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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一图看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给广大纳税人送来了一个大礼包!其中,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引起了不少纳税人的关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有不少纳税人提出了疑问,增值税还有个农产品的“加计扣除”呢,和这个“加计抵减”新政有啥区别?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图看懂“加计抵减”新政与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不同点与共同点吧~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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