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浅析“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
某省新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行甲手术可按A项目收费”;但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规定的是“A项目收费不包括行甲手术”。换言之,在2021年11月1日前,行甲手术按A项目收费是不符合规定的。随着医学的发展,医疗设备的更新让部分手术收费内涵发生变化,某省有关部门也随之修改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2021年11月1日后,行甲手术按A项目收费是符合规定的。2021年11月20日,某省医保局对辖区多间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医院存在2021年11月1日前“行甲手术可按A项目收费”的情况。该行为根据旧规定是违规的,根据新规定却是合规的。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疑点】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可参照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行为于新规定施行后被医保行政部门发现,该如何定性及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由如下: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旧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精神,强调违法状态已经产生并结束;二是从轻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如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违法的,则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视为上位法的细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由此可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它的基础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二款,只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可视为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及内容下的细化、解释,同一体系。
(三)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参照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笔者认为,不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本案,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医疗保障领域关于查处违法违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修改,但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规定已作调整,调整对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产生了改变,因此只要该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应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
综上所述,某省医保局应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将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对医院于2021年11月1日前行甲手术按A项目收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医院此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2021年11月1日前,医院行甲手术按A项目收费是违反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院签订的协议约定,经办机构可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此引起参保人损失的,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 黎展贞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王梦媛 买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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