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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央企常见税务风险点


  11月9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外发布,要求央企切实防范合规风险。11月16日,本报对此做了解读性报道,很快引发业内人士关注和热议。连日来,本报记者通过采访税务稽查部门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现央企有三大税务风险点最常见: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不合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日常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备。


CFP 图

  


风险点1:重大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不合规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为央企开展并购重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企业顺利实现重组目标作用显著。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央企却不能有效防范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如果重大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控,很可能影响重组进程。”业内人士说。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某央企决定启动重组。重组中,集团二级子公司A公司以1元的转让价格,向非同一控制的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B公司60%的股权,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为0元,A公司会计确认转让所得1元,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360万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A公司确认转让损失359.99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开展检查时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最终,根据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B公司6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20万元,A公司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19.9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4.99万元。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还不少。比如,乙公司是央企甲集团旗下100%直接控制的孙公司。根据集团内外部行政管理的要求,甲集团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将乙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自己名下,乙公司由甲集团的孙公司变成子公司;短时间内,甲集团再次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划转至同一控制的子公司丙公司名下,乙公司成为新的100%控股的孙公司。独立地看,上述两步划转行为均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但整体来看,两次划转间隔不足12个月,不能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给企业带来了风险。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告诉记者,大部分央企在其并购重组过程中,基本符合了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但在具体实操环节,一些央企对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不够重视,或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理解有误,很容易埋下隐患。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表示,虽然央企及其集团子公司开展的股权划转或重组等交易,主要都是基于集团的统一部署或者主管机关的要求开展的,但在实务中,由于交易形式较为复杂,涉及金额也较高,企业如果不关注实操细节,很容易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负担,须引起企业关注。

  

  在交易开展前,建议企业整体考虑交易的形式、进度安排。尤其是现在大多数重组交易的形式和架构比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多层分解交易,央企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好尽职调查,研究交易形式和架构,选择最优的交易方式,避免项目在开始实施后,因税务问题而暂停甚至中止。同时,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准确适用税收优惠。

  

  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20组38家中央企业完成了并购重组,央企布局结构持续优化,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数量已经降至96家,瘦身健体效应显着。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已经成为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实现优质发展的重要手段。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央企的改革还将继续推进,相关的税务风险防控,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风险点2: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央企而言,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非常常见,其中,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产生税务风险的例子也很常见。

  

  近日,一家央企下级子公司甲公司因无偿向关联企业划拨资金而受到了税务机关的调查。据了解,甲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取得了银行贷款5500万元。2017年,因关联企业需要,甲公司将银行贷款中的2779万元转借给其关联企业,该笔贷款涉及的利息费用410.79万元,全部由甲公司承担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甲公司为关联企业承担的利息费用,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公司需调增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大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邢千向记者介绍,不少央企因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税务处理不合规而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某央企二级子公司A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10.6亿元,后A公司因盈利情况较差、资金紧张,担心对其向银行申请贷款产生负面影响,遂于2016年与B公司签订了免息协议,豁免其借款利息4126万元。在办理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将豁免的借款利息作为专项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了解,税务机关最终认定,B公司当年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12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31.5万元,给企业资金带来不小压力。

  

  王冬生向记者表示,央企由于规模庞大,重大投资、经营行为往往涉及的资金额度非常巨大,集团内部广泛存在关联方之间短期借款、委托贷款、借款担保等资金往来情形。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划转,是钱“从左口袋进了右口袋”,都是在集团内部流转,因而对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的收入未作相应处理,或者违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王冬生说,坚持独立交易原则,是央企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必须守住的底线。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资金划拨等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集团内部非金融企业间的资金划转,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深圳市锦绣财务税务顾问有限公司税收专家吴晨光则建议,央企应加强对集团内部设置的结算中心资金池的管理,要关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制,低于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此外,按照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超出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吴晨光建议央企关注资本弱化相关规定,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风险点3:日常业务税务内控制度不完备

  

  央企作为共和国长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的企业形象。一般情况下,央企的内部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并无偷逃税的主观动机。但是,也有个别央企选择铤而走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虚开案件的犯罪团伙利用央企的优良资质作为掩护,利用央企内部一些工作人员贪图私利的弱点,开展虚开违法活动的行为并不少见。央企旗下企业通过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购销业务、介入其他企业已达成的交易业务、虚假劳务协议、虚假发票等方式实现虚增收入的新闻屡屡见报。央企的这些行为,既给央企本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

  

  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央企下属三级子公司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经稽查后证实,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7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之后,税务机关对A公司2010年~2015年对外开具的1万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全面梳理,发现部分业务存在虚开嫌疑。据了解,相关涉嫌虚开发票的材料及涉案人员信息,已经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该公司涉嫌违法人员均已到案。

  

  这类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今年6月,审计署发布了对中央企业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结果。结果显示,许多央企的日常财税处理都有一定问题,甚至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审计署公开信息,在对35个央企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共发现涉税重大问题50多起,涉嫌偷逃税款270多亿元,集中在成品油、进口农产品、白酒、手机等领域,主要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串通定价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以偷逃税款。特别是在成品油领域,相关涉案企业跨省联手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虚假抵扣链条,相关监管核查也存在薄弱环节。

  

  孔令文表示,实务中,少数央企虽然没有主动虚开的意愿,但确实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情形。发生这些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央企集团子公司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对财务票据的审核不够严格,部分子公司为了完成集团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收入“考核任务”,在无实际货物交割的情况下“过票”,但并未被管理层发现。

  

  邢千表示,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些央企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虽然比较规范,但由于缺乏有力监督机制,或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常被人为逾越;一些央企税务部门在集团内地位较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还有一些央企总部虽然管理规范,但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管理相对缺失……

  

  对此,王冬生建议央企的高管团队,重视并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营改增后,包括央企在内的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已经不再是财务部或税务部单一部门的职责,业财税融合的特点日趋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内部建立税务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由各部门各司其职地承担起应付的税务职责,是央企税务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

  

  孔令文还建议,央企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孔令文表示,合同是企业经济业务行为的开端,且在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确认等环节都有着重要的判定作用。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重点考虑税务要素及税务风险,将税务风险的事后应对,转化为事前防范。同时,孔令文特别提醒央企旗下三级、四级商贸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守住发票管理红线,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全盘审核,避免不合规事项的发生。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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