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按项目付费下的违规收费对DRG支付的影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医保笔记 Author 玄明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到2025年底,DRG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届时,以DRG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元付费方式并存。
我们在医保管理实践工作中,不乏存在这样的声音“都DRG了,按项目付费的违规还要管吗”?“违规”之所以称为“违规”,因为行为本身就是违规。所以,DRG付费下,依然要警惕按项目付费的违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违规”的天然性
根据《价格法》、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收费违规属于价格违规,与是否使用医保基金无关,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患者造成损失
因为DRG付费只是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方式,并没有改变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收费模式,因此医疗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仍然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患者的权益。
三、按项目付费的病例存在
因DRG付费更适用于急性期住院患者,而对住院时间过长或住院资源消耗与医疗效果关系不密切、或有特殊结算政策的病种依然采用按项目付费或其他结算模式,如精神病疾病、住院时间超过60天的长期住院患者、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患者、低倍率病例、高倍率病例、QY组病例等。所以,违规收费行为对上述按项目付费的病例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四、对DRG入组病例实际结算产生影响
因为低倍率、高倍率情形特殊结算政策的存在,正常入组病例会因为违规收费而产生“跃迁”结算,包括从低倍率向正常倍率“跃迁”、从正常倍率向高倍率“跃迁”,这种“跃迁”改变了入组病例的结算方式,会直接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损失,并且这个违规收费的“边际效应”非常大。
例1:医疗机构以“眩晕综合征”为主要诊断上传,入组DS15(权重0.57、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5700元),患者实际发生医疗总费用11480元。因
例2:主要诊断为“胃息肉、2型糖尿病肾病II期”、行主要操作“内镜下胃息肉切除术”,入GK23-胃镜治疗操作,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1.16、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11600元)。医疗机构实际发生总费用4690元。因
五、对权重、费率调整的影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由于医疗费用数据比医疗成本数据更易获取,目前大多数 DRG方案均采用医疗费用历史数据法计算基础权重。具体方法为采用前3年住院病例的历史费用数据计算权重,各 DRG组权重是每一DRG组的平均住院费用与全部病例的平均住院费用之比。因此违规收费情形的存在影响了各病例真实的费用数据,进而从宏观层面上影响了权重、费率的测算。
原标题:探讨|按项目付费下的违规收费对DRG支付的影响
来源 | 医保笔记
编辑 | 王梦媛 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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