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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售卖50多万条个人信息!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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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巧
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纪某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获取更多客户资源,某日,其向姚某提出收购客户订单信息的需求,并承诺以每条信息0.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姚某收购。
利益面前姚某非常心动,动起了“歪脑筋”。姚某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网店的电商销售及运营工作。在纪某的指使下,姚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司后台下载客户网店的订单信息520882条,并于同日拿到纪某的货运仓库内,按照纪某的要求在纪的电脑上进行筛选后交付给纪。订单信息包含客户姓名、手机号码、快递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纪某仓库的电脑里提取到该网店的客户信息489027条。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纪某、姚某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危险,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赔礼道歉。
在此提醒,公民要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审慎有限提供个人信息。如遭遇信息泄露等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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