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关联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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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张晓 东南大学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是目标一致的不同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即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和社会安全制度,现代医疗保障制度是确保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设计。一般而言,在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中,主要包括了三个层次保障的政策设计:一是自助性的保障政策,二是互助性的保障政策,三是他助性的保障政策。自助性保障政策主要针对自己有能力化解疾病财务负担风险的人群,以保障和满足个性化的需求为主;互助性保障是通过建立互助共济的保障,通过风险分担,大数法则,防范道德风险的方式,以实现社会公平;而他助性的保障政策设计则是为无能力自我保障的人群提供保障的兜底性保障政策设计。后两种政策的具体表现就是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但这两种政策设计与管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它们所设定的保障的功能、政策目标、保障对象、筹资责任主体、基金来源以及保障管理模式等的不同。
在我国医保制度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优抚安置、慈善资助等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其以保障居民平等的健康权利为目的,通过政府立法、强制全部和部分居民参与,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和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保障制度安排,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并进行社会化管理。而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的制度安排,重点是对重特大疾病的有效保障,特别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助力脱贫、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是托底,是助力社会贫困人员能够获得个体无力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障,其责任主体是政府,基金一般来源于政府、社会慈善机构与人员等。在具体政策的实施管理上,各国由于国情差异,其政策实践与政策评价等也会不尽相同。
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其中第一个一百年目标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要实现全面小康,前提是要消除贫困,实现全民的健康。健康中国成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医疗救助必然成为兜底性的政策要求。十九大更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就是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给人民提供稳定的生活安全与生活质量预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逐渐完善,在健康中国战略目标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正发挥着三重保障梯次减负作用。其中,医疗救助覆盖面在扩大,财政投入在持续加大,救助保障水平在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在强化,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实现了动态全覆盖。
总体而言,尽管目前各级医疗保障局已经成立,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得到了组织上的保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保有所获”的共同政策目标和路径选择上,二者是有差异的,承认这种差异,才能更好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仅需要明确各自的保障功能与责任划分,强调职责、使命与担当,也要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制度政策衔接,提高管理能力。通过坚持保障基本,明确责任边界,各方协同配合,形成保障合力,尽量降低个人负担,特别是降低困难群众的个人负担,确保两种不同政策在人员全覆盖、筹资、待遇保障、有效支付、就医服务、财务结算等方面精准贯彻与落实,实现共同的政策目标,保障制度的公平、有效和可持续,切实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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