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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 | 现行居民医保筹资存在的问题

王宗凡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3-08
作者
王宗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缺乏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我国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定额筹资,即个人和财政均按某个固定金额来缴费。定额缴费计算简单、管理方便,对促进居民积极参保、实现全面覆盖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缺点是没有稳定的增长机制。虽然这些年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也在不断增长,但每年的具体标准及增幅都是通过发布筹资政策来明确,也就是由各级政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来确定。这往往不能保证筹资水平按一定规律持续增长。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医保历年人均筹资标准增幅波动较大、或高或低,并没有呈现有规律的稳定增长状态(见图1)。
  
  筹资责任失衡,个人责任偏小、财政责任过大
  
  由于担心影响居民参保意愿,各地通常很少(或很小幅度)提高居民个人的筹资标准,居民医保筹资的增长主要通过财政补贴的增长来实现,历年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大大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见图1),从而使得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由2009年的60.8%增加到2014年的79.3%,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已接近4∶1。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不仅带来财政是否可支撑的问题,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
  
  筹资与待遇不匹配,基金支出风险日渐加大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受政府行政指令的影响。受政府重视民生工程、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制度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往往不顾社会保险的客观规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没有充分考虑既有筹资的支付能力,就盲目快速扩大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包括增加门诊统筹待遇、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增加大病保险待遇等)。2010-2014年(个别年份除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长均大幅高于收入增长,当期基金结余呈逐年下降趋势,基金支出风险日渐加大(见图2)。部分统筹地区甚至出现了当期的基金赤字。除医改不到位造成的资源浪费的影响外,医保待遇提高过快也是造成基金风险加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城镇居民医保还存在不同人群筹资责任不统一(学生儿童、成年人、大学生筹资标准不一)的问题,也需要在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过程中加以解决。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9期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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