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税务总局权威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疑难问题
政策背景: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方案;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里统称39号公告)。39号公告从“降税率”“扩抵扣”“退留抵”等几个方面为实体经济上了一道“硬菜”。
网友:最近看到税务局的宣传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从4月1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我正打算成立一个快递公司,主要提供同城收派服务,请问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林枫: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里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你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你公司如果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林枫:按照39号公告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2019年3月底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请问我公司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林枫: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规定,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乡村旅游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加工业务,请问我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林枫: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你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你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林枫: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行选择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网友: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询公司,设立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这次推出的加计抵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销售收入,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是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林枫:按照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你公司应以2019年4-6月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4-6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那么2019年当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可以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情况确定当年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需要成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林枫: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你公司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需要成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网友: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林枫: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我们是一家商务型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住宿业销售额占酒店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常年保持在80%以上,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林枫: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鉴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调整,还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
林枫:按照39号公告规定,“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而不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网友:我公司有出口业务,请问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林枫: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还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网友: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加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林枫: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需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2017年设立时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来判断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仅计算2018年10月后的销售额吗?
林枫:不是。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你公司应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网友:请问我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林枫: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网友:我公司2019年2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当时未开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4月份购买方要求补开发票,我公司还能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林枫: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这里统称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林枫: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我公司2018年10月购入一间厂房,目前仍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尚未抵扣,我们打算在2019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一次性申报抵扣,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这里统称15号公告)规定,你公司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网友: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林枫:是的。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网友:此次改革下调了增值税税率,请问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是否也做了调整?
林枫:是的。按照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也相应调整,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此次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网友:我出版社2019年2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于3月份申报抵扣。4月份,该项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我出版社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林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林枫: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网友: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林枫: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生产的是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林枫: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机电设备。2019年4月租赁服务中止,我公司开具了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24万元,税额2.76万元,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林枫: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份开具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分别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网友:我公司3月份采购一项设备,当月到货、安装并投入使用。由于我司四月份完成全部付款,供应商在四月份开具16%的发票。我司取得发票是否不能抵扣?如何理解“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林枫:你公司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根据销售的是货物或者服务,将金额、税额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其中16%税率对应填入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10%税率对应填入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
网友:我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林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集团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林枫: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网友:我商城2019年3月销售了一批打印设备,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19年4月,按照顾客要求,我商城补开了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林枫: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你商城2019年4月补开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计入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网友:我公司即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作为主办方,我公司计划统一负担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现在有个疑问,我们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林枫:不能。客户和嘉宾不属于你公司员工,你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想问一下怎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林枫: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在5月申报期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网友: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公司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林枫: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时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要重新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你公司应根据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情况,再次确定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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