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企业再减负:责任保险费可扣除
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受益该政策,某大型超市每年能扣除约1000万元保险费,减少250万元企业所得税。有关专家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减轻负担。
CFP 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内人士认为,52号公告明确了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口径,增加了政策的确定性,便于纳税人执行。
责任保险费可扣除
据了解,52号公告出台前,各地关于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执行口径不太一致。但出于纳税遵从性和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相关纳税人多会较为严谨的处理保险费用。“此次政策的出台,对企业是实实在在的优惠。”某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在大型商超企业中运用较为广泛。大型商场、超市经常有大规模的促销活动,现场会有人员拥挤、发生踩踏事故的风险,为防止事故发生、规避自身风险,大型商超企业多会购买责任保险。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他们超市目前购买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3种责任保险。超市不仅为新入职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险,而且为在超市消费的消费者考虑,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我们超市全年购买的责任保险费约1000万元。”
该负责人和记者算了笔账,每年约1000万元的责任保险费,在52号公告出台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全年就可减少近250万元企业所得税。“这笔省下来的成本,还可以继续投入到超市的经营上。新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更是对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鼓励。”他说。
责任保险是什么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又包括什么呢?
需要关注的是,52号公告中列明的保险种类有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据悉,企业经营者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有可能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上职业病,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主应该承担相关的医药费用,并且需负担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就是一种为雇主规避以上风险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转嫁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风险。它可承保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职业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据了解,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而所谓的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公共设施场所、超市、展览馆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类业务。
那么,52号公告中未正列举的责任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获悉,本次52号公告的出台,是为了明确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52号公告中未列明的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财产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梁晶晶分析,由于52号公告允许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为财产险的性质。在增值税方面,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受益人不是员工个人,不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且未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保险费,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可税前扣除保险
除此次52号公告中明确的责任保险外,还有哪些保险的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小陈税务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志坚提醒,其他可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等。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有具体的额度限制。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费费率有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记者 阚歆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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