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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中,这5个募捐问题需要关注

编者按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不少公益慈善组织都纷纷行动起来,展现了应有的担当。全国各地的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各界爱心人士也纷纷踊跃捐赠款项和物资,为疫情防控奉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公众对于善款和物资的使用,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结合当下政策发布以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开展的2020年第一期深慈研习社,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如何有效发挥慈善力量在抗击疫情中的专业作用,同时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本文为2020年深慈研习社第一期培训的讲座内容整理文第一篇,由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翔律师分享。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讨论了慈善组织如何合法进行网络募捐,以及海外组织、个人和企业捐赠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

01

慈善组织如何合法合规的开展网络募捐?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募捐。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将募捐方案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其步骤为:


(1) 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写内容将由民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获得备案号。


(2) 备案完成后,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随后再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3) 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需要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


(4)慈善组织要采取审核捐赠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02

慈善组织可否向海外机构和人士募捐?


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申请完成公开募捐备案后可以向海外开展募捐。当然,募捐时也要遵守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需要注意的是:境内慈善组织在接受境外自然人或企业的捐赠时,应当就该涉外捐赠事项,通过理事会决议并按照重大事项向登记机关进行报批或报告;


而境内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的前提,是该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我国依法设立代表机构,如未设立代表机构则应与接受捐赠的境内慈善组织办理临时活动备案。


03

海外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境外捐赠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在过去的实践操作中,对捐赠人、受赠人皆有较大的限制。


在本次的疫情中,享受海外捐赠税收优惠需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捐赠人


上表中列出的所有捐赠人均有权依法享受进口物资免税的政策。其中第2-4类捐赠人是为了扩大疫情期间物资捐赠的来源而新增加的境内捐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新增捐赠人的免税范围仅限于其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的捐赠行为。虽然新增的捐赠人中并不包括境内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并不妨碍它们从境外购买物资进行捐赠,只是捐赠的物资不能享受进口的免税待遇。


(2) 受赠人


(3) 免于征收的税种


(4) 免税医疗物资


04

个人和企业在本次疫情中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鉴于本次疫情之特殊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又出台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

慈善组织募集的新冠肺炎疫情捐款,在本次疫情结束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可以变更资金使用用途?


慈善组织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项,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若抗击疫情的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根据《慈善法》第57条规定“将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则可在疫情结束后,将善款用于公共卫生设施补充,例如:疫情防控宣导教育、疫情后心理抚慰疏导等。


文章来源: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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