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10大重点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的印发,标志着医保治理时代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重点方向已明确。
一、坚持公益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须站稳人民立场。
上述文件明确,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肩负的任务既有保障群众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又有促进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还有引导医药产业供给侧改革,最本质的要求还是站稳人民立场,以患者为中心,保障能负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价格宏观管理,核心是从算小帐转向算大帐。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基本理念,从微观价格的定高定低转向宏观价格的有序调控。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平衡各方利益后,合理科学确定调价总量增长系数,明确本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谨慎的总量调控。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从算小帐到算大帐,从微观走向宏观,从琢磨具体价格到专注调价总量,是政府治理观念的极大转变,也是价格管理部门的第一要务。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本质是灵敏、有度和系统集成。
过去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动则十年不动,一动则地动山摇。新时代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需要构建定量的触发机制,该动的时候动得起来,动的频率和窗口有量化标准,改革目标内置在价格机制中。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
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工资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为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启动与约束条件方面,建议各地将本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3年累计增幅≥20%作为启动条件,本年度CPI预期值≥3%作为约束条件。评估周期方面,遵循长周期原则,建议2-3年评估一次。触发规则方面,建议选择“条件式触发”的方法,经评估满足上述启动条件时,则可启动价格调整工作,达到约束条件则不予调价。
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为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启动与约束条件方面,可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费用水平等多维度指标列入评估范围”。评估周期方面,为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建议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触发规则方面,建议采用结合了“加法式触发”和“乘法式触发”优点的“综合式触发”规则。
四、突出技术劳务价值,关键词是三个“60%”。
过去的医疗服务价格,很大程度上在体现物的价值,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昂贵,耗材试剂成本占比很高,引发了资源配置和诊疗行为的不合理。新时代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现了决策者向技术劳务价值倾斜的坚定决心。
主要采取会商机制和医疗机构报价的方式,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
五、分类形成价格,根本是“科学性”和“操作性”。
过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依靠经验。如A、B两个经济规模相似的地市,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也一致,均取消1个亿药品加成。A市全部用于调整门诊诊察费,B市全部用于调整各项手术费,导致地区间新的比价关系不合理。医保治理新时代,需逐步降低经验主义依赖,分门别类合理形成价格,既体现价格形成模式的科学性,又要求价格形成方法的操作性。
通用型医疗服务基于要素成本大数据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充分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价格意见建议,各地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复杂型项目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市场调节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调价管理。
六、强化监测评估考核,要义是形成“制度闭环”。
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价格听证,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做好医疗服务调价评估,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定期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挂钩。实行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
将价格监测从一般性的工作要求,上升为专门的价格机制,紧密配合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价格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如监测发现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要采取干预措施,再如将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核结果优秀与提出价格建议优先采纳相关联。
七、支持医疗技术真创新,明确向伪创新说不。
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力争从源头上解决新增项目节奏偏慢、中西医项目比例失衡等问题。
稳妥审慎把握手术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影响。对现有医疗技术起辅助作用而非决定作用的新技术,总体思路采取合理加收的方式,不作新增项目。
八、产出导向规范现有项目,重点是“兼容”。
目前,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缺乏类似药品上市许可注册批件的准入管理,医务人员往往将临床新技术准入使用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捆绑,医疗技术与收费项目兼容性差,导致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诊断试剂稍微更新都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医疗企业苦不堪言。
新时代,要以卫生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要确定医疗技术转化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和管理规则,厘清价格项目规范与临床技术规范的政策边界。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要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医保谈判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
九、开发完善管理工具,提高价格治理经办能力。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优化权限配置,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完善定调价规则程序,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正确理解腾笼换鸟,升华高效协同新内涵。
不同于与取消药品耗材加成收入平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治理新时代的第一要务是探索医疗服务价格自身的形成机制,必然不会将药品耗材降价节约的费用直接置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旧笼换不来新鸟。药品耗材的价格形成相对成熟,由带量采购、医保谈判等方式形成。医疗服务的形成机制正在五个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积极摸索。
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新时代,医疗保障部门行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把管理重点聚焦在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和规范项目这五项核心机制上。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必将谱写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历史新篇章。
作者 | 蒋昌松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价格招采室主任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王梦媛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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