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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执法实践中,如何保障维护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3-10-10


陈述和申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权力。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就如何保障维护好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浅析如下:

一、关于陈述申辩权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作了几方面的规定,贯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环节。一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三是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四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属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此可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法院有权以程序违法为由将该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三、陈述申辩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没有规定提出陈述申辩具体的时间,建议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合理性原则掌握。听证是陈述、申辩的最高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期限可以参照提出听证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并非只能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陈述申辩权之后才能进行陈述申辩,如办理案件过程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执法人员需要听取、记录并复核。


四、陈述申辩的复核

根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对,查验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比对,作为是否采纳的依据。同时,把复核意见留痕记录,便于举证。   


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行终6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行终98号行政判决均因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权未复核而判决程序违法,分别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及确认违法。


五、申辩不加重处罚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违背了“申辩不加罚”原则。”申辩不加罚”的前提是基于原有采集的证据及事实。对于在陈述、申辩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如果做出更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重新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告知并重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作者 | 黎展贞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王梦媛  买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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