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公开征求意见,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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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中国经济网、北京日报 梦瑶整理
为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医疗保障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的实质进展阶段。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医疗保障关系全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让保障功能大打折扣。医疗保障制度亟待与时俱进,从整体上推进综合立法。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完整体系,不仅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安排,也涵盖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各类慈善公益性医疗保障项目。而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无法涵盖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需要更完整的法律来规制。
另一方面,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其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个人三方和医保、医疗、医药三大领域的互动。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规范和长效约束医保及相关各方主体行为,进而实现制度规范有序运行,并为全民提供清晰、稳定的安全预期。
应该说,医疗保障制度所涉关系的复杂性与运行环节的多重性,决定了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障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国家医保局表示,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也意味着,在医疗保障法之下,还将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对其加以细化。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此次立法对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定,基本上全面回应了公众期盼。
明确相关部门主体责任
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并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其中,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等。
意见稿明确,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擅自更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
意见稿明确了六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明确个人骗保处罚措施
意见稿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企业有低于成本价竞标、行贿、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及,要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
我们期待,通过征求意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能够尽快出台一部比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法,确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原则与制度框架,从而使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让整个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更好地实现全体人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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