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网上能否拥有“被遗忘”的权利?
10月30日,苹果公司举行了又一新品发布会。
在众多苹果用户表达了对全面屏iPad Pro的期待时,还有多少人记得苹果承认泄露用户信息的事件?
(30日,苹果举行新品发布会)
在信息时代,很多人不可避免地在互联网上留下自己的痕迹。
随着对我们所身处的信息时代了解渐深,越来越多的用户意识到,这些无法掩盖的网络痕迹,虽然有作为回忆来留存的积极意义,但很多时候,同样给用户带来了困扰,比如近些年始终热议但仍未解决的隐私问题。
近几年,各种网站、平台出卖用户数据的新闻爆料层出不穷。
苹果公司承认,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苹果公司应美国政府要求,将用户个人数据提供给政府,以协助执法部门工作,苹果选择与政府合作的比例,占政府全部请求的21%,所提交的数据主要为iCloud上包括照片、联系人、电子邮件等敏感隐私信息。
而不久之前,马克·扎克伯格也因类似的问题遭遇“逼宫”。
10月17日,受泄露用户隐私丑闻的影响,Facebook股份持续下跌。作为部分股份持有者,四家公共投资基金代表呼吁,要求改变扎克伯格一人兼任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局面。
这并非扎克伯格第一次面临“逼宫”,事实上,由于用户隐私泄露的问题持续发酵,2018年无论是Facebook还是扎克伯格,都是“多事之秋”。
今年3月,社交网络Facebook被爆出用户数据大量泄露的丑闻,舆论哗然。4月4日,Facebook承认了这一错误行为。4月9日,Facebook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迫于各界压力,前往美国国会参加听证会,并进行了全面道歉。
在Facebook仍为用户隐私问题焦头烂额时,欧洲在2016年通过的数据保护和隐私监管法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在5月25日正式生效。这个号称史上最严格的法规给予欧洲公民对个人数据更多的控制权,违法该法规的科技互联网企业将被惩以巨额罚款。
在法规生效前,QQ国际官方版发出公告,宣布从5月20日起停止为欧洲用户提供服务,尽管后来手机QQ官方微博又予以否认,腾讯QQ最终会不会受GDPR影响退出欧洲市场仍是个未知数。
而其他占有欧洲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包括华为、小米在内,都因GDPR作出了相应的整改,以符合法规要求。
2018年暑期上映的日剧《人生删除事务所》在隐私问题上也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在电视剧中,因帮助死者删除生前信息数据的需求,专门处理“数字遗产”的事务所应运而生。
“人只想留下想被人知道的那一面。”
电视剧里的台词无法代表所有用户,但至少道出了一部分用户的心声。网络上个体用户的信息数据,能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保留?而那些不想被人知道的信息、数据,用户是否有权力要求删除?用户在网络上能否拥有“被遗忘”的权利?
如果用简单的语言概括“被遗忘”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顺从用户本人自愿,把新闻文章在内的网页上可能会令用户本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
这样的概念初听时也许会觉得新鲜,但其实由来已久。被遗忘权最早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95年,欧盟在相关法律中提出了“删除权”的理念,这一权利通常被看作是被遗忘权的前身。
随后,在2012年修订的《数据保护指令》中,欧盟第一次直接引出了“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并将其明确为“数据主体有权利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个人数据,并禁止这些数据的进一步传播”。
2014年在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中,冈萨雷斯胜诉,正式从司法层面确定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效力。受此影响,在判决两个星期后,谷歌宣布建立投诉机制,接受并处理各地用户删除个人数据的诉求。
尽管“被遗忘权”作为一项用户权利,在欧洲已经被不断提及,“被遗忘权”本身的概念与界定仍不够清晰,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一直未有定论。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遗忘权根源于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个分支与发展,另一种观点则相信,被遗忘权是由于互联网对生活的不断渗透而产生的新诉求,应该独立得到重视与关注。
这两个看似不同的观点,都有着合理性。
一方面,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关注重点都在于个体私域,都在于“个体的私人信息”,都在于避免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但另一方面,人们提及隐私权时,想到的往往是“维护”、“捍卫”,是主体抵御外界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侵犯,而被遗忘权则是主体主动要求掌握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并主动界定自己不受侵扰的私域范围。
可以说,相较于隐私权,被遗忘权具有更强的主动倾向。
尽管欧盟官员将冈萨雷斯案看作是推行被遗忘权的“一次显著胜利”,但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欧盟所倡导的“被遗忘权”持保守态度的国家、组织或是个人不在少数。
BBC、《每日邮报》等英国媒体曾质疑谷歌过度履行法院裁决。一直宣称重视人权的美国人,对“被遗忘权”似乎也更倾向反对。民意测验显示,仅有35% 的美国人对“被遗忘权”的推行表示支持,而超过56%的人坚决反对。在日本,“被遗忘权”的实施也遭遇了麻烦。
2015年前后,日本地方法院先后援引“被遗忘权”。判定几起案件中诉讼人要求删除数据有效,其中包括埼玉县一男子要求删除其曾经因触犯《反儿童卖淫和色情法》而被捕的搜索结果链接,引起了日本国内民众强烈质疑与反对。
舆论影响了之后的判决,2017年2月,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四起要求谷歌删除诽谤评论的案件,法官认为,除非涉案数据的隐私价值远高于公开数据的重要性,否则不应删除数据。
即便是对“被遗忘权”最为推崇的欧盟,在《指令》里也承认了“被遗忘权”并非绝对,需要在每一桩不同的案件里具体分析,以平衡个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等权益。
但这些表意不够清晰的前提对实际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只是提醒人们一旦“被遗忘权”被落实,在判案过程里将可能遭遇哪些难题。
品行不端的罪犯是否能够借此抹去他们的过去?大量删除数据的要求会不会导致像谷歌这样的数据控制方为减少后期删除的成本,主动从中立者变成审查者,从而影响网络民意的表达?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又该如何裁定?
在一系列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前,如果贸然确立“被遗忘权”,比起行之有效的隐私保护法,更像是在打开潘多拉魔盒。
在我国,首例与“被遗忘权”相关的诉讼是2016年任甲玉诉百度案。曾在某教育机构任职的任甲玉离职后发现,在百度上搜素自己的名字,仍与该教育机构相关。认定该教育机构业内声名不佳的任甲玉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百度删除相关搜索。
但与“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结果不同,我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任甲玉所要求“被遗忘权”在我国法律中既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权利类型,只能看作一般人格权利。但任甲玉未能成功论证该种人格权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因此判定任甲玉败诉。
任甲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事实——如果想要在国内确立“被遗忘权”并利用其维护个体权益,还要走很长的一段路。
目前看来,“被遗忘权”是否有必要在国内落实,本身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上文提到、围绕“被遗忘权”所展开的一系列争议与质疑,同样与每个国家不同的环境土壤有关。
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就有过如下发言:“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它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
尽管李彦宏有为百度开脱之嫌,但他在这段话中提及的“开放”本身值得我们思考。
李彦宏所说的“开放”是真实情况吗?如果是,这种“开放”又从何而来?
这样的“开放”可能来自于隐私观念本身的缺失,又或者对隐私本身的漠然。
扎克伯格连续两天累计长达10个小时的国会质询,有将近一半议员出席,毫无疑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国内用户似乎更愿意当成真人秀。质询现场视频片段在国内热传,人们对这位“中国女婿”听证会表现所产生的八卦热情,远远超过了“隐私话题”本身。
观念的缺失抑或漠然,很大程度上又源于相关法律的空缺。就国内法律来说,隐私权在立法上没有确立,更无“被遗忘权”这一说法。
虽然最新的《民法总则》已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确立了个人信息权,但该条款的表述仍有简单、笼统之嫌,并且根据2014年10月1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如被公开在网络上,即使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只要公开该信息的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未侵害信息主体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信息主体不得要求删除。
由此可见,只有侵害了信息主体“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时才有适用被遗忘权的可能性。
这样的“开放”也可能来自于有意识的妥协,如李彦宏所言,身处信息时代,存在愿意以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的用户。
无论是我们日常查看的手机新闻,还是淘宝京东上为我们推荐的产品,抑或是我们闲余时间刷到的小视频,事实上都是根据大数据测得的个人喜好生成的“定制”页面。
这样“定制”的便利,某种程度上确实为我们减少了时间、精力的付出,但互联网公司相应得到的用户数据,同样成为他们换取利益的本金。
前些阵子vivo NEX手机的话题爆火,正是因为该款手机揭露了QQ浏览器会调用摄像头、百度输入法会自动进行录音的问题,尽管两家公司都及时给出回应,否认存在对用户隐私的侵犯,但其解释并未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认可。
不仅如此,国内各种APP大多存在“注册一分钟,注销一小时”的问题。拼多多“不能注销”,快手需证明“手机是你的”;花椒回复的注销要求需提供证件信息;微博的注销需要满足7项要求……人们进入变得越来越容易,退出却越来越困难。
(以新浪微博的注销要求为例)
事实上对于这些没有足够“实锤”,但一直爆出存在的各种软件“窃听”、“偷拍”质疑,国内多数用户已经有所了解,但人们为了使用的便利,往往选择给予各个软件所要求的权限。对于很多软件注销困难的事实,人们也并非一无所知。
这样的妥协来源于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隐私安全的“脆弱”现状,也同时使得“脆弱”的现状更加难以得到改善。
可以说,目前“被遗忘权”在国内仍身处法律依据不够翔实、相关诉求也不够强烈的尴尬处境。
在现阶段,人们可能不需要拥有绝对明晰的“被遗忘权”,但应该正视潜藏在“被遗忘权”背后的焦虑。网络对个体私域的介入,应该如何确立合理界限,界限确立后又如何实现有效的制约?通过一项项制约,最终又如何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文化与伦理?在大数据时代,又该如何避免人成为信息数据的附庸?
或许这些问题,在今天还无法得到使绝大多数人满意的答案。
但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现在的网络社会正如同热播美剧《黑镜》所描述的,“照片只要一登谷歌,任何人都可以搜到”的生活,没有一个上网的人可以侥幸获得安宁。
撰稿 | 黄 雯 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本科生
陈丽敏 新闻传播学院2017级本科生
图片 | 源自网络
美编 | 林臻同 新闻传播学院2016级本科生
责编 | 张敬怡 新闻传播学院2016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