适。我就没再敢提。现在我从商人手中直接购买那块玉,希望得到您的认可。”
子产回答说:“早年我们郑国的先君桓公和商人都是从周王室的领地一起迁出来的,在此地并肩开荒耕种,建设家园。双方有一个盟誓,作为互信的契约历代流传,那就是:‘你们不背叛我,我们也不强买你的货物,掠夺你们的货物;你们有赚钱的买卖和宝贵的货物,我们也不去过问。’正是靠着这样一个盟约,我们郑国政府和商人的关系才维系至今。如今,您作为大国的大夫屈尊来访,为一只玉环而让我国政府强夺商人,这是教我们背弃盟誓。这怎么可以呢!我想,您也不会为了一块玉而失去一个友好邻邦吧?如果大国有任何要求我们都无条件满足,那我们郑国也就成了大国的边邑了,这我们肯定做不到。因此,我如果把这块玉献给您,对双方都没有什么好处。这就是我冒昧对您私下说的话。”
韩起听了子产的这样一番话,就决定放弃这只玉环。他对子产说:“我愚钝,不敢因为一块玉石而引出这么两桩恶劣后果。这只玉环我不要了。”
所谓“子产拒请环”的故事,大致就是如此。故事本身简单,主要是子产说的话——他的那番政治伦理的考量。子产作为春秋列国中一个小国之相,之所以受到孔子的特别推崇,并成为列国争霸的《左传》故事中的一个光彩四射的主角,主要是因他的这些政治考量。比如“不毁乡校”什么的。
子产拒绝韩起请求玉环,那么长的一段话,根据邵炳军、梅军《左氏春秋文系年注析》可以分为两部分理解:前半部分是“以忠信辞环论”;后半部分是“以重商辞环论”——“此论表明郑自西周晚期以来具有尊重商贾,尊重商业之社会风气”。
以这种阐发作为对照,我们不难感到严复的深邃和敏锐——他一下子意识到子产提到的那个“政商盟约”的政治含义——“列邦立宪之大义始基”。并且反问“兹非其证欤”?
那么,郑国的开国之君与商人之间,到底有没有那份的盟约呢?说实话,我们只能从子产拒绝韩起的话里听到这份盟约,未可全信。因为它并不像英国的《大宪章》那样有原本或抄本流传下来。更不需《大宪章》那样有世界上那么多人“相信”它存在过。子产拒绝韩起的要求,也并不一定真的受这个盟约的约束,而主要是出于国家政治原则、政治利害或者保护本国商业的考量。
但是,子产能够把这个盟约当作拒绝韩起的一个借口,至少在当时听来不会是一个天方夜谭。
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早有信用这样一种价值。《尚书》《春秋》中“盟”“誓”二字不绝于书。春秋争霸,诸侯之盟也史不绝书。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力抗衡格局中的政治实体之间的权力约束。在这一点上,略微与英国《大宪章》的精神相仿。因为周初“封建”的政治格局,恰与欧洲古代“封建”的政治格局相仿。但是,自从中国进入了统一的专制皇权时代,权力抗衡格局遂不存在。除了开国皇帝赐予功臣的所谓“铁券丹书”之外,那种表达对权力约束的法律文书,完全没有踪影。
最后,让我们回到严复谈及“子产拒请环”的那段按语的语境——严译《法意》第二十卷二十章《欧洲以商务开通其理何若》。这一章谈到古代欧洲王室,尤其是英王约翰——正是那位签署了《大宪章》的约翰王哦——对犹太商人的盘剥时,严复插入了一段按语。因为正文中言及“国民权利,载在盟府”,所以严复在按语便说到“此列邦立宪之大意,吾国亦有之”,并以“子产拒请环”的故事为例证。在这个故事中,郑国先君与商人的盟约和郑国执政子产对这个盟约的尊重,似乎是严复用来与西方古代王室所作的对照。
▲《约翰王签署大宪章》,John Leech绘,1875
但是,孟德斯鸠原书真的说了与此相关的话吗?对照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论法的精神》张雁深的译本,严译《法意》的这一章,正是《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本的第四卷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第二十节《贸易如何冲突欧洲的野蛮》。在这一节中,孟德斯鸠原文既没有提到类似于“国民权利,载在盟府”的话,更没有提到《大宪章》。可见,关于中国古代亦有《大宪章》的说法,是严复在翻译到此时自己脑子里过分活跃而产生的联想,像他在译著中的许多按语一样,已经游离开原文了。
即使严复自己因联想而写作的按语,也是在原文这一章商业法律的语境中,在商业与政治关系中提到这样的法律文献的,而不是在政治的语境中提到的。这也与英国《大宪章》所包含的宪政的政治含义相关度不高。
严复在这一段的按语的后面,其实还有一段离题的发挥,就是:
“春秋圣哲固多,而思想最似十九世纪人者,莫如国大夫。如不毁乡校,拒请环……铸刑书,皆彰彰尤著明者。于其词令之美,虽在今日外交家,犹当雄视一世。呜呼!使吾国今有一国大夫,胜于得管仲矣。”
艳羡西方十九世纪的文化创造和制度文明,因而追慕我国古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这样一种心理和思维,在近代比较典型。严复此言,是这种联想和判断更为典型的表达。
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创造光耀千年。当时的思想条件,除了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已经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性内容和表达形式之外,就是列国竞争、相对宽松的政治格局。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在跨越时段的思想表达和行为、文字中找到某些抽象的相似性,其实并不难。但是,把这些相似性抽离出其具体的时代条件,尤其是它们对后来的影响,就有可能做出夸大的评价。
严复在这一段按语中,由郑国先君与商人的盟约而联想到英国的《大宪章》;由子产等春秋国大夫的“不毁乡校”“拒请环”等言论,联想到西方19世纪的思想家,正是这样一种评价。
梁启超1896年在给严复的一封复信中写道:“启超平时最恶人以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此实吾国虚矫之结习。”梁启超之所以说这话,是因为严复在来信中委婉地批评了梁启超的这种毛病。梁启超这一年发表《古议院考》一开头就是:“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然后,他便从《易经》的“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尚书》的“询谋签同”“谋及卿士”等只方片语,考评出中国古代早有议院精神。然后又根据《孟子》所言“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推断出孟子说到的“诸大夫”就是“上议院”;孟子说到的“国人”就是“下议院”。
严复留学英国,直接沐浴欧风美雨,毕竟比戊戌变法前仅从江南制造局和京师同文馆出版的通俗书籍中了解西方的梁启超见多识广,自然不屑这一套“我国古已有之”的说法。梁启超在信中自我辩解说:“初不欲蹈之,然在报中为中等人说法,又往往自不免。”他的意思是:我意识到这是国人一种自我满足的积习。但报纸为了向普通中国人传播他们本来没有概念的西方事物,所以不得不诉诸这种中西比附的说明方式。
但是,我们从严复在翻译《法意》中写的那段按语来看,严幼陵先生自己又何尝没有这种“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的“虚矫之结习”呢?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大宪章》签署800年纪念仪式上演讲说:“八百年前的今天,约翰王在一份文件上签字盖章,由此改变世界”——呵呵,改变世界,这也太夸张了吧?但是,以英国乃至西方的政治文化共识,还有英国宪政史可辨识的思想流脉,他当众就敢那么说。
▲《大宪章》原件
而对于郑国先君曾经与商人签订的那份“尔无我叛,我无强贾”的盟约,我们中国人恐怕只能说:“对,好像有那么回事,偶然听子产提起过。”——尽管两千年以后严复把它提高到了“国民权利,载在盟府”的层次上。
这就是所谓“历史影响”的差异吧?一件事物所谓的“历史影响”,即使不要求一个真实的因果关联,也至少要求一条在思想传播的中可以引据的线索,一种共公想象中的前缘确认吧——而不只是在故纸堆中的钩沉考索。
(本文中对《左传·昭公十六年》关于子产“拒请环”原文的翻译,参考了《阮刻春秋左传注疏》和《左传选》朱东润先生的注释和译文,以及赵生群《春秋左传新注》。)
【注】本文原标题为《中国古代真的也有《大宪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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