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恩】基金会如何把握《慈善法》出台后的制度机遇并调整机构战略? | 年会实录
2016年11月23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16年会在上海圆满闭幕,此次年会无论从议题设置还是服务形式上来说都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好评,我们将陆续整理出此次年会的精彩内容,供大家回顾和体会。本篇为您呈现23日平行论坛——慈善法来了,基金会怎么办。
主题演讲
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嘉宾对谈
主持人
丁立,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NPI)副主任
嘉宾
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庄爱玲,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杨晔,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
朱秋霞,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费葭,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张龙,灵析团队战略合作总监
承办机构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主题演讲
法律制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我挑了六个主题跟大家分享,前面三个是制度上的机遇,后面三个是我们的挑战。我想说的是整个《慈善法》,给我们每个社会组织、基金会带来的一些制度上的改变,今天也看到有很多的志愿者在这里,《慈善法》也讲到志愿者的管理,包括国务院也正在制订志愿服务条例,专门配套《慈善法》的,未来,我们每家机构面临的法律环境都会面临很大变化。
今天讲的三个制度上的创新,制度上的福利,第一个是慈善组织,第二个是公开募捐制度,第三个是慈善信托。关于挑战方面,我们也挑了三个问题,第一个是互联网的募捐,因为现在的定位还是公益组织,都希望新媒体来扩大宣传,包括对外筹款,我觉得这是蛮重要的一个问题,还有内部治理和保值增值。
机遇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规定了七个构成的条件,基本上是社会组织的一个法人的条件,除了第一条,讲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定义是这样的: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这里面的几个关键词:
第一,面向社会。这个词我们在媒体上讨论蛮多的,包括募捐,什么是募捐,什么是个人按救助,我们说《慈善法》下面的慈善是公益慈善,是面向社会的慈善,从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不特定人,我们的慈善活动并不是帮助某一个特定人的救济行为,所以这里强调慈善组织是面向社会的,并不是为了帮助某一个人设立的信托和基金。
第二,非营利性组织。中国现在还没有非营利组织法,但是我们有一部企业所税法组织条例,对这个有界定的。其实非营利组织在中国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这些老百姓的认识还是不一样的,非营利组织跟有没有收入、收不收费没有关系,主要是投入的人对财产不享有权益,不能够分配机构的财产,包括这个机构如果被清算财产了。我们所说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实是一个大的概念,我画了一个图,给大家理解一下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三个关系,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大的概念。但是也有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像宗教,比如清真寺,道观,还有我们的事业单位,也是非营利性的,只不过是官方办理。
慈善组织不是一类新的社会组织类型,是一种属性
在目前的《慈善法》里,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形式,所以没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可以认定,包括我们一直在讨论社会企业或者慈善企业,这个目前都没有纳入到范围,所以只有这三个。实际上是个慈善组织属性的确认方式,所以它不是一类新的社会组织类型,并不是第四类社会组织。它是一个属性,对这种属性的确认方式,我们叫确认,不叫行政许可。
其实这也是有背景的。为什么?因为没有慈善组织的资格,你可以做慈善吗?其实可以做,因为《慈善法》规定了,每一个人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他不是慈善组织。我们后面还会讲到公开募捐资格,如果你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话,你能不能公开募捐呢?所以那个是行政许可,而这个行政确认,确认为慈善组织这个事,不是说你不确认,就不能从事慈善活动,所以它不是一个许可证,它是一个属性,相当于我们企业里面,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的概念,不是一个新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
认定制:“老人老办法”
对于老的机构,我们叫“老人老办法”,采用的是认定制,对新的机构,就是登记的时候,让你确定,你要不要成为慈善组织,这个流程在上海已经出来了。所以这个概念,就是一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新设立的机构,包括我们复恩,目前有帮助几家基金会设立,只要是在10月1日之后的,都可以直接成为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这是慈善组织认定的条件。
慈善组织在年度支出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有一条我觉得是比较关键的,就是我们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的开支,还有管理费用的标准,要申请上一年度的资产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这一条我们觉得是比较实质的规定,其他的不是不重要,也相当重要。比如申请前两年,没有任何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不能担任负责人的情形,我们现在做政社分开,一些领导干部是不能担任机构负责人的,这些情况要注意。所以法律里面规定了六项积极的条件,另外,规定了三项消极条件。
这个是根据上个月,我们刚刚出来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配定出来的表格。大家可以研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它的标准是《慈善法》规定的,也就是说慈善活动应该是不少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是10%以下。下面这些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及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团,这些规定全部都是我们民政部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到,其实是一个阶梯式的数据。
我们举个例子,一个刚刚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它的注册资本金大概也就是200万,所以我们假定大部分的机构,它的上年末净资产值是400万,是这一档,对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非公募基金会,它的慈善活动支出是8%,现在的规定是差不多的,因为我们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件也是8%,但是在管理费用这块,都放开了,变成了20%,所以我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件和这个比,我们现在的规定要放宽不少。
第二,如果我们继续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我们按照这个表继续往上走,可以降低到7%,6%,管理费用也要求变严了,变成了15%,13%,甚至12%。但是一旦我们这个基金会申请了公开募捐资格,就直接跳到这上面,就是上年度总收入的70%。
实际上这个数据或者表格,我认为设定的没有任何的道理,打个简单的比方,我们做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多了一万块钱,标准一下就高了很多,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认为的设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设定?大家应该知道,本来我们的专门建议稿在《慈善法》里没有具体的标准的,是希望由社会去监督,作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但是立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是要求加入这些的,而且是非常的严,最后就变成了这样,所以这也是我们慈善组织或者是基金会的使命,就是加强对公众的教养和公信力的建设,否则老百姓不相信慈善组织、不相信公益,所以就要求法律严格规定这个慈善费用和支出。
这里有一个小的提示,就是我们现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制度是没有慈善活动支出这一项的,这个是什么?是我们业务活动支出的一部分,所以未来每个机构的业务支出会一分为二,有一部分叫慈善活动支出,有一部分叫其他业务活动开支,管理费用概念是原先的制度里就有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比较新的一个概念。
观众提问:刚刚表格里的6%、7%也执行了?
陆璇:已经执行了,这是《慈善法》的配套规定,《慈善法》是9月1日生效的。其实这个规定本来是9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9月1日没有出来,弄到9月底才出来。
慈善组织申请认定,必须经过这三个流程:
第一,我们的决策机构,也就是每家基金会的理事会要做一个决议,同意去申请慈善组织;
第二,向登记的民政部门递申请书、书面承诺和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还有如果我们有主管单位,就需要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交给民政部门;
第三,颁发登记证书。其实变成慈善组织以后,并不是发什么慈善组织证书。法律形式没有变。所以未来募捐当中,相关的平台要我们提供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就是这个,因为你们不一样了,有慈善组织字样。
慈善组织属性能不能取消?
不可以,不能倒过来的,我们现在没办法取消。
慈善组织属性的申请有期限吗?
没有期限,草稿里有五年的期限。因为民政部门不希望一直认定。我觉得这个不大好,所以现在是没有期限的,大家不用着急,如果你想看看的话,不用急,没有五年的认定期限。
(二)关于公开募捐资格
关于公开募捐资格,首先我也是接受了洗礼,《慈善法》的募捐和平时我们讲的募捐是两个概念,以前我们说的是公开募捐,但是这里是包括地下募捐,《慈善法》里讲的公开募捐是募捐的一种,所以慈善募捐不仅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还有一个点也值得注意,按照《慈善法》的示意,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不能从事慈善募捐,意思是作为一个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对于非慈善组织是不能做的。公开募捐就必须要有一个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就叫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是纳入许可证管理的。未来在公开募捐方面就更加严格了。对定向募捐的理解,现在也是没有一个特别清楚的说法。在法律上,只是说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目前看上去跟我们原先说的非公募差不多,但是有没有限制不知道,因为它对特定对象的列举特别狭窄,真的是在一个特别小的圈子里进行。
还有一个条款,开展慈善募捐不得采取本法23条规定的方式,讲的就是公开募捐的方式,比如说设置募捐箱,慈善晚会,互联网募捐,都是属于这个方式。所以这个话,今天可能也讨论不清楚,我先把这个议题抛给大家,它在募捐方面做了很多规定。
我们中国有一部法律,叫《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我们没有募捐法,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募捐相关方面的规则,所以上海市和广东市的募捐条例都会以《慈善法》为准。
慈善组织的认定,有三类组织,为什么?它是待遇不同。原来具有公募资格的,可以VIP,没有任何的限制,直接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对于非公募,是以成立为时间节点,成立满两年就可以申请。我们有些非公募基金会也有合作的民间非营利性机构,这是一个对大家比较利好的消息,如果你满足条件,成立满2年,可以直接在拿到慈善组织属性之后,直接拿到募捐资格,不用再多等两年。我觉得大家先拿到慈善组织属性以后,就可以申请这个资质,公开募捐资格。
这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关于内部治理的,从第二条往下,基本都在讲理事会和机构的一些规范化,我们可以简单地看一下,包括像理事会,不允许来自同一个组织或者关系三分之一,不允许近亲属,不允许非类聚居民超过三分之一;还有秘书长要求专职,这些是对内部治理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要朝这个方向改。另外,一定要有3A,所以如果没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可能会有点问题,这是比较硬性的表现。
异常名录还没有公开实施,这是我们未来三大条例改革以后,会出现的东西,跟企业一样,有异常名录。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申请材料主要是申请书(包括书面承诺),还有审计报告,特别是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包含在报告里面。还有我们刚才说认定慈善组织的时候,也需要一个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还有我们的优待政策,对于4A以上的慈善组织,是免于提交第二次及以上的材料的(但目前上海政府还是要的)。
这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样章,如果没有这个属性却募捐的是非法行为,最高罚款人民币20万,所有募捐财产会勒令还给募捐人。制订募捐方案,是有模板,而且信息公开,我们有备案。上海原来就有,但是执行得不好,很多并没有向民政部门备案,这里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责任。但现在《慈善法》不一样了,比如说一个组织拿到了公开募捐资格,连续6个月不开展活动,就纳入到活动异常名录,不是说募捐资格有,摆在那里,是一定要用的。
还有,发生一些问题,把公开募捐资格借给别人用,现场没有设置告示,都会有民政部门给你相应的警告,责令限期改造,这个我们今天讲的很多是配套规定,整个《慈善法》是靠很个慈善法规和民政部门的规章来明确的。这是我刚才讲的处罚,所以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不可以从事慈善募捐,所以处罚的对象也不限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包括个人、企业。
(三)关于慈善信托
信托是热词,一直伴随到今天。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非常专业的东西,很多律师也很少参与信托方面的业务,因为我们国家的信托其实是专门的。我们这里做了一个简单的、明确的信托,个人信托的流程图,让大家最简单地了解一下信托:委托人把财产转移到了受托人,信托的财产运用,包括管理,由受托人进行。财产虽然转移了,但是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管到这笔钱。
早先这个制度来自于英国,是为了避税考虑,受益人可以是自己的子女,这可以避掉了国外非常重的遗产税,这其实是一个避税的东西,在英国是非常发达的。我们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对信托的概念,常常是跟委托搞不清楚。简单地讲,信托财产并不是受托人的财产,比如受托了这家机构,歇业了财产还是这家信托的。比如委托了一个信托公司做信托,受托人如果是欠钱了,也不会执行到信托财产,所以是把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开的,所以信托对受托人来讲是非常强的管理,其实跟我们捐赠的差别还是蛮大的,因为捐赠捐完以后,很难管到,甚至这家机构如果破产、欠债,都要纳入偿还范围内,这个都不会有。
这是目前国内做的公益性的运作模式,这个是委托人,这个是受托人、慈善组织或者是信托公司。目前我们在《慈善法》里讲的就是公益信托,我《慈善法》里规定的信托,具不完全统计,一共做过16个,跟《信托法》差不多,中国这么大才做了16个。
目前的信托,不见得每个机构都设监察人,但是一般都有项目执行方,都会找一家来合作,但是你看它的受益人,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受益人不可能是特定的个人。
以前在中国,很少真的实现公益信托,主要是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制,现在《慈善法》改成的备案制,只要把文件弄好,形式审查结束,现在的慈善信托设立起来就非常容易,我们了解下来,审得不是那么严,只要文件都有,就接受了,就备案成功了。
这个是申请资料,申请书、委托人的申请证明、相关的证照,要提供信托合同,还有一个比较关键的,就是慈善信托的专用账户的证明,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讲的一个问题。为什么目前的《慈善法》颁布以后,十个慈善机构都是信托公司做的,不是我们基金会,不是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为什么?就是这个原因,银监会有规定,信托账户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开,就是这个原因,导致我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没有办法,这个问题肯定是要解决的。
这是我做的一个表格,慈善信托和基金会的一个对照表,这个东西是谁想出来的?实际上是信托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想出来的,就是比较基金会和资产公司的好处,在他们看来,我们信托公司也可以做公益,而且我们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说在成立方面,没有原始资金的要求,不需要800万的注册资金。关于税收方面,我们也不用交所得税,信托计划属于契约型产品,我们受银监会的监管,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比你们民政部门管的这个基金会,还要严,等等,做了一个比较。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来,实际上在规定方面,确实是更清晰,比如北京市的《资产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从事下列活动,包括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承担无限的投资,包括违背慈善信托投资目的的东西。我们民政部的规定还没出来,关于慈善组织怎么投资的规定还没出来。
挑战
我们接下来讲一下挑战,主要的原因是资产信托的受托人,不光是资产组织、基金会,还有信托公司,所以有一定的竞争关系。
(一)互联网募捐
现在民政部指定了13平台,原因是什么?互联网的募捐,必须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所以必须在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的网站上发,所有的公开募捐平台,包括广播电视这些,都没有这种要求,但是只有互联运营有这个要求,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指定。
我们列了这四种方式,叫实地式募捐,必须在登记的民政部门辖区内进行,如果上海的去北京,需要备案。其他的形式,是不需要备案的,包括互联网、广播电视,你可能也跨地域了,不需要备案。另外,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比如开的票据是广东省的,拿到上海可以抵税,因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法》布之后,就出了一个公开平台募捐服务管理办法,其实它与平台的概念是大概念,包括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来看这相当于有一个许可,由民政部门指定,发布的人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因为我们在里面看到这样的规定,个人可以在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告知信息部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这个钱去哪了?不可以由腾讯基金会、阿里巴巴这些收了以后转交的,必须直接进入到慈善组织的账户。
法律也要求,公开募捐平台和我们慈善组织合作的时候要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在信息发布时真实性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规定,我觉得有隐含的意思是关于募捐真实性,平台可以不负责任,因为条款可以写由慈善组织负责,所以我们有一些法律专家在说,平台要存在连带责任,我觉得这个可能更多的是所谓道德上的责任,从法律上,不见得他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还是谁发布、谁负责。
(二)内部治理
内部治理,这个上面的规则,其实是会变成我们每个机构见到的条例,三大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有另外两种跟我们有关系的,这些条例都在修订,一些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也发布了,大家也有看到。我从里面挑了两个跟大家讲,关联交易和信息公开。
最新的修改可以显示出,政府对内部治理相当的重视,里面大量地加入了理、监事会的责任。包括《慈善法》第14条,特别规定了,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我们原来是有,基金会是有,但是没有放到这么高的位置,这是第一次由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有三个规定:
第一,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关联方不得参与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比如交易是某印刷集团发起的基金会,印刷集团帮基金会印刷宣传手册,相关的定价,一旦出来了以后,相关交易的决策,如果上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印刷集团所委任的这几个理事不得参与决策,需要回避;
第三,关联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目前这个规定,会体现在条例里面,基金会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秘书长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这个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我们所说的修订稿,还没有正式颁布。直接把《慈善法》的规定照搬过来了。
关于关联关系,是财务上的概念,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包含了理事对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者委派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关联交易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未来,我觉得每家机构都要考虑制订交易的管理办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一个跟内部治理相关的——信息公开,《慈善法》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三块规定:
第一,政府部门公开;
第二,慈善组织公开什么。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民政部门需要公开的内容有八项,最近民政部已经对外招标,建设这个平台。包含慈善组织的登记事项,慈善信托的备案事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名单,其实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来,慈善组织的未来分三个等级或者三个不同的权利的机构。最高等级的,是既有募捐资格又有这个,其次是只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第三个是只有登记。目前,票据这个只有基金会可以申请,所以这个是有差别,这个名单应该是慈善组织最多,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其次,拥有抵税资格的最少。慈善组织目前要公布的信息不多,这也是我们学术努力的结果,法制的、强定的义务不要什那么多,因为这个需要耗费人力、物力。
民政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前面两项,未来还会有新的意见出来,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也出台了这个,上海市对信息组织公开要求是高于条例的规定的,包括财务信息,都要求公开。那课题是我们做的,上海市信息公开的草稿也是我们写的,我们感觉目前上海的标准是高于国家民政部的标准,因为政府非常重视这个信息公开工作,所以上海的组织明年是强制,你的年报大部分信息对社会公开,你的财务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
第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需要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长期的募捐,一个季度公开一次,结束完以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也是这样,一个季度公开一次,项目结束,三个月公开。其实这个公开要求,还是蛮高的,对每家机构的管理要求还是蛮高的。我想很多机构到最后填没有新进展。但是也要三个月公布一下。还有一个告知义务,定向募捐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三类公开,两类告知,三个字。
(三)基金会在资金保值增值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我们经常会有基金会的人问,这个钱怎么处理,有什么违法的事情不能做。《慈善法》规定,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一,跟民政部的要求是一样的合法,安全有效。什么是合法?安全到什么程度?有效到什么程度?整个的投资方面,民政部会有一个办法,专门讲慈善组织如何进行投资,保值增值。
第二,投资取得的收益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什么叫重大?多少是重大?要经过理事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注意,不是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是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为什么?理事承担责任,一旦有这样的决议,可以追求理事的责任,这后面是有套路的。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束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最严重,可以吊销证书。还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最后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工作薪酬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财税部门的规定是不得高于当地部门平均工资的两倍,所以这个是明确的规定。这个反过来,不适用的,就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如果发薪水给这个机构的秘书长,属于借调关系,这个不是,下面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不是投资慈善组织的企业,或者捐赠慈善组织的企业。
其实也有不少人问,包括什么财产可以理财?其实有规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的财产,限定性资产也可以用,只要是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但是必须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民政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层级还是相当低的,我们还是要看将来民政部关于资产组织投资的规定,这个会比较清楚。
这个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修订后的规定,民政部会有一个规定出来,只是有一个原则,合法,安全、有效,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这个是基金会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嘉宾对谈
基金会如何把握《慈善法》出台后的制度机遇并调整机构战略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规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基金会在新法律环境下所面临诸多挑战的可行建议
丁立,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NPI)副主任
丁立:第一轮问题,《慈善法》来了,基金会怎么办?我们做哪些具体的事情,应对新的法律的实施?先请朱老师。
朱秋霞,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朱秋霞:首先,现在整个法律环境已经变得非常复杂了,我们需要更多的专业中介服务帮助我们,包括法律和财务。8年前我们可能不需要,但是8年后,在座的我们都需要。
第二,关联交易这块,该怎么识别?这是内部治理的问题。你要先识别出,你是自然人还是组织,然后才能判断是属于内部环境还是外部法律约束的。
第三,慈善信托还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我们的实践太少,我们有慈善专家,有信托专家,没有慈善信托专家。
第四点,法律环境变化之后,自身能力包括资金运营、筹集能力等不见得会自动提升。对于人才的招募、薪酬的设定都很重要。
费葭,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费葭:四个月以来上海一共有16个申请了慈善组织,有11个是新成立的基金会。存量当中变成慈善组织的只有5家。上海314个基金会,其中100多个都是这1年成立的,这个数量是挺吓人的。特别是3月份到9月份这段时间,因为9月份要提高到800万了。
因为你一旦注册成立之后,就不着急了,你可以慢慢等着,要不要申请慈善组织,但是9月1日开始,要么就注册,要么就不要注册了。所以我在想,过了一年两年以后,我们会发现一个很大的变化,新成立的基金会,全都是慈善组织。对我们存量的,已经成立的基金会怎么办?大家还是继续观望的话,这个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
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陆璇: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的时间早于我们各项管理规定,在基金会新的管理条例里根本没有提到,为什么?因为当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大家会认为基金会你就是慈善组织。所以最早的认定慈善组织的办法里,基金会是被动认定的,直接转化。后来还是变成主动申请制,这就意味着未来新的条例里,会有变化。
张龙,灵析团队战略合作总监
张龙:《慈善法》的变化,对这个行业来说,它的积极作用在哪里,限制在哪里,都会给公益组织带来实操方面的挑战。我们一直说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如何解放我们的人力?把我们高新聘请来的、有能力的人真正执行到他有能力的地方?特别是涉及到数据方面的制订,我觉得可以交给技术来做。
这个行业未来一定是更加规范和高效的,在这样一个发展的背景下,公益组织如何去解放自己非专业的部分?我们有没有可能跟法律的、技术的,我们一起推动?所以这个方面,各个机构应该有共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你们这个机构真正优势是什么。
其实灵析一直在想,有的人说你们在这个行业,能支持行业的运转吗?这个行业有付费能力吗?我们行业以前不是特别坚定,现在还是很坚定,我们团队的每个人的公益使命感还是非常强的,我觉得你用有价值的东西支撑这个行业发展,这个行业会慢慢发展,壮大起来的。
杨晔,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
杨晔:相比于非营利行业,商业环境的更新程度是非常低的。在商业环境,它是一个常态,法律法规的政策出台,公司进行合规的分析,这是每个月都在做的事情。我认为每个行业的常态化很重要,如果我们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觉得我们这个行业很奇怪,这不是好事。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2009年改革以来,从体制内转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基金会,人事上没有编制,财务上自己筹集,应该来说自我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也使得不管是在法律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对于我们的运营来讲,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是一个事实。但是法律出台以后,对我们的工作也增加了蛮多的工作量,有两块,一个是我们要合规,要理解,准确地理解这个法律是什么意思。
法律确实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门槛,但是水涨船高。我觉得不能因为法律出台了,我们把之前发育程度相对比较低的组织就落在后面了,我们希望通过外部的力量,水涨船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得到提升。那我们就不单单是交流,我们必须携起手来,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大家看看能不能合作。你不一定成为公募基金,有公募权,但是你有很好的模式,有擅长筹款的机构去筹款,有擅长做项目的服务受助的人群去做服务,这种高效的合作要建立起来。
庄爱玲,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庄爱玲:虽然这个门槛在涨,尤其是《慈善法》公布之前上海有一百多家基金会成立,虽然你在涨,但我们还是想跳进来。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你就是金鱼缸里面的透明鱼,也就是大家真的愿意去做公益,而且愿意去承担这份责任。
今天有了慈善组织以后,你不想用的,三个月、六个月不用的,对不起,我要追你了。你想做的,标杆在这,你想好以后可以跳进去,所以这两个是待开发,与此同时,也是鼓励你,以前是我让你做,现在是我要做,我要做,我就得承担。
《慈善法》带来的挑战:
第一,对基金会的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们知道,很多的基金会在成立的时候,为了成立先拉出很炫的名单,很多理事会说这是一个荣誉,大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大的责任,这是一个很慎重的选择。《慈善法》来了,慈善组织打开门的以后,你要不要去?所以基金会的治理主体是谁?是理事会,是决策者。如果我们的决策者对《慈善法》不了解,对《慈善法》的要求不了解,他说好,我们做了,结果达不到要求,这样我们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达不到标杆。
第二,科学,合规,你自我的要求。你可以只达到基本的要求,但是这个只能交代,作为一个基金会,我们期望有更多的回报。怎么样开一届一次理事会,你的内容、章程,所有的东西,包括谁来主持,发起方。
理事会做了决策以后,谁去执行?毕竟,大部分的时间是做别的事情,所以提出要求以后,需要你来做。而且我们提到那么多的要求,资源的使用、信息的透明对我们有非常明确、更高的要求。这样一来,我们秘书处的成员、能力,我们的使命感,包括我们如何对《慈善法》和慈善组织所有的东西,也要学习,吃透,了解我们的基金会不仅是规范,怎么样做到更优秀,不仅仅是我们的能力,个人的能力,还有相关的内部的管理的机制,这其实也是治理的一部分。这才能够让外部的资源,人们的善心真正得以实现。
我发现企业都放在一个冰箱,发现公益真的很热,如果我们把企业和公益放在一个角斗场,可能十家公益有九家会败下来,这整个机制是不一样的,但是我觉得我们也要向很多的企业学习。我们今天看,越来越多的基金会,来自企业、来自跨界的人才,有很多的创新,效率会提升,其实是给我们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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