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完整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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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杨梓
5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滔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30个试点城市名单正式公布。
30个城市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海南省儋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指定乌鲁木齐市为试点城市。
这30个城市涵盖了4个直辖市和26个地级市。从地理位置来看,除西藏外,各省份均有1市为试点,覆盖全国;从行政级别来看,有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普通地市;从经济水平来看,既有发达地区,也有中等和欠发达地区。可以说本次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选择的试点城市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会议要求,本次试点工作将按照“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分三年有序推进,通过试点实现“五个一”的目标,即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相对统一的DRG分组规则、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规范,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建立逐级培训、定期评估、定期报告和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宣传等工作。
一直以来,DRG付费制度改革被认为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点。早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即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要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赶在年底前(12月20日)发布通知,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
国家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有5项:
一是试点城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DRGs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按DRGs付费工作;医保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并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必须的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对HIS系统接口进行改造的能力,与医保经办系统及分组器实现数据互传。
四是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与本地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结余。
从5项要求中能够看出DRG付费改革推行的关键:组织与管理能力强、医疗信息化程度较高、医疗机构配合度高、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好,以及最重要的,基金运行平稳。而此次30个城市能够入选,也正是符合了上述几项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这30个城市里,有些城市如北京、沈阳、金华等,此前已经自行对医保DRG付费进行了探索,但也有一些城市要从0开始。根据此前地方探索经验,医保DRG付费会通过打包的方式推动医院进行成本控制,从而改变当前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进行精细化的医院管理;也有助于减少大检查、大处方,促进合理医疗。而在国家医保局这个单一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的推动下,DRG付费改革将更能够代表未来趋势,对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卫生资源配置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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