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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猥亵女童案嫌疑人被批捕了!(附案件解读)

2017-08-29 正义网




2017年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2017年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和规定,对于在车站等公共场所猥亵不满十二周岁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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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晚7时许,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二三岁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活动”。该起猥亵女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通报称: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嫌疑人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附:正义君曾就猥亵儿童问题发表过一篇文章:


猥亵儿童是犯罪,若是“亲人”更要严惩!


文丨胡仲涛


近年来,有关儿童被猥亵、被性侵的案件接连发生。每一起触目惊心的猥亵儿童案件,在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愤慨的同时,也让家长们开始思考如果猥亵儿童的行为发生在亲人之间,法律如何追究责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助理张青聚表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近亲属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亲人犯罪从重处罚


“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张青聚先是向记者介绍了办理猥亵儿童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于发生在亲人间的性侵害行为,我们社会公众可能会有一种认识误区,所谓法不及亲,即亲人间就算存在越界侵害行为,法律也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实际上恰恰相反,相关法律规定,亲人间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属于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不仅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熟人猥亵孩子不加制止,监护人需担责


在现实当中,一些家长不但自己随意碰触孩子的隐私部位,即使熟人这样做,他们也不介意,只是觉得他们在逗孩子,都是出于喜爱。那么,如果家长眼见熟人对孩子进行猥亵,而不加制止,父母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孩子受到性侵害,家长第一要立刻制止不良的性侵害,第二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显然是构成了监护失职。”张青聚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如果家长不但没有制止,还存在对施害人帮助、纵容的行为,那么根据《意见》第24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猥亵儿童的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拒绝或消极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可以依法撤其监护资格的。



被猥亵儿童有默许不影响猥亵儿童罪成立


在一些案件中,被猥亵的儿童并没有反抗,或是有默许的表示,那么在处罚上对于猥亵者是否有变化?猥亵者会被轻罚吗?


张青聚表示:“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受害对象规定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身体、人格、心理等处于正在形成的阶段,他们的性防卫能力较弱或者说没有防卫意识,所以法律对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推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因此,法律规定不管犯罪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不管被害儿童对于猥亵行为是出于自愿、同意或默认,还是说说并没有进行反抗,这些都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



关于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满足性刺激和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而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了亲吻、搂抱、抠摸、手淫等一系列淫秽情形,而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猥亵行为具体分为亲吻、搂抱、抠摸、手淫甚至是鸡奸等情形,除了手淫和鸡奸明确是猥亵儿童罪的情形以外,其他如亲吻、搂抱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加以判断。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微的猥亵行为可以实行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为人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行为人主要是猥亵、抚摸被害人的性特征明显的部位,比如说胸部、阴部等关键部位的;


4.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5.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鉴于目前猥亵儿童案件在性侵案件中的比例较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给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1.学校家长应当切实加强性知识、性心理等普及。


当前无论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对14岁以下儿童,两性教育的知识还是比较缺失的。家长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一些必要的性知识、性自护进行普及。以英国为例,《英国儿童十大宣言》里规定,背心和裤衩覆盖的部位别人是不能触摸的,而且自己不要触摸他人的相应部位,也不允许与他人一起进行触摸相关部位的游戏。

2.孩子应尽量在家长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外出,玩耍。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部分相关案子中,未成年人遭受猥亵基本上是实施犯罪的人,利用被害人单独玩耍,或者利用被害人家长在忙于家务的时间,把被害人通过哄骗的方式带到比较封闭的场所,导致很多家长不能察觉。从学校角度,让孩子知道什么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什么行为要立即告诉家长老师。从家长角度,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这不仅仅是表态,更应当是积极行动起来,包括对孩子去哪了、和哪些人接触应该了解,并进行相关叮嘱。

3.司法机关的保护不可或缺。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我们检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普法宣传教育,例如,这个暑假前夕,我们多次利用学校家长会期间,对家长、老师及孩子们进行专项普法安全教育,其中包括孩子青春期如何自护、防止性侵害。另外,我们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也非常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多次邀请知名儿童心理专家提供心理干预和疏导。



本期编辑 | 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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