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稿】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迎来“落地期”
最近一段时间,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迎来“落地期”,各地首个尝鲜的外资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数额动辄数千万元。有关专家提醒外资企业,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性强、含金量高,企业在注意满足优惠条件的同时,应顺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不断加大在华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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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渐落地,外资企业已尝鲜
不久前,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聚纤)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总额高达400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福建省外资企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金额最大的一笔。
百宏聚纤能够享受4000万元税收优惠,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2017年底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根据该文件,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简单来说,就是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赚的钱,直接投资中国政府鼓励的项目,可以暂时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可以等以后收回投资时再说。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副局长黄灿铭告诉记者,对于外企而言,再投资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是否真的要加大在华投资力度,不少外企股东举棋不定。88号文件发布后,很多外企开始热议,并表现出了一定的再投资意向,但仍然存在顾虑:该项政策是否长期有效?是不是只要企业不收回投资,就可持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是否会发生政策取消需企业补缴税款的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百宏聚纤财务总监许晓峰也一直比较关注。直到参加完税务机关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许晓峰悬着的心才放下来。许晓峰从那次会议上得知,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相关税收优惠的长期稳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外资企业在持续经营再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只要不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再投资,就可以持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那次会议上,许晓峰还对实操层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咨询,心里一下子有了底。
会后,许晓峰就公司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可行性向董事会作了汇报,并得到了董事会的支持,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工作随即启动。百宏聚纤作为晋江市第一家“吃螃蟹”的企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工作很受晋江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对此,晋江市政府领导专门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了现场会,专题研究解决相关的具体税收问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还就百宏聚纤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点,一一作了详细提示。“可以说,税务局把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到了,这更加坚定了我们再投资的决心。”许晓峰说。
目前,在税务机关的悉心辅导下,福建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鲜”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汉河告诉记者,88号文件发布后,他们公司计划将1700多万元人民币待分配利润直接用于扩大投资。近期,考虑到公司产品出口不降反升,董事会决定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陈汉河表示,递延纳税政策在企业落地后,为境外投资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利好——既减轻了税收负担,又规避了外汇风险,资金到位也更快捷了。
优惠力度大,享受条件须满足
百宏聚纤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过程中,许晓峰花了不少时间研究8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实际上,只要外资企业真正加大在华投资的力度,递延纳税优惠的门槛并不高,而且优惠力度很大。那么,在实务中,有哪些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呢?
德勤中国税务与法律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告诉记者,投资方式就是外资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8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必须以分得的利润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才能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换句话说,间接投资的方式无法享受优惠。
在实务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北京公司和新被投资的上海公司可能属于不同的业务线,境外直接投资方出于集团整体架构考虑,希望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的上一层投资平台持有上海公司。根据现行法规,此种情况不属于直接投资,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朱桉告诉记者,在未来完善政策过程中,国家可以考虑放宽投资方式的要求。朱桉进一步解释,假设境外投资平台持有境外投资方50%的股权,北京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分配全部股息至境外直接投资方,境外直接投资方同样决定分配全部股息至其股东。境外投资平台根据持股比例分得50%的股息后,决定将这部分股息投资至上海公司。如果资金实际路径仍然是从北京公司直接支付给上海公司,且8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都符合,则可以考虑允许境外直接投资方就50%股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不过,对间接投资方式背后的潜在税务风险,外企都要高度关注。”朱桉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朱桉提出的类似问题,他们迄今尚未收到外资企业的反映。该负责人提醒外资企业,能够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一定要争取享受。在实务操作中,如果遇到不清楚的事项,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在资金路径上,德勤中国税务与法律技术中心合伙人张博建议,企业要集中注意两点,一是经过第三方暂管账户进行的股权转让无法享受优惠;二是外方股东在股息分配时点尚未决定投资方向,而直接收取了该笔股息,或将该笔股息暂放另一中国子公司账户,也不符合88号文件规定的资金路径,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对于上述第二点,张博举例说,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共同拥有一家合资公司,中方股东要求分配股息,外方希望就此笔股息进行再投资。但是在股息分配的时点,由于经济环境不佳或理想项目缺乏等原因,外方尚未决定应投资于什么项目。中国公司分配后,外方股东如果直接收取了这笔股息,或将该笔股息暂时放在其另一中国子公司的账户,就不符合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张博表示,用于投资的资金或非现金资产,必须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主管合伙人蔡伟年提醒企业,需加强与关联公司间的沟通。特别是新成立、并购的公司出现股权变更时,要及时与原始出资企业进行沟通,以便原始出资企业防范补缴递延纳税款项的风险。同时,蔡伟年还提醒纳税人,注意区分申请递延纳税的优惠率。如果境外母公司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即可按照协定,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蔡伟年表示,该类企业在申请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优惠时,要准备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备案。这样,日后相关资本金退出时,只需按5%补缴预提所得税。
投资前景好,提前布局谋未来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月~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239家,同比增长99.10%;实际使用外资4967.1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0%。据福建省有关部门测算,2018年第一季度,福建(不含厦门)新设立外资企业346户,同比增长31.50%,增幅居最近十年之首;汇出利润8亿元,同比下降77%。有关专家预测,我国未来吸引外资、利用外资的大方向不会变,相信还会有更多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出台。基于在华投资的良好前景,专家建议境外投资者,应积极做好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的准备。
“设立地区总部,就是跨国公司需要正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朱桉说。他告诉记者,国务院去年颁布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明确,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并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过去几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分别出台或修订了当地关于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和实施办法等,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扶持、个税优惠、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朱桉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地区出台关于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财税优惠政策。
基于此,朱桉建议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应当积极关注国家有关地区总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动向,并了解各地关于地区总部的财税支持政策及要求,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从而既可以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利,又可以更好地整合企业资源,完善区域化管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在华投资的“含金量”和产品的附加值,张博建议外资企业应重视在华的研发活动。张博分析,近年来,中国一直非常关注利用外资的质量,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更多地从事研发活动。比如,去年国家出台优惠政策,2017年~2019年期间,中国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今年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将这一优惠推广至全行业。国家对企业研发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张博建议在华经营的具有研发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密切关注这一政策动向,适当增加研发活动的投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红梅提醒在华投资企业,还应该高度关注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她说,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必然会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空间。但是这一个空间的存在,是以企业合规经营为前提的。因此,外资企业在享受中国税收优惠的同时,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做好合规管理,包括税务合规和法律合规等。
有关专家分析,中国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正在不断吸引着来自全球的投资者。即便是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也没有影响全球投资者的信心。《华尔街日报》8月22日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中国债市和股市吸引了约1150亿美元的外国资本,大大高于去年的330亿美元。华盛顿国际金融协会的数据还显示,今年中国海外投资者几乎一直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净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已经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还是准备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都应该有一个长远的打算。”有关专家说。
本报记者 张剀 叶生成 实习记者 阚歆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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