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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医保目录谈判结束,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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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中国食品药品网   梦瑶综合整理


国家医保局组织的2020年度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谈判于昨天(12月16日)结束,此次谈判涉及癌症、精神疾病、眼病、儿科等药品品种。医保目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谈判双方:在博弈中更更多患者用得起好药

12月16日晚上7时,随着最后一个治疗黑色素瘤的药品谈判完成,为期三天的2020年度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完成了最为紧张的谈判环节。这次谈判的药品既有百姓关注的治疗恶性疾病的肿瘤用药,也有常见病用药,很多创新药都纳入了此次谈判。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肿瘤治疗药物PD1,今年就有多家企业参加了谈判。在三天的蹲守过程中,我们感触最深的是谈判过程虽然非常激烈,但是无论是代表医保局的谈判专家,还是企业代表,谈判中出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患者”。谈判双方都想用合理价格让更多的患者负担得起好药、用得上新药。

今年是国家医保局连续第三年开展目录调整工作。为了让患者用上新药好药,通过“以量换价”谈判准入的方式推动药费下降已经成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常态化操作。

药企谈判代表 邓阅昕:其实我们每次来谈判肩上扛着两件事,一个是我们企业的未来,一个是扛着我们患者的生命和生命质量。我觉得(谈判)常态化其实是好事儿,因为意味着创新药物可以更及时地纳到国家医保目录里面去了,但对于医保基金来说,它要承担这么多创新药物的持久的使用也是有挑战,所以我们能理解这个价格的挑战会越来越高。

药企谈判代表 黄彬:我觉得大家(谈判双方)角度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患者的需求。我们对患者的需求的认知是共同的,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够互相接近到共同的、能够双方都能接受的这样一个平衡点,才能实现我们这个医保谈判的这么一个结果,这个逻辑是没有变化的。


谈判数量创历年之最 降价幅度是否超预期

医保药品目录始终是企业“必争之地”。2020年新一轮的医保目录调整同样如此。“谈判准入机制”的建立,更贴近市场实际和临床需求,虽然价格的下降看起来近乎“残酷”,但是业界依然对目录五年调整改为一年一次谈判、纳入时间延至文件发布前、品种动态调整、专家科学评判、企业用价格换资格等等举措点赞。因为这种机制让更多新产品、更多企业有了更多、更公平进入医保目录的机会,这是行业的进步。


据了解,本次医保谈判品种数量、涉及企业数量创五年来“谈判准入”之最。从谈判现场反馈的消息来看,降幅多少、是否成功、成功率多少、专家给出的限价等问题成为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前四次医保目录的准入谈判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除此之外,可以参考的是,三轮四批国家药品集采平均降价幅度为50%~60%,最大降幅98.72%。由此可见,医保目录谈判的降幅预期已经基本稳定,预测会维持在60%这条线左右,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不排除个别竞争激烈的产品创造降幅最大的新纪录。


表 2016年至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情况


专家如何给出参考价 药物经济学是关键

从国家医保局要求企业提交的医保目录谈判资料分析,资料主要包括了药品基本信息、药品安全性信息、药品有效性信息、药品经济性信息、药品谈判意向支付标准和价格保密申请六大类。从上一轮谈判看,具体包括:药品基本信息 (创新价值、未满足需求、剂型、依从性、适应症、上市时间及专利时间);疾病负担和流行病学;临床试验(采用临床结果评价指标和方法);疗效与安全性(参比药品);国内外临床指南推荐情况;其他国家/地区医保纳入情况;国内外价格信息(日、年治疗费用);慈善援助计划(PAP)的价格折算;谈判意向和支付标准;药物经济学评价(ICER/QALY);预算影响分析(三年结果、市场占有率、基金影响总量);药企有无提出创新支付方式等等。以上这些资料是专家给出参考价格的依据。


谈判中,谈判专家给予谈判企业两次报价的机会,第一次报价后会让企业确认,然后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后对企业报价是否进入参考价15%的价格区间会进行说明,如果两次报价都没在范围之内,即出局;如果在范围之内,还要再向下议一下价格。虽然至今并没有透明的参考价格的测算方法公布,是运用科学的推算模型推导,还是用现行供货价格的50%或60%作为基线,但是医药企业要了解,如果数据齐全,通过药物经济学的预测模型,企业是可以摸清谈判的底牌的。


在药物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用于比较某一项目或者干预措施所消耗的所有资源的价值(成本)和由该项目或者干预措施带来的产出价值(效益)的方法;“边际分析理论”在药物经济学中的应用,开创了新的研究视角,标志着“数量化”时代到来。医保测算专家,通过变动成本和效果的模型即可对理想的产品价格做出预判,其中一个重要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标为效果阈值ICER,ICER=△C/△E。由于我国药物经济学起步较晚,目前还有很多基础性的数据没有建立,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ICER阈值的相关标准,因此可以按照WHO现行标准做大体测算,即“ICER<1-1.5倍人均GDP”被认为价格变化后即可进入到医保接受的范围。所以说,我国医药企业需要补上“药物经济学”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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