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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读社会抚养费:超生要交多少钱?
近日,关于东北地区是否试点放开生育限制的话题引起人们关注,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近年来不断下降的新出生人口,引起全民关注。
现行生育政策是全面放开二胎,但如果要生三胎,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到底是什么?为何征收?向谁征收?征收金额又是多少?
差异化的征收办法,复杂的征收规则
有些省份没有提及对于非婚生子女如何征收抚养费,如上海、重庆、湖北,也有部分地区规定了明确的征收标准。此处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来看各省份的征收倍数(无明确征收倍数和数据的不纳入统计)。非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要加倍缴纳。其中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而未婚生子的,从重征收,如辽宁省规定,如果当事人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至4倍的标准缴纳。还有另外一种征收方式,是以婚内超生的标准为基础视具体情况征收。典型的如四川省,夫妻超过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贵州、湖南、山西、河北、宁夏、新疆等省份也采用类似的征收标准。
婚外生子女实际上属于非婚生的一种,由于婚外情具有非法性,许多地方会对其加倍征收。征收倍数的增加,体现当地对合法婚姻的维护。如湖南省规定,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广东省也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因为婚外生育的特殊性,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省份计算孩子数量时按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计算并征收。如辽宁省规定,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分别缴纳社会抚养,河北也是如此。
相较于非婚生子与婚外生子,夫妻违规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也许更为常见。
大多省份的最高计征倍数在3至5倍间。但辽宁与云南最高可以收取10倍社会抚养费。在个别省份,计征倍数与公民的职业、收入有关。如贵州按基数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征倍数是4倍以上10倍以下。新疆的计征倍数根据当事人实际收入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比较,分为3倍、5倍、8倍三个维度。
哪些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特别高?
公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与其所在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违规生育的子女数、官方规定的计征倍数及征收对象人数正相关。极个别省份的社会抚养费也与征收年限有关。如在甘肃,违规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要按基数的20%合计缴纳3年半的社会抚养费。在现行政策下,假设一对城镇夫妇,年收入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违规多生育了一个孩子,他们在哪里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最多呢?
答案是辽宁。2018年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 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2019年辽宁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9777元,在除去港澳台的31个省份中位居第11位。该省向违规生育了第三胎的城镇夫妻一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经计算最高可超过35万元,原因就在于极高的计征倍数。其次是云南。该省对超生一个子女的非农业人口夫妻同样规定了5至10倍的计征倍数,但由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辽宁,因此当事人要缴纳的费用也少于辽宁。浙江对城镇夫妻多生一胎的情况按基数的2倍至4倍征收,但2019年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6万元,排在全国第3位,这使当事人要为超生的第3胎缴纳较高的社会抚养费。上海、黑龙江与甘肃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较少,与较小的计征倍数有关:上海对于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情况按基数的一半征收;黑龙江的计征倍数为1倍;尽管甘肃的征收年限长达3年半,但每年的计征倍数仅为0.2。鉴于各地关于违规生育的规定差异较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非常复杂,实际征收金额也因计征倍数区间化的设计、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个人实际收入的波动性等因素存在多种可能性。有媒体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19年广州番禺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至少有74起,其中征收金额最高的案件达24万元,最低的为5.48万元。
生育率低,下调的计征倍数
随着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许多省份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倍数得以降低。北京市对违规生育公民的计征倍数,从原先的3至10倍调整为1至3倍;2018年广东人大将“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四川将计征倍数从6至8倍下调到3倍;陕西将计征倍数从3倍以上6倍以下,调降至2倍以上3倍以下……计征倍数最高可达10倍的辽宁也准备调整。2019年5月,辽宁省司法厅曾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不仅降低了计征倍数,也明确了征收对象为男女双方。但截至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暂无下文,辽宁尚未发布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向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大多已取消。过去,包括江西、贵州、青海、湖南、河南在内的一些省份,对生育间隔甚至女方年龄都提出了要求。以江西为例,2003年12月审议通过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间隔期不得少于4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年,对于未达到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男女双方,将根据女方年龄与间隔期的不同,分情形征收社会抚养费。如今,各地对生育间隔及生育女性年龄已基本不作要求。此外,部分省份减轻或取消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2002年左右,超过20个省份明确规定,违规生育的公民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应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或纪律处分。不过从下图来看,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省份保留了此类处分或处罚。
近年,民间、学界对于全面放开生育、降低乃至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议取消生育限制,取消生育三孩以上的处罚政策。一边是一些专家、学者开放三胎的呼吁,另一边是正在实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一边是极低的人口出生率,另一边是相关政策对生育的约束。只有打造一个适合生育的配套的社会环境,生育率才能真正得以提高。毕竟生育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生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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