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期:《学生二十年后打老师,以寻衅滋事罪追责太牵强》
备受瞩目的学生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件,今天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常某拦截、辱骂、殴打其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的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常某的辩护律师则公开表示,将会为常某做无罪辩护。
法治社会,一切非法的暴力都应该被谴责。从事发视频来看,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其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后,对其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这样的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已经足够。
检方目前是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指控的,但常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动机看,常某并非是发泄刺激、逞强耍横、借故生非,而是因为之前张某的体罚给其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从行为结果看,常某殴打的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张某轻伤以上的伤害。至于检方所说的“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安宁”属于泛泛之论,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情节表现。任何公共事件甚至重大私人事件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及其安宁造成一定影响,如果这都一律作为入罪依据,显然会不正当的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检方起诉指控的行为不仅包括打人,还包括公开传播打人视频。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法律上,这的确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需要分开做独立评价。不过,传播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根据起诉书记载,常某只是将这份视频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了初中同学杨某一个人。至于后来杨某又转发给了何人,该人又怎么转发以及最终怎么在网络上热传,都不是常某所能预见、所能控制的。由于被打的对象是初中老师,而杨某又是初中同学,因此常某将视频转发给杨某,不代表常某积极追求网络轰动效应,更不代表常某是在刻意羞辱张某。
至于常某事后录制的辩解视频,虽由其公开发布,但主要内容是为了还原事情经过,陈述自己的心路历程。这是在舆论谴责声浪之下,常某所做的回应。如果该份视频内容失实,那将面临其他的法律问题。如果该份视频内容属实,那么在一个开放的法治社会,这样的自我申辩并未超出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孰是孰非,社会自可在道德领域内进行评判,根本用不着公权机关动用法律手段介入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舆情是一个中性词汇,不能对其做负面解读,更不可将之视为洪水猛兽。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都会有许多的公共议题。正是这些公共议题,构筑了这个社会的情感和价值连接。没有了公共舆情,社会就只剩下一个个只关心自己的原子化个体。长远看,这会伤害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一个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公共事件,不能因此就改变对这个行为的法律定性,更不能因此就突破法律规定去进行所谓的从重打击。法治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司法的底线。
应当说,常某的行为是一起孤立的事件,不能将常某打老师放大为常某挑衅整个教师群体。同样的,张某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即便他在之前的教学中确有不当行为,也不能由此放大为对整个教师群体的否定。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目光应当紧紧盯住行为和事实本身,而不必去考虑额外的社会争议。
就这个案件来说,不论是打人的行为还是传播视频的行为,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维稳压力之下,寻衅滋事罪有口袋化趋势,对此应当高度警惕。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不是立法的数量多少而是立法的精确化程度和司法的审慎化程度。无论是功利的维稳心态,还是短期的工具思维,对国家法治都是一种伤害。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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