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保险制度如何设计 定位很重要!(语音版)
青年药政论坛(第17期)
主题:新形势下药品集中采购
时间:2018年9月28日
地点:北京 江苏大厦
关注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荆涛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自我国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在迅速增加的同时,失能老年人的数量也在大幅增长。
截至2017年12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达到2.41亿人,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超4000万人。与此同时,由于长期护理费用的日益攀升以及缺乏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我国失能老年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长时间得不到满足。
为了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保障其安度晚年,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进行着有益的尝试并积攒了一定的经验。
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运行的时间较短,不仅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而且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照护需求认定标准、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照护服务供给遴选机制、照护保险人才培养培训机制、照护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等标准和机制极不健全,尤其是难以对社会性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进行评估。
因此,作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亟需发挥出“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机制的协同作用,即采取以社会性质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为辅的基本模式。同时,加快各项标准和机制的建立。
在设计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应明确该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相独立。尤其是与医疗保险的目标定位有着本质的区别:长期护理具有连续性、长期性的特点,其目的不是治愈,而是延续生命和提高生活质量。
因此,长期护理保险重点关注失能老年人的“养”而非“医”。而医疗保险则侧重于“医”,是由于某种疾病接受治疗之后,报销因治疗而产生的部分费用,覆盖人群既包括失能人员也包括非失能人员。与此同时,也应重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并区别其与传统商业人身保险产品。
传统人寿保险,尤其死亡保险,通常在被保人死亡,尤其是早期突然死亡时,保险公司为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传统的健康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大小病症接受治疗时,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和经济上的补贴。
而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则是被保险人因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保险。作为保障中老年人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相对传统健康医疗险来说,更易满足年老后的长期护理需求。因此,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于已经进入老龄化的我国来说,势在必行。
原标题:明确目标定位 满足长护需求
热点推荐
中国医疗保险官方微信 ID:zgylbxz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