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注意!合同签不好,税率降低后利润可能减少
增值税降税率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企业能否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除了政策因素外,自身努力非常关键。税率降低后,购销合同大致有4种签法,每种产生的效果大不一样。合同签不好,很可能税率降低了,利润反而大幅降低。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是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全面梳理已签订的各项采购、销售和服务合同,分析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既要考虑对自身的影响,也要顾及对合作方的影响。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税改后继续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共享税改政策红利,避免发生的国家降税、企业利润却减少的现象。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企业应及时修改购销管理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销售合同可约定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这样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2019年度财务预算,4月~12月预计实现销售收入200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160000万元。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分别占总成本比重20%和1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影响。
本例以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的标的是否为含增值税为依据,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可能发生的四种情形进行比较。
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9年全年。
1、税率降低前。2019年4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200000万元,销项税额=200000×16%=32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1600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160000×20%=32000(万元),设备折旧=160000×10%=16000(万元),扣除人工及折旧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160000-(32000+16000)=112000(万元);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且生产设备为2015年度购置,也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112000×16%=17920(万元)。该期间应缴纳增值税=32000-17920=14080(万元)。
2、税率降低后。2019年4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200000万元,销项税额=200000×13%=26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160000万元,扣除人工及折旧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112000万元,进项税额=112000×13%=14560(万元)。该期间应缴纳增值税=26000-14560=11440(万元)。
3、增值税变化。前后相比较,税率降低后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额=14080-11440=2640(万元)。
4、利润变化。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率降低前后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也减少,减少额=2640×(7%+3%+2%)=316.8(万元),故该期间利润增加316.8万元。
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9年全年。
1、税率降低前。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14080万元。
2、税率降低后。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9年4月~12月,按照降低前税率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含税销售额=200000×(1+16%)=232000(万元),税率降低后实现的销售收入=232000÷(1+13%)=205309.73(万元),销项税额=205309.73×13%=26690.26(万元)。
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及折旧成本在税率降低前后均不变为48000万元,扣除人工及折旧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含税金额在税率降低前后均不变,原材料成本=112000×(1+16%)=129920(万元),税率降低后原材料成本=129920÷(1+13%)=114973.45(万元),则发生的销售成本=48000+114973.45=162973.45(万元),进项税额=114973.45×13%=14946.5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6690.26-14946.55=11743.71(万元)。
3、增值税变化。税率降低前后相比较,应缴纳增值税减少额=14080-11743.71=2336.29(万元)。
4、利润变化。相比于税率降低前,甲企业税率降低后销售收入增加5309.73万元(205309.73-200000),销售成本增加2973.45万元(162973.45-160000)。应缴纳增值税减少,其相应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额=2336.29×(7%+3%+2%)=280.35(万元),故该期间利润增加额=5309.73-2973.45+280.35=2616.63(万元)。
总结:如果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税率降低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2336.29万元;由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发生变化,该期间利润增加较大,达2616.63万元。
情形三
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9年全年。
1、税率降低前。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14080万元。
2、税率降低前。销售收入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实现销售收入200000万元,销项税额26000万元。销售成本与情形二的计算相同,发生销售成本162973.45万元,进项税额14946.5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6000-14946.55=11053.45(万元)
3、增值税变化。前后相比较,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额=14080-11053.45=3026.55(万元)。
4、利润变化。税率降低后销售收入不变,销售成本增加额=162973.45-160000=2973.4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减少,其相应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额=3026.55×(7%+3%+2%)=363.19(万元),故该期间利润减少,减少额=2973.45-363.19=2610.26(万元)。
总结:如果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税率降低后,虽然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3026.55万元,但由于销售收入不变,销售成本大幅增加,该期间利润反而减少,达2610.26万元。
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9年全年。
1、税率降低前。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14080万元。
2、税率降低后。销售收入与情形二的计算相同,实现销售收入205309.73万元,销项税额26690.26万元;销售成本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发生销售成本160000万元,进项税额1456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6690.26-14560=12130.26(万元)。
3、增值税变化。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额=14080-12130.26=1949.74(万元)。
4、利润变化。前后比较,甲企业税率降低后销售收入增加,增加额=205309.73-200000=5309.73(万元),销售成本不变。应缴纳增值税减少,其相应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减少额=1949.74×(7%+3%+2%)=233.97(万元),故该期间利润增加,增加额=5309.73+233.97=5543.7(万元)。
总结:如果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税率降低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减少1949.7万元。因为销售收入大幅增加,成本不变,企业利润大幅增加,达5543.7万元。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甲公司而言,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情形四下,即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获利最多,对企业来说最可取;情形三,即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销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税率降低利润却减少,对企业来说最不可取。
作者:谌祖江,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每日税讯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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