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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集采降价后,质量如何监管?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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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9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印发《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人工关节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中选品种开展专项抽检。

此前,国家医保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医保部门对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品种进行了集中带量采购。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产生拟中选结果,有44家企业中选。为推动中选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证中选品种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重点,将中选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省级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中选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全面落实中选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中选企业全覆盖检查和中选品种全覆盖抽检,切实保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质量安全。


《工作方案》明确了落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中选企业监督管理、做好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开展中选品种质量抽检、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方面的工作重点。

01

在全面落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各省级药监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中选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送中选信息,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02

各省级药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中选企业监督管理,监管责任要明确到人,动态掌握中选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每年实现全覆盖检查,每季度对中选企业进行调度,将中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中选品种质量状况纳入风险会商,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


03

各省级药监部门要扎实做好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选品种配送单位、相关医疗机构要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责。


04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持续跟踪和关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科学制定省级医疗器械抽检方案,对辖区内中选品种在生产环节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代理人处开展全覆盖质量抽检;同时,持续强化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05

在持续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方面,《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中选企业开展质量体系检查时,应将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中选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06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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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

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破解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品种进行了集中带量采购。为深入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中选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证中选品种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重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中选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省级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中选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主动收集辖区内企业中选信息,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通过全面落实中选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中选企业全覆盖检查和中选品种全覆盖抽检,切实保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中选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及时报送中选信息。中选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情况,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也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中选情况。二是加强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原材料审核和供应商管理,认真排查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环节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三是认真开展不良事件监测。落实不良事件有关法规要求,加强不良事件的收集、上报、分析和处置,强化中选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四是建立健全追溯体系。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鼓励中选企业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中选企业监督管理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加强辖区内中选企业的日常监管,实施清单管理,建立监管台账,监管责任要明确到人,动态掌握中选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实现“一企一档”管理。二是加强对中选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现全覆盖检查,原则上采取飞行检查的形式,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改时限,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逐项销账。三是每季度对中选企业进行调度,要求每家企业逐一汇报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根据调度情况针对性制定工作计划。四是将中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中选品种质量状况纳入风险会商,尤其关注低价中标、降价幅度较大或者中选后发生变更的企业和品种,坚持问题导向,督促企业全面排查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五是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抓住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关键少数”,对医疗器械最新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监管工作要求等进行讲解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扎实做好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辖区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相关中选品种配送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责任。

中选品种配送单位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选品种运输、贮存过程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做好运输、贮存的相关记录。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对中选品种配送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组织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中选品种采购、验收和储存等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中选品种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频次和覆盖率。


(四)认真开展中选品种质量抽检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持续跟踪和关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科学制定省级医疗器械抽检方案,对辖区内中选品种在生产环节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代理人处开展全覆盖质量抽检。


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初检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将电子检验报告发至组织抽检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知中选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跟踪督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持续强化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适应和满足监管要求。本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暂不具备相应产品检验资质的,可以委托其他省份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检。相关省份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


(五)持续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中选企业开展质量体系检查时,应将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提高不良事件监测能力和水平。


省级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要将中选品种作为监测重点,密切关注相关产品的预警信号和风险信息,指导企业及时开展产品风险信号评价,督促企业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及风险评价情况,每年报送总结报告。


中选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送至省级监测机构,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渠道,通过企业网站、用户随访、用户投诉收集、文献报道等途径,加强对中选品种不良事件收集和上报,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使用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告知中选企业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突出强化问题治理,在监督检查、抽检、不良事件监测等各项监管工作中,对发现问题的中选企业和品种,要采取责令停产、召回、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到人的各项要求;强化行刑衔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行纪衔接工作,以强监督促强监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查到底,形成有力震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各项监管措施,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安全。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措施,做好任务分解,制定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切实有效的中选品种长效监管机制。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办案、投诉举报等多方面信息,实施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三)健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中选品种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督促企业落实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停产报告有关要求,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四)加强信息公开,推进社会共治。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要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对舆情按程序要求进行认真评估、科学研判,妥善应对舆情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医疗器械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中选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国家药监局将适时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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