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DIP预算结算清算原理探析
2024年是国家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将基本实现统筹区、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四个全覆盖”,初步建成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和省医保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文件,技术指导组负责分组方案,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构负责推进落实,三方分工协作局面基本形成。立足当下,DRG/DIP政策方向坚定不移,分组方案日趋成熟,唯有改革落实工作因分散在全国400多个统筹区,各地区对改革内涵的理解差异较大,改革落地效果也千差万别;展望未来,各统筹区能力建设必将成为改革新阶段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DRG/DIP预算、结算、清算“三算”贯穿付费改革始终,作用举足轻重,应准确理解DRG/DIP“三算”基本原理和逻辑内涵。
一、准确理解DRG/DIP区域总额预算的内涵
(一)
做实区域总额预算,营造公平有序改革环境
DRG/DIP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每年年初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于基金编制的系列指标综合确定本年度区域DRG/DIP总额预算。不再给每个医疗机构单设总额指标,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发展的自主权。医保部门不再“分蛋糕”,而是担任规则制定者和秩序管理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高超的技术、优质的服务、合理的费用吸引参保人前去就医,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找准各自功能定位,在区域总额预算大盘子下公平有序竞争。并在区域总额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5%左右)的风险调节金,“专款专用”于特殊病例、超支分担等特殊情况。
要避免区域总额预算碎片化。有的统筹区,在大的区域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又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等因素划分成小区域总额预算,例如将医疗机构划为ABCD…类等等,各类分别划定总额预算。这种区域总额预算碎片化做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实则经不起逻辑推敲,有违医保基金“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可能会使支付方式改革导向出现偏斜。例如:A类医疗机构一般是大型三甲医院,C类医疗机构一般是县级医院,C类医疗机构(县医院)充分发挥“健康守门人”“小病不出县”的功能定位,通过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使常见轻症病例增加,A类医疗机构(大型三甲医院)收治的轻症病例数相应减少,这应当是DRG/DIP改革乐见其成的局面。但因AC两类区域总额预算已经事先确定,将造成C类医疗机构(县医院)随着流入病例数量的增加,费率下降,每个病例的付费标准也相应降低,收益减少,收治轻症病例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这有违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资源有序下沉的初衷。
(二)
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分别编制职工与居民预算
DRG/DIP基金预算编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增速乘法,将既往年度DRG/DIP付费基金支出作为基数,再考虑医保基金增速等因素制定本年DRG/DIP基金预算,大部分统筹区的职工和部分统筹区的居民按此方法。二是逐项减法,在确定当年医保基金总预算的基础上,扣减门诊门慢、异地就医等的基金预算,剩余资金作为当年DRG/DIP基金预算,部分统筹区的居民采用此方法。
二者方法的差异,主要是受基金状况影响:职工医保基金整体充裕,用增速乘法能够较为准确客观反映当年的DRG/DIP医疗需求;居民医保基金整体紧张,用逐项减法能够确保基金总盘子不穿底,但会造成居民DRG/DIP基金与实际需求不对等,付费标准与实际医疗费用产生较大偏离,医疗机构支付率偏低,容易引起医疗机构的不理解。医保部门应当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职工与居民DRG/DIP预算,并以适当形式向医疗机构公布。对于居民医保DRG/DIP基金预算刚性减少的,要在年初做好充分沟通解释,最大程度争取医疗机构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将问题积攒到年底才告知、双方互相不理解而“掀桌子”。
(三)
做好费率(点值)预算,稳定医疗机构预期
DRG/DIP预付费制的基本逻辑就是预设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引导医疗机构以此为目标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付费标准=该病组权重(分值)×系数×费率(点值)。病组(种)、权重(分值)、系数是DRG/DIP付费核心三要素,属于付费标准公式中的常量,一个付费年度内不宜调整变化;费率(点值)属于付费标准公式中的变量,与每年的基金预算等密切相关。医保部门应当在年初确定预算费率(点值),并向医疗机构公布DRG细分组方案或DIP病种目录、权重(分值)、系数、费率(点值)等指标数值,稳定医疗机构预期。
预算费率(点值)确定方法:医保部门预估本年度住院服务量(总权重/分值),结合预算基金和预估住院总费用,计算出预算费率(点值),公式为:预算费率(点值)=预估住院总费用/预估总权重(分值),并根据模拟付费情况进行校正,模拟付费DRG/DIP总费用与实际住院总费用差异大于5%的,应当通过调整预算等方式校正预算费率(点值)。如果不涉及DRG分组器版本变更或DIP病种目录调整,也可直接使用上年度清算费率(点值)。随着DRG/DIP付费制度体系成熟定型后,预算费率(点值)将趋于稳定。
二、准确理解DRG/DIP月度结算的内涵
(一)
按月结算费用,发挥付费改革的规范引导作用
医保部门根据DRG/DIP付费规则,及时完成医保基金结算清单上传、数据质控、病例入组、沟通反馈、付费结果确定等,按月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按月结算费用带来3点好处:
一是使医疗机构切实感受到DRG/DIP实际付费,转化为加强内部运营管理的动力,有效规范引导医疗行为;
二是梳理各工作环节,持续验证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是否顺畅贯通,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互通、病案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DRG/DIP模块、业财一体化等系统功能;
三是做好过程管理,定期分析DRG/DIP付费对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参保人带来的影响,持续健全完善经办管理配套措施。
要避免用月度预拨付代替月度结算。月度预拨付和月度结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月度预拨付是财务范畴,是提前给医疗机构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缓解周转困难,与DRG/DIP付费无关,其他付费方式也可实行预拨付。月度结算是业务范畴,是根据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例数、病例入组情况,按照DRG/DIP付费规则计算出结算数额。
(二)
加强过程管理,保持月度费率(点值)相对稳定
以预算费率(点值)作为月度结算费率(点值),并保持在一年12个月间相对稳定,能够引导医疗机构形成合理预期。也有利于加强过程管理和月度间对比分析。
要避免月度(费率)点值频繁浮动和过大浮动。有的统筹区,在年初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又把预算额度、费率(点值)分配到每个月,这种俗称“双保险”的做法看似是加强了基金的过程管理,实质是曲解了DRG/DIP预付费制(PPS)和过程管理,带来明显弊端。每个月的费率(点值)=分配到该月的预算额度/实际总服务量(总权重/分值)。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月的服务量在不同年度间并不相同,有的还变化较大;预算分配额小的月份,其实际服务量可能较大,这就造成当月的费率(点值)偏小。全年下来,月与月间的费率(点值)变来变去,高峰和低值相差达20%甚至更高,造成目标混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开展过程管理。
(三)
定期开展运行分析,用事实和数据讲道理
以月度结算数据为基础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运行分析报告中与医疗机构相关内容应当公开并做好解读,帮助医疗机构找准短板弱项,提升运营管理水平。运行分析内容可包括:
1.DIP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定期运行分析及时发现预算进度执行异常、住院人次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正确应对并稳定医疗机构预期。如受疫情后期疾病谱发生一定变化,住院患者病例数出现较大幅度增加,可在医保基金支撑情况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追加区域总额预算额度,以满足医疗机构合理诊疗的需要。
2.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包括医保结算清单的完整性、诊断与手术操作编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DRG/DIP入组率等。
3.盈亏原因分析,包括病种盈亏、医疗机构盈亏、标杆值等,为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控提供合理化建议。
4.医疗服务能力,包括病种覆盖率、CMI值、三四级手术占比、住院人次等指标。
5.医疗服务效率,包括费用消耗指数、时间消耗指数、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个人自费率、个人负担费用等指标。
6.医疗行为规范,包括非计划二次住院、低标准入院等。重点监控7天内的分解住院,可以经门诊治疗不需住院的病人低标入院等。
7.费用审核,高套分组、转移住院费用、分解住院等违规病例数量,各医疗机构占比,违规扣款等情况。
三、准确理解DRG/DIP年终清算的内涵
年终清算是年度DRG/DIP付费工作的最终环节,做好年终清算,一是可以保障基金安全,通过调整清算费率(点值)、结余留用与合理超支分担等的方式,确保DRG/DIP预算基金得到合理、充分地分配,发挥年初区域总额预算的刚性约束;二是可以保障医疗机构合理诉求,DRG/DIP付费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病例,可在年终清算时通过专家评审、协商谈判等方式予以合理处理。
(一)
确定清算费率(点值)
年终,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量(总权重/分值),按照与年初相同的公式确定清算费率(点值),以清算费率(点值)为基准重新计算支付给医疗机构的DRG/DIP基金。
年终清算费率(点值)与预算费率(点值)相比,应当是数值的微调整,如果出现差异较大的情况,应当分析原因并妥善处理。如果医疗服务量合理增长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调增基金预算,以保障合理医疗服务。如果受居民医保基金紧张等因素影响,造成较大幅度下调清算费率(点值)的,应当向医疗机构做好相关情况的沟通解释,最大程度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在来年合理下调居民医保DRG/DIP预算费率(点值),调低医疗机构的预期。
(二)
做好超支分担与结余留用
结余留用机制是DRG/DIP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医保部门按照约定兑付结余留用基金,能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最大程度争取医疗机构对改革的拥护。超支分担机制,对医疗机构因尚不适应DRG/DIP改革产生的超支费用进行共担,能够在改革初期起到一定的“容错”作用。
为充分发挥DRG/DIP改革的激励约束作用,可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原则的基础上,设定比例上限。设定医疗机构整体结余留用比例上限,可防止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结余、降低医疗服务质量;设定医疗机构超支费用医保基金分担比例上限,可避免过多分担影响医保基金安全。
(三)
做好特殊病例处理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会因诊治疑难危重症、急抢救、合理使用新药新技术等原因产生特殊病例,特殊病例的费用与病组(种)付费标准有较大差异。特殊病例通常在月度结算中不能及时处理,可在年终清算时组织专家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使用年度调节金予以合理补偿。
特殊病例一般分为特例单议和新技术除外支付两种情形。一是特例单议,主要是因收治疑难危重症、急抢救导致病例的整体费用全面超支,超支原因涉及患者所用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方方面面。强调的是“一例一议”,侧重的是对总费用的整体补偿,重点吸纳重症医学等专业的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对该病例总费用超付费标准部分予以补偿。二是新技术除外支付,主要是因新技术高昂的成本造成的费用超支,超支原因具有单一指向性,重点关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较高的医疗新技术(含药品、医用耗材),强调的是“一类一议”,侧重的是对新技术的针对性补偿,重点吸纳新技术相关临床专业的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对该病例医疗新技术成本费用予以补偿。
特殊病例在补偿方式上,可采用按项目付费补偿,也可折算成权重(分值)补偿;在补偿程度上,视基金充盈情况可全额补偿,也可按一定比例补偿。
(四)
剩余资金可再分配
剩余资金清算是指经以上各环节清算后,DRG/DIP预算基金仍有剩余的,可通过调整费率(点值)等的方式再次支付,确保DIP预算基金足额分配。着重处理好年终清算与费用审核的关系,应当在年终清算前完成DRG/DIP费用审核。审核扣款属于当年度DRG/DIP区域总额预算可用资金,可在年终清算时将审核扣款资金重新注入当年DRG/DIP资金池,对于合规病例进行再次分配。此举既有效盘活医保资金,提升预算基金使用效率;又有充裕资金应对医疗机构在特殊病例方面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急盼”的问题;还能激发医疗机构主动开展内部合规性管理,形成人人监督违规行为的内生动力。
作者 | 张智勇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崔秀娟 高鹏飞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