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期:《福建赵宇被移送检察?屏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因营救被殴打的女子,而将陌生男子踹伤的赵宇,通过其个人微博公布了案件最新进展。公安机关已经将赵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罪名已经由刑事拘留时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将赵宇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赵宇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舆情关注此案后,公安机关曾经回应“正在调查核实”。
综合各方迹象来看,公安机关对舆情反映是了如指掌的,内部也肯定是高度重视的。在各方呼吁之后,公安机关并未撤销案件,反而是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我们相信,公安机关的这一决定应该不是草率做出,而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深思熟虑的。
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并结合陌生男子李某已经可以“打麻将”的事实,其法定刑期极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责任要远远轻于故意伤害罪。
两个罪的共同点是都要求致人重伤的客观结果,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赵宇希望并积极追求陌生男子李某身体受伤,过失致人重伤罪则只要求赵宇“不小心误伤”就可以了。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角度,过失致人重伤罪够罪的门槛较低、难度较小。
不过尽管如此,赵宇要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必须要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也即,如果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只有在赵宇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才存在讨论赵宇是构成何种犯罪的空间。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有五大要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构成。第一是起因要件,女子必须是遭受了现实的暴力侵害;第二是时间要件,赵宇介入时,陌生男子李某对女子的暴力行为必须正在进行;第三是主观要件,赵宇介入此事必须是为了营救女子,是出于防卫目的,而不能是报复或者借机行凶;第四是对象要件,赵宇只能对陌生男子李某本人实施暴力;第五是限度要件,赵宇只能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能使用明显没有必要的过限暴力。
综合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赵宇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争议点主要是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也即,赵宇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踹伤陌生男子李某的。对于当时的事情经过,目前三方当事人对外的表述并不一致。这可能与当事人的记忆以及趋利避害的动机有关。
很显然,公安机关应该是认为赵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对外公开相关证据。特别是涉及到各方口供,警方一旦公开这些内容,可能会导致后续各方更改口供或者互相串供。口供在法律上被称为主观证据,其内容可以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口供一旦污染,肯定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造成影响。因此,一种可能的情形是目前公众看到的说法与警方掌握的证据不一致。
不过,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的时候并不会局限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而是会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罪名经常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名不一致。在赵宇尚未对陌生男子李某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认定赵宇构成犯罪,一般不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即,较大概率是检察机关认为赵宇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赵宇构成犯罪。而最终案件是否会起诉到法院,赵宇是否会迎来法院的审判,将由检察机关的态度决定。
公安机关不迎合舆论的做法,如果是出于对法治的坚守,无疑值得我们点赞。但如果是害怕办错案被追责,而将烫手山芋移交给检察院,则另当别论。我们深信,此案的最终处理一定会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厘清公民的行为边界。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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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第219期:《检方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对赵宇撤销案件》
2.第218期:《为生命辩护,需要怎样的辩护词? ——兼张扣扣案代理手记》
5.第214期:《女子遭家暴31年砍死丈夫,反家暴法应长出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